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程序_1353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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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種類 · 1.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民法第1031條) · 2.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

· 3.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 ... 搜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快捷列 停止拍賣 停止應買 服務專區 業務簡介 民事 民事訴訟 民事調解 債務清理 民事執行 民事非訟 支付命令 民事簡易 勞動事件 訴訟外ADR 家事 家事活動訊息 家事制度簡介 家事調解 婚姻與子女 繼承收養 家庭暴力防治 監護、輔助宣告 死亡宣告 家事服務中心 家庭暴力防治服務中心(卿庭) 本網站網頁串連 家事短片集錦 家事事件書狀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少年 少年法庭簡介 少年事件之處理 少年事件法律名詞 少年相關法規 少年常用網站 本網站網頁串連 刑事 刑事業務 簡易庭業務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收容、提審及其他程序 行政訴訟線上起訴 本網站網頁串連 公證業務 公證最新動態 公證業務簡介 公認證流程圖 公(認)證共同注意事項 公(認)證個別注意事項 民間公證人名簿 相關網站連結 本網站網頁串連 提存業務 登記業務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最新消息 廉政案例 機關安全維護宣導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政風法規 廉政會報 各年度會議紀錄 廉政專線 本網站網頁串連 消費者宣導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 性騷擾防治專區 ::: 首頁 業務簡介 登記業務 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程序_1353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管轄法院 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註:夫妻之住、居所所在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者,得約定由其中一方之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轄。

(管轄約定書)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夫妻財產制種類 法定財產制:(請詳閱民法第1017~1030條之4規定) 1.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 2.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請詳閱民法第1017條) 3.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民法第1018條) 4.婚後剩餘財產之分配: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    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原則應平均分配…。

(請詳閱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5.毋庸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

約定財產制:分三種;重點如下: (一)共同財產制(請參閱民法第1031~1040條規定) 1.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民法第1031條) 2.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

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民法第1032條第Ⅰ項) 3.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前項財產之分劃,    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    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民法第1039條) 4.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民法第1040條) (二)所得共同財產制(請參閱民法第1041條之規定) 1.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

勞    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3.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4.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三)分別財產制(請參閱民法第1044、1046條規定) 1.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44條) 2.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民法第1046條適用民法第1023條) 其他相關規定 1.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 2.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1007條) 3.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    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民法第1008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種類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分為: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囑託登記。

此外,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 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

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各項聲請所需聲請書、費用及應備文件 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    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

2.例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三)應備文件: 1.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請依約定財產制中之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所得共同財產制,選擇其一訂定書面契約。

2.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

4.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檢附1份。

5.印鑑章:印鑑證明蓋用之印章(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6.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核對) (1)不動產清冊: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各1份,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     寫於「財產清冊」。

(2)動產清冊: 愢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𥴰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3)投資清冊: 愢股票:發行股票之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或股票集保存簿等。

𥴰股權: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其他有價證券等。

7.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    蓋章)。

夫妻財產制契約「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    約之年、月、日,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    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

2.例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三)應備文件: 1.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書及變更後財產制契約書正本各1份(詳一、訂約登記(三)之1)。

2.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夫妻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各1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4.財產目錄1份(詳一、訂約登記(三)之6)。

5.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    蓋章)。

夫妻財產制契約「廢止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定廢止契約之年、月、    日,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

2.例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三)應備文件: 1.夫妻財產制廢止契約書正本1份。

2.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夫妻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各一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    蓋章)。

住居所「遷移陳報」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遷移陳報事由: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轄區以外時,應向原住居所或新住居所之任一法院為遷移之陳報,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

(二)遷移陳報狀: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遷移陳報聲請狀1份,簽名並蓋印鑑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三)應備之文件: 1.原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或法院原准登記之公告函影本或原登報報紙乙份。

2.夫妻之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夫妻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各一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4.陳報遷移住居所,不另徵收費用。

5.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    蓋章)。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並簽名蓋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2.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預納費用聲請付與謄本。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200元。

(三)應備文件 1.聲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    蓋章)。

「更換印鑑」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 聲請狀內容填載完整、合於程式,並應簽名蓋章。

(二)應備文件 1.聲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聲請原因之釋明文件。

夫或妻之印鑑如因毀損、遺失或被盜,向法院聲請更換時,其原因應釋明之。

3.夫或妻更新之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    蓋章)。

「閱覽、抄錄或攝影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附屬文件」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 1.聲請狀內容填載完整、合於程式,並應簽名蓋章。

2.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二)聲請費用: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收費。

(三)應備文件 1.聲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利害關係之釋明文件。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但有妨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3.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    蓋章)。

(四)其他注意事項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之閱覽,應在法院內承辦登記人員前為之。

閱覽人如有疑義,得請求承辦人員說明。

檔案下載 1350.1委任狀doc 1351.1夫妻登記管轄約定書doc 1351.8財產目錄(不動產清冊)doc 1351.9財產目錄(動產清冊)doc 1351.10財產目錄(投資清冊)doc 1351.12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doc 發布日期:105-12-08 更新日期:109-11-26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 認識本院 本院沿革 關於院長 本院組織 本院管轄 活動紀要 地址電話 位置交通 樓層平面圖 政府資訊公開 關於法官 法官事務分配 本院各庭分案要點 法官專業法庭 民事法官名錄 刑事普通庭法官名錄 強制處分庭法官名錄 刑事審查庭法官名錄 刑事簡易庭法官名錄 少年法官名錄 家事法官名錄 板橋簡易庭法官名錄 三重簡易庭法官名錄 行政訴訟庭法官名錄 民事執行處法官名錄 新聞公告 新聞稿 即時澄清新聞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採購資訊 其他資訊 停止拍賣公告 停止應買公告 公示催告 業務簡介 民事 勞動事件 訴訟外ADR 家事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公證業務 提存業務 登記業務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性騷擾防治專區 查詢服務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裁判主文公告 案件進度查詢 開庭進度查詢 庭期表查詢 名冊專區 義務辯護專區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其他查詢服務 便民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視訊開庭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常見問答 多元繳費服務 徵收費用標準 閱卷聲請 系統服務 與民有約 電子檔案上傳區 調閱電子筆錄 多元繳費平台 督促程序自動化平台 防疫訊息 其他便民服務 問卷調查 書狀範例 司法院書狀範例 本院書狀範例 常見問答 司法院常見問答 本院常見問答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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