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禁止餵食流浪動物& 禁止飼養寵物」的公告【附範例數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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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餵養流浪動物的「行為」要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及 ... 私權利;此外,法規不能溯及既往,住戶已養了四隻狗,不能依規定要求他減少寵物 ... Sharon's燕巢 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Sep17Mon201203:30 解剖「禁止餵食流浪動物&禁止飼養寵物」的公告【附範例數則說明】 【重點新聞】 【重點新聞】 ●● 公寓大廈可禁養寵物王育敏提案刪除規定【2015年3月13日】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55984 ●● 社區管委會不得限制養寵物 立院院會付委審查【2016年03月11日】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311/813680/   近來「臉書」流傳數種「禁止餵食流浪動物」、「禁止飼養寵物」的公告\告示牌,引起廣大網友的大肆撻伐。

「禁止餵食流浪動物」的公告,目的想嚇阻餵食者,終極目標就是要讓流浪貓狗們沒東西吃,最後餓死。

「禁止飼養寵物」的公告,對已飼養寵物的公寓大廈社區住戶而言,就是晴天霹靂的無人性的「棄養令」。

此兩類公告的製造者,在證實了「人心不全都是肉做的」的同時,可曾仔細掂量過公告的合法性?為免不諳法律的民眾們恐慌,特別收集了一些「範例」,仔細「解剖」一番,違法與否,立馬見真章。

       新北市三重疏洪荷花公園告示牌     臉書圖片來源:上圖左為2010年的「河濱公園」告示牌;上圖右為2012年的「疏洪荷花公園」告示牌。

以上兩者同為「新北市高灘地工程管理處」的傑作。

嘆,年代不同,官員換了,腦袋卻依舊,不進則退。

經驗所得,寫信到公家機關\市長信箱根本沒用,總認為「打電話」是最直接的方式,如能一人一通,強大的攻勢,才能教負責單位了解事態嚴重,於是,親力親為「打電話」。

單一事件,電話就打了兩通,費時一小時以上(嘆,老百姓的時間就可以隨便浪費?)。

第一通:2012年8月10日,下午約3點15左右,對象是「新北市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養護工程科‧科長楊文忠」。

此人讓我深刻體會何謂「寂靜無聲、超級強冷的冷氣機」。

第二通,2012年8月10日,下午5點左右,對象是「新北市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處長諶錫輝」。

此人印證了「強辨不敵法律」¤ 1‧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有「禁止餵養流浪動物」這八個字;  2‧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餵養流浪動物的「行為」要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及第50條處罰鍰。

  所謂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罰鍰的是「餵食後所遺留的垃圾」而言,絕非「餵養(食)的行為」。

  3‧至於禁止餵養與TNR(Trap捕捉、結紮、Return原地放養)有相抵觸的問題,諶處長回答是因應「農委會」今年(2012)發給某動保協會的函件,聲稱中央對TNR仍有疑慮,故不鼓勵與推動TNR。

諶處長你是真不知還是假不曉?監察院早有正式公文函(101年3月22日 院台財字第1012230289號;受文者: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說明「農委會錯誤引用監察院糾正案」,以下節錄摘要¤ 「…民間或學校對於流浪狗實施TNR,有助於協助農政機關減少流浪狗繁殖,避免無辜生命來到世間遭受摧殘,惟必須輔以配套措施,方能避免實施TNR之流浪犬誤闖車道而失去珍貴性命,亦防止實施TNR之流浪犬咬傷民眾,以實現「人命與狗命雙贏」。

…」 「…本院對於TNR之態度,在於督促行政院農委會加速完成「人命與狗命雙贏」之配套措施,歷次對外公文均符合此精神,不僅未反對TNR,亦未主張全面撲殺流浪犬……」 農委會 ¢ 別再與TNR背道而馳,「禁止餵食流浪動物」是沒有法律根源的。

  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2010~2012年,已連犯兩錯,別再「發明」法律啦!  台南市動保處 ¢TNR絕非捕捉流浪動物後的棄養動作。

別歪解了正確涵意!  監察院 ¢ 公務員憑己之意,任意訂定法律與罰則的行為,合法嗎?何時管?    永和市中興里辦公處公告    臉書圖片來源:2012年8月27日‧黃泰山。

因未說明何時立此牌,不能確定始作俑者的里長是那位。

經查,公告上的電話號碼與「雙和服務網」所刊載的永和市中興里里長「林福崙」的聯絡電話是相同的,但永和區公所網站的里長資料卻不是這個號碼,為何? 寥寥數字的公告,看似堂皇,卻暗藏漏洞,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1‧什麼時代了,還用「野狗」一詞?隨著文明進步,請稱「街貓、街狗、流浪動物」; 2.請說明,如何證明「蚊蟲與臭味」皆因餵食街貓街狗而起? 請說明,如何證明餵食街貓街狗的行為,一定會造成「蚊蟲與臭味」? 3‧沒有餵食流浪動物的街道巷弄、公園…,難道就沒有蚊蟲與臭味?排水溝的臭味,又該罰誰?里長嗎? 4‧「處新台幣4500罰鍰」是依據那一條法律罰則?「廢棄物清理法」與「空氣污染防制」,都找不到這金額啊! 「里長」不是終身職,「名聲」可是會跟一輩子。

