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院駁回提審聲請裁定之抗告 - 高雄蔡律師の法律諮詢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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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11Wed201723:37
家事法院駁回提審聲請裁定之抗告
家事法院駁回提審聲請裁定之抗告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就家事法院(庭)駁回提審聲請裁定之抗告,應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受理,抑或由地方法院家事庭以合議庭受理?
人民受逮捕、拘禁之原因事涉多端,應由各類型之專業法院或法庭審理,此觀諸提審法第4條之規定自明。
又依司法院頒定「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涉及精神衛生法之類型由家事法庭受理。
且依103年7月7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19086號函增修之「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家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業已新增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家提抗」字類以受理「家事非訟性質之抗告事件」。
故認聲請提審意旨所述原因事實,若涉及家事非訟相關法律之類型者,即兼具家事非訟事件之性質,非僅定性為提審事件。
而提審法第10條第1項關於「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之規定,所稱直接上級法院,係指審判系統上,管轄各該爭議事件之上級法院而言,與各該法院行政系統上之隸屬無關(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92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32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是以對於涉及家事非訟類型之提審事件裁定提起抗告者,依上說明,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之合議庭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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