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Google 藝術與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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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刑事罪名,現始於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內容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 ... 首頁探索附近簡介成就系列作品主題實驗藝術家媒材藝術流派歷史事件歷史人物地點關於設定查看活動記錄提供意見隱私權&服務條款首頁探索玩遊戲附近收藏登入載入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刑事罪名,現始於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內容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根據第113條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第56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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