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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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09-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1-27).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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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英語:Incitingsubversionofstatepower),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刑事罪名,現始於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內容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根據第113條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第56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1]
目次
1背景
2已被定罪的人員
3待判刑人員
4政府回應及爭議
5參見
6參考文獻
背景[編輯]
該罪名存在爭議[2][3][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曾提出抵制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影響。
[5][6]2019年2月,中國官方媒體新華社引述中共中央報刊《求是》報導稱,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首次會議上發言,指出必須堅持加強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決不能走憲政、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的路。
[7]
2003年7月,李建強律師等人公開建議廢除或修改「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8]2004年2月,獨立中文筆會聯署102人簽名,要求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作出法律解釋[9]。
2008年2月,維權網發表「致全國人大常委會公開信」,要求終止使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懲罰言論自由[10]。
已被定罪的人員[編輯]
主頁面: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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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刑期,剝奪政治權利
庭審過程
趙常青
3年,1年
1998年7月25日,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11]
5年,3年
2003年8月4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12]未上訴。
劉憲立
4年,1年
1999年5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4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郭慶海
4年,3年
2001年4月5日,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2001年6月18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4年9月獲釋,[13]2008年底流亡泰國[14]。
陶君
3年
2001年8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15]。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旺陽
10年,4年
2001年9月11日,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前後累計監禁22年。
2011年5月5日獲釋,2012年6月6日在醫院裡神秘死亡,官方稱其是自殺[16]。
王金波
4年,2年
2001年12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4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17]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牟傳珩
3年,5年
2002年9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18]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琦
5年,1年
2003年2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陶海東
7年,3年
2003年2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19]
顏鈞
2年,3年
2003年4月,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20]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蔡陸軍
3年,1年
2003年9月,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21]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小寧
10年,2年
作者,編寫網刊《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宣傳社會主義政治民主和反腐敗。
2003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2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羅永忠
3年,2年
2003年10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23]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何德普
8年,2年
2003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2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羅長福
3年,1年
2003年11月1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25]
桑堅成
3年
2004年1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26][27]未上訴。
歐陽懿
2年,2年
2004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28]未上訴。
杜導斌
3年,2年
2004年6月,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9]2008年7月,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30]
張林
5年,4年
2005年7月28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2009年8月提前獲釋;[31]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鄭貽春
7年,3年
2005年9月,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元龍
2年,2年
中國貴州《畢節日報》記者,曾以筆名「夜狼」發表過「從百歲老朽入黨水開去」等文章。
開庭兩個月後的2006年7月13日,貴州省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元龍案做出一審判決:李元龍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32]
郭起真
4年,3年
2006年10月,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33]
李建平
2年,2年
2006年10月,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高智晟
3年,1年
2006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張建紅
6年,1年
2007年3月,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6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34]因患漸凍症癱瘓後於2010年6月5日保外就醫獲釋,12月31日去世,享年52歲。
嚴正學
3年,1年
2007年4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2009年7月減刑獲釋;[35]
陳樹慶
4年,1年
2007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4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36]
榮傑阿扎
8年
藏族牧民,2007年11月,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8年;[37]
楊春林
5年,2年
2008年2月,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胡佳
3年6個月
2008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呂耿松
4年,1年
2008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4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38]
陳道軍
3年,3年
2008年11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39]
劉曉波
11年,2年
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40],2009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41]2010年2月1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遼寧省撫順市監獄服刑,同年10月獲得諾貝爾和平獎,2017年7月13日在瀋陽因為肝癌去世。
張起
5年,3年
2009年7月7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4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42]2009年10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譚作人
5年,3年
2010年2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43];2010年6月9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歲雄
1年6個月
2011年1月,廣西省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年6個月;[44]
劉賢斌
10年,2年4個月
2011年3月,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零4個月。
[45]
呂加平
10年,2年
2011年5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46]
金安迪
8年,1年
2011年5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47]
趙海通
14年,5年
2014年7月25日,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48]
王喻平
11年,3年
2015年1月8日,湖北省荊州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49]
張海濤
19年,5年
2016年1月15日,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煽動顛覆國家罪」有期徒刑15年,「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情報罪」有期徒刑5年,二罪合併執行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2萬;在新疆沙雅監獄服刑。
[50]
江天勇
2年,3年
2017年11月21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51]
李霖
4年
2018年12月5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期徒刑4年。
[52][53]
王怡
9年,3年
2019年12月3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及"非法經營罪"兩罪,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54]
李懷慶
20年,3年
2020年11月,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四罪,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55]
待判刑人員[編輯]
權平,中國吉林留學生,因為身穿印有「習包子」和「大撒幣」字樣的T恤衫而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2017年2月15日上午9點30分在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法院開庭,現被關押在延邊市看守所。
[56]
柴曉明,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因極左觀點被捕,2020年8月,在南京秘密接受審判。
[57]
政府回應及爭議[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言人姜瑜在被記者問到諾貝爾和平獎頒獎儀式可能因劉曉波在服刑而無法頒獎表示,「在依法治國、依法辦事方面,國際社會不應該有雙重標準。
許多國家都有針對煽動罪的法律規定,例如《美國法典》,還有英國的《1351年叛國法令(英語:TreasonAct1351)》」[58]。
而美國法典§2385(《史密斯法》)並"不禁止暴力推翻政府的抽象學說的宣揚"。
1957年,在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中判決「僅僅是鼓吹」暴力在本質上是"受保護的言論"。
布蘭登伯格案事實上是對丹尼斯案的推翻,明確了不受到法律保護的言論只能是造成了「迫在眉睫的不法行為」的言論。
1351年叛國法令最後一次被執行是1946年處決威廉·喬伊斯,目前尚不清楚這項法令是否還存在或有其他修訂版本。
