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總] 實例題part 1 - F's 法學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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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19Sat201123:45
[民法債總]實例題part1
f (本篇僅供學習參考之用,題目亦經省略濃縮,請以原書為主)1. 闡述債的概念如何形成,何謂廣義債之關係、狹義債之關係?雙方相反方向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一方得要求給付,享有債權、一方得為己負,負有債務。
狹義債之關係:個別的給付關係,一方享有債權,一方負有債務廣義債之關係:包含有多個狹義債之關係(ex.買賣契約僱傭契約)A. 甲雇用電腦工程師乙,月籌十萬,乙不得在外兼職甲和乙成立僱傭契約。
§482甲得向乙要求服勞務,乙得向甲要求支付報酬 乙並得要求甲不得在外兼職。
B. 乙昏迷於途,甲送乙就醫,替其支出醫藥費甲無法律上的義務,而為乙管理事務,是為無因管理。
§172甲管理事務利於乙,並不違背乙的意思。
甲事後得要求乙支付必要費用以及利息。
C. 甲出售A車給乙,讓與合意交付後,甲因為意思表示錯誤撤銷該買賣契約 甲因此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得利益(車),造成他人損害(價金),為不當得利。
乙得向甲要求返還之。
D. 甲開車撞傷路人乙(甲)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乙)之權利所產生之損害,為侵權行為,乙得要求甲損害賠償2. 甲捕猴,出賣給乙,約定某日交付。
但丙卻在交付前一天將猴盜取。
後來猴子一個月後被甲尋獲,乙卻因為甲沒有如期履行交付而損失賣藝收入A. 甲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甲因無主物先占成為猴的所有權人。
而丙盜甲猴占有,欠缺占有本權,為無權占有。
甲有請求丙返還猴之權利。
請求權基礎為民法§767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另丙係屬故意不法侵害甲的權利,為侵權行為,甲得依照民法184請求損害賠償B. 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猴(標的物)被盜,乃可歸因於甲(債務人)的事由乙的營業損失與甲的延遲給付具有因果關係乙得向甲要求延遲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為民法231條請求甲付延遲賠償C. 乙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債權不具公示性,丙難以確認乙即為甲猴之買家。
且丙並非出於故意或背於善良風俗加害於乙因此乙不得適用§184-1要求損害賠償另外,甲在將物(猴)交付給乙之前,乙尚未取得所有權乙不得適用§767要求丙做所有物返還3. 甲將房屋出售給乙,但是丙雖然知道此事,仍為了擴大自己營業,向甲高價購買同一屋,並且馬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A. 甲和丙的買賣契約是否有效?甲與丙間雙方的買賣契約,只要標的物與價金合意即可成立又債權對於給付的標的物沒有支配的排他性因此即使丙知道甲已經和乙事先有買賣契約仍然可以向甲為買賣契約,並且和先前的買賣契約生平等地位的效力B. 乙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債權不具公示性,丙難以確認乙即為甲的另一買主加上丙係擴大店面,非為故意或背於公序良俗故意買取該屋因此不適用§184-1要求損害賠償C. 甲將房屋交給丙之前,已經將他交給乙,丙是否能向乙要求返還?甲與乙有債權契約,對甲而言,乙為有權占有但甲已經將所有權交付移轉給丙,丙為實際所有權人因此對被受讓所有權的丙而言,乙為無權占有丙得依民§767之規定,對乙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4. 甲將A屋贈與乙、B屋出售予丙、C屋無償借丁使用。
後來甲將A.B.C.屋都賣給戊,請問戊向乙、丙、丁要求返還房屋,有無理由?(1) 乙的部分:甲已經將A屋的所有權無償讓與乙,因此對於A屋的買賣屬於無權處分,就該取得之價金為不當得利。
