債總實例試解 - 關於愛,我是個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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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23Tue201200:00 債總實例試解 德哥寄給我一道實例題,似乎有要我解解看的意思: 甲寄送一箱啤酒至乙之家中,並附一紙:乙如未於三天內通知甲取回,視為乙同意購買。

乙須於7天內付清款項2000元。

試問: 1.乙未於三天內通知甲,甲得否向乙請求付款? 2.乙並不想購買,但因口渴而將啤酒喝光。

甲得否向乙請求付款? 略答如下: 1.甲可否依§367向乙請求價金之成立要件,端視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而定,現分析如下: (1)甲不可依§367向乙請求價金: 要約:甲寄送啤酒至住處,應為現物要約;惟乙三天之後並未通知甲,根據§158,非於期限內為承諾之要約,失其拘束力,故甲之要約不生效力。

契約未成立,故甲不得依§367向乙請求支付該款項。

承諾:單純之沉默不能認為係默示意思表示(承諾)【最高法院90年台第2038號判決:「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除有特別情形,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

」本為著有29年度上字第762號判例,可資參照」。

套本案,乙未於三天內通知甲,是為單純之沉默,因彼此未相連絡,不能認為具有默示之意思表示也,故顯無§153之適用,買賣契約不成立。

或可類推§80II,足見其為未承諾,買賣契約亦為不成立矣。

契約既不成立,債權人自無解除契約之行為。

(2)乙應返還該啤酒: 契約既不成立,乙對於甲寄送啤酒之占有係屬無權,乙應負返還之責。

三天內之通知,應可視為乙對甲無權占有返還給付遲延之準催告;待契約不成立之後,該無權占有返還應為未定期限之債,甲須為對乙另行催告。

依§229II,催告後乙始負給付遲延之責。

2. 乙是否知悉該箱啤酒為甲所有? (1)乙不知(沒看到紙條,以為啤酒免費不須購買、且甲並未告知乙該事情、亦未向其請求價金、或以為是自己所有),將啤酒喝光,依§182 I,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乙免負償還價額之責。

(2)乙明知,且於三天內通知甲,甲得依§367向乙請求支付價金。

(3)乙明知,並未於三天之內通知甲,如前述買賣契約不成立,啤酒所有權仍為甲所有。

但乙已將啤酒喝光,甲之所有權遭侵害,甲可分別在§125、§197、及§768-1 相關法定時效內依§179、§182II、§184I前段、§215、或§767向乙請求返還啤酒、損害賠償、或因給付遲延所生之利息。

(4)依本案,乙僅須返還啤酒或損害賠償及因占有返還給付遲延所生之利息,但非甲所定之2000元售價。

蓋2000元為甲之成交利益,今契約並未成交,故依§216,損害賠償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乙自應返還啤酒即可。

又,該啤酒顯為選擇之債,故無§226之適用,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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