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所知所犯不一致時,應如何論處? - 智丞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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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案例分享» 行為人所知所犯不一致時,應如何論處?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標題行為人所知所犯不一致時,應如何論處? 日期2012-07-21類別刑事類 內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88號刑事判決要旨 犯罪之故意以有認識為前提,並因行為人主觀心態之不同,而區分為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設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不一致,即發生錯誤之問題。

關於刑罰輕重要素之錯誤,我國暫行新刑律第十三條第三項原規定:「犯罪之事實與犯人所知有異者,依下列處斷: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者,從其所知;所犯輕於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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