[59]
雖然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三項亦設置顛覆罪[60],相似案件中,自由主義者往往認為美國的顛覆罪不危害個人自由,認為中國的顛覆罪危害個人自由。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戴傑指出,美國法典中提到的「顛覆政府罪」與中國刑法中所確立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有根本性的區別。
他說:「在美國,我們只懲處鼓吹和宣傳以暴力陰謀顛覆政府的人以及實際顛覆政府的行為。
假如某人僅僅是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說,政府的作法錯了,或者政府應該改朝換代了,只要這個人不採取實際行動顛覆政府,或者鼓吹使用武力或暴力顛覆政府,美國法律就不會來找他的麻煩。
」原北京大學講師、中國憲政學者王天成指出,美國法典中的煽動顛覆政府罪的罪名若要成立,必須以通過暴力推翻政府為先決條件。
[61]高銘暄教授指出,徵集他人簽名,已經不是言論問題了,而是實施了(中國)刑法禁止的「行為」[62]
參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題
政治主題
法律主題
危害國家安全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分裂國家罪
參考文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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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論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危害國家安全罪
背叛國家罪
分裂國家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武裝叛亂、暴亂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叛逃罪
間諜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資敵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決水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過失決水罪
過失爆炸罪
過失投毒罪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幫助恐怖活動罪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隻、汽車罪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
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
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
丟失槍枝不報罪
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重大飛行事故罪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危險駕駛罪
妨害安全駕駛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
危險作業罪
強令、組織違章冒險作業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
妨害藥品管理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走私罪
走私武器、彈藥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幣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走私淫穢物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廢物罪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虛報註冊資本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欺詐發行證券罪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妨害清算罪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虛假破產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偽造貨幣罪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
變造貨幣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
高利轉貸罪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違法運用資金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騙購外匯罪
逃匯罪
洗錢罪
金融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
危害稅收征管罪
逃稅罪
抗稅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
騙取出口退稅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虛開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出售發票罪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假冒註冊商標罪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假冒專利罪
侵犯著作權罪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擾亂市場秩序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虛假廣告罪
串通投標罪
合同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非法經營罪
強迫交易罪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倒賣車票、船票罪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逃避商檢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故意殺人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傷害罪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過失致人重傷罪
強姦罪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強制猥褻、侮辱罪
猥褻兒童罪
非法拘禁罪
綁架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誣告陷害罪
強迫勞動罪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侮辱罪
誹謗罪
刑訊逼供罪
暴力取證罪
虐待被監管人罪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報復陷害罪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破壞選舉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重婚罪
破壞軍婚罪
虐待罪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遺棄罪
拐騙兒童罪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侵犯財產罪
搶劫罪
盜竊罪
詐騙罪
搶奪罪
聚眾哄搶罪
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
挪用資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敲詐勒索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擾亂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務罪
襲警罪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招搖撞騙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冒名頂替罪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組織考試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代替考試罪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高空拋物罪
聚眾鬥毆罪
尋釁滋事罪
催收非法債務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
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聚眾淫亂罪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
賭博罪
開設賭場罪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妨害司法罪
偽證罪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妨害作證罪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虛假訴訟罪
打擊報復證人罪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報導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擾亂法庭秩序罪
窩藏、包庇罪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破壞監管秩序罪
脫逃罪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
組織越獄罪
暴動越獄罪
聚眾持械劫獄罪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騙取出境證件罪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偷越國(邊)境罪
破壞界碑、界樁罪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故意損毀文物罪
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倒賣文物罪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危害公共衛生罪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非法組織賣血罪
強迫賣血罪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
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醫療事故罪
非法行醫罪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污染環境罪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狩獵罪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非法採礦罪
破壞性採礦罪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盜伐林木罪
濫伐林木罪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強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引誘幼女賣淫罪
傳播性病罪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
組織淫穢表演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阻礙軍事行動罪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
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
貪污賄賂罪
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行賄罪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對單位行賄罪
介紹賄賂罪
單位行賄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
濫用職權罪
玩忽職守罪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枉法仲裁罪
私放在押人員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放縱走私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
商檢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
戰時違抗命令罪
隱瞞、謊報軍情罪
拒傳、假傳軍令罪
投降罪
戰時臨陣脫逃罪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違令作戰消極罪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軍人叛逃罪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戰時造謠惑眾罪
戰時自傷罪
逃離部隊罪
武器裝備肇事罪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遺棄武器裝備罪
遺失武器裝備罪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虐待部屬罪
遺棄傷病軍人罪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私放俘虜罪
虐待俘虜罪
參見維基文庫中的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系列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oldid=73826112」
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危害國家安全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內亂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史隱藏分類:含有內容需登入查看的頁面自2018年3月帶有失效連結的條目條目有永久失效的外部連結CS1美國英語來源(en-us)CS1英語來源(en)自2019年8月需補充來源的條目拒絕當選首頁新條目推薦欄目的條目使用Pathnav的條目含有英語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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