戊因為甲的行為乃無權處分,當然不得到所有權。
得就§767請求甲返還其交易之價金。
(2) 依照民法§245的「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即使甲將B屋賣給戊,戊與丙之間仍應持續之前的租賃契約(戊為新所有權人,戊代替甲成為新房東)(3) 甲與丁的關係為使用借貸,即甲將C屋無償借給丁使用。
但丁不具有所有權,所有權仍屬於甲,因此戊(新所有權人)可要求丁返還其屋。
5. A.乙向甲借款,逾期未還B.甲將家具出售予乙,乙未付款已超過兩年C.甲為乙做媒,約定事成給20萬,但事成之後卻只給5萬D.乙和甲簽賭大家樂,後來乙輸了拒不付款請說明A. 甲是否可以和乙要求強制履行?乙履行後是否可請求求甲返還?如果乙仍然不履行,甲是否可以向保證人請求代付履行的責任?或者用擔保物做為求償?(1) 此為借用物返還之債權,為完全債權,有強制執行力,債務人或第三人亦可對此物做擔保。
(2) 甲製造家具換取代價,在民§127-8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兩年。
乙未付款超過兩年,而甲並未做請求之動作,是甲之請求權已經消滅。
但甲仍有保持力,若債務人於兩年後仍履行債務,乙就其債務不得因請求權時效消滅而請求返還。
B. 甲是否可以用其債權和乙的金錢做抵銷?出售家具非§338禁止抵銷之債,可以。
C. 甲是否可以處分乙的債權?(讓與或設定質權?)(3)甲對其報酬缺乏請求力和執行力,但仍可處分,有保持力(4)賭博為非法事項,為自然債務之一,無請求權、執行力、處分力D. 上面四個案例,有哪些是屬於自然債務?C.D.6. A.甲女為了治母親的病,向乙借款,約定如果還不出來可以讓乙割肉還債我國目前之債務,為財產上之責任。
即一般而言,債務人乃僅就其全部之財產負責。
另外割肉還債、終身為奴乃違背公序良俗之法律行為,無效。
B.甲和乙購買原料,欠貨款兩百萬元,其中丁做保證,丙提供土地抵押權,請說明甲、丙、丁的債務與責任甲:有責任有債務丙:有責任無債務丁:有責任無債務C.甲經營成衣外銷工廠,向丙、丁借款,用工廠土地廠房設定抵押。
但是後來經營不善,接近倒閉,於是怠於收取貨款,並且賤售成衣給親友。
請說明丙、丁確保債權的問題丙、丁為債權人,為保全其對甲的債權,有以下兩種權利代位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收取貨款)時,得代位行使之§242撤銷權:債務人為有害債權之法律行為(賤賣成衣),得撤銷之§2447. A.甲失明請乙開刀,但是沒有成功。
於是甲以乙「給付不能」所以拒絕給付。
法律上是否有依據?給付具有雙重意義,一為給付行為,二為給付效果。
通說認為醫療行為為委任契約,只需完成給付行為,而不必完成給付效果。
是以甲雖然並未手術成功,仍然得就其醫療行為要求給付。
乙不能適用§266給付不能之規定拒絕給付。
B.甲向乙買名馬。
乙已經將馬的所有權交付給甲,但是並未交付血統證明書 1.甲是否可以向乙請求交付血統證明書?2.甲是否可因乙未附血統證明書,而拒絕給付價金?甲購買名馬之目的,乃為了參加賽馬,因此附上馬的血統證明書,是為乙的從給付義務,因其與主給付之內容息息相關。
若乙未將其交付,甲得請求返還其價金,或撤銷買賣契約。
8. A.出賣人交付病雞,導致雞舍之雞隻全部死亡。
或出賣人未告知機器的特殊使用方法,導致使用人發生事故。
此種侵害他人的生命或財產之情況,試說明買受人的請求權基礎B.甲受雇於乙,乙提供的機器有瑕疵,造成甲身體受損害。
乙並未為甲提供保險 1.乙違反何種義務此上兩案例中,在買賣契約上,買受人對於出賣人並無「告知雞隻之病況」、「告之機器之危險」,之請求權,但若因出賣人的未告知,造成買受人的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買受人得要求損害賠償。
此為附隨義務。
2.甲得主張何種權利損害賠償9. A.甲明知乙無照駕駛仍然搭乘其車旅遊,後來果真因為駕駛不慎發生事故1. 甲違反何種義務?甲缺乏對自己的利益維護與照顧義務,是為違反不真正義務2. 乙得為何種主張?甲對於該事故與有過失,乙可以減免對甲的賠償金B.甲將宋代瓷器高價出售給乙,後來乙發現有瑕疵欲解除契約,之後才發現是乙解除契約之前未保管好而造成。
1.乙違反何種義務?甲缺乏對自己的利益維護與照顧義務,是為違反不真正義務2.甲得為何種主張?甲對於該事故與有過失,乙的解除權消滅(題目出處:王澤鑑著-債法原理第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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