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所知所犯不一致時,應如何論處? - 智丞法律事務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首頁»
案例分享»
行為人所知所犯不一致時,應如何論處?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標題行為人所知所犯不一致時,應如何論處?
日期2012-07-21類別刑事類
內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88號刑事判決要旨
犯罪之故意以有認識為前提,並因行為人主觀心態之不同,而區分為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設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不一致,即發生錯誤之問題。
關於刑罰輕重要素之錯誤,我國暫行新刑律第十三條第三項原規定:「犯罪之事實與犯人所知有異者,依下列處斷: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者,從其所知;所犯輕於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