   新北市光華里莊昭賢里長辦公處公告  圖片來源:2012年8月28日‧臉書   鬧得沸沸洋洋的兩張公告,只能說:莊昭賢里長,你紅了,非常紅! 1‧身為里長,沒聽過TNR?請跟上世界潮流吧。

並且「愛護小動物」,小學老師有教過喔。

2‧那條法律「禁止餵食野貓、野狗」?餵食流浪動物的「行為」絕不違法,所以,關派出所什麼事?更不關環保局的事。

既是不違法,憑什麼用「共犯」一詞?這真是「環保局」的用詞? 只要不留垃圾,環保警察憑什麼開罰?開罰=違法! 3‧環保局稽查科長許嘉琦:『…餵養流浪動物沒有法令可規範或處罰…』;  『環保局沒有權責開罰餵食流浪貓者,但如造成環境衛生問題,會依《廢棄物清  理法》開罰』‧ 對照許科長所言,兩張公告中所寫的「禁止、違規、檢舉、開罰」,不符法令,誰編寫的啊? 4‧2012年9月12日,動保人士「黃泰山」接獲「環保局」公文,證實愛媽餵貓,並無汙染環境。

法律沒有禁止餵養,稽查員威脅愛媽,若再餵食就要開罰,此舉明顯是「逾越職權、侵犯個人自由」。

環保局主管放任該名稽查員的無理行徑,不追究?稽查員的權力大於法律? 5‧以下三點資料內容來源¢知名動保人士「黃泰山」先生 a「不能協助餵貓婦女…來餵食野貓,否則要成為共犯,一起開罰單。

」的公告內容,恐已涉嫌違反「刑法」¤ 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b「…住在信義街,姓王…」的公告內容,可能已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6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 第41條:「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c 任何公家機關、里長,都無權禁止民眾餵食貓狗,否則便是防礙個人自由。

更不能自訂罰則,否則便是濫用私刑,私訂規費,必須負法律責任。

靠選票當選的里長,服務里民時,須「知法」,更應要「守法」!   關於此事件,2012年9月14日,來自「黃泰山」的最新消息,光華里的臭味來源之一: 下圖顯示:糞管破了,屋內糞便流出,曝露室外,應是長久堆積,才會造成水溝不通,臭味四溢¤ 上圖地點:「莊昭賢里長」住家後面的水溝。

(一輩子都會記得「諷刺」兩字怎麼寫。

) 愛媽好可憐,幸好有熱心的動保人士們,搜證、聲援,據理力爭,謝謝你們。

   台中市南屯區潘朵拉社區&新北市林口區凱悅名廈管委會公告  臉書圖片來源:(上)潘朵拉社區‧2012年8月17日‧小布\(下)2012年7月25日‧朱峻慶   1‧兩張鼓勵民眾「棄養寵物」的不可取的公告,請見標示A的部份。

寵物等同自己的小孩¢孩子能說不養就不養,就把孩子送給別人養?就丟棄孩子,趕出門流浪?就狠心送去安樂死?(12天沒人領養:動物收容所=動物死刑處,寵物死定啦!) 2‧關於標示B,依照「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之【公寓大廈管理問與答】: 11.公寓大廈裡可以飼養寵物嗎?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 由此可見,飼養寵物只要不妨礙公共衛生\安寧\安全,住戶養寵物是合法的。

除非另定有「規約」¤ 第二十三條 …,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3‧並非擁有至高無上權力的「管委會」,訂定「規約」的程序,也須依法行事¤ a「營建署」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三十一條》所做的解釋(新聞來源:住戶規約通過即可/大樓禁養寵物管委會可限制):要限制住戶飼養動物,必須以規約定之;規約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戶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過。

一旦規約依法通過,則具有非常高的約束力,甚至優於民法的適用。

b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臨時會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章管理組織 第二十五條(召開臨時會議)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c  關於「會議表決」事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二十七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

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d「管委會」如不按規定行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e 管委會如果沒按法律程序訂定規約,那麼就符合了「黃泰山」先生所言的:『理委員會若禁止、限制住戶飼  養貓狗,已觸犯妨礙自由之法律,若公告罰則,則觸犯私訂規費、私刑、恐嚇之罪。

』 f  律師蔡瑞麟指出,管委會主要功能是為了管理社區公共事務、空間,但住戶要養幾隻寵物是私領域範圍,除非住戶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否則不得干涉、侵犯住戶私權利;此外,法規不能溯及既往,住戶已養了四隻狗,不能依規定要求他減少寵物總數,認為該社區的「飼養寵物管理辦法」違法。

來源:2012年09月24日‧蘋果日報)  4‧雖然狗尿中「氮」含量極高,會損害植物根部,發生俗稱「燒死」植物的現象,但是,狗狗的尿液「不屬於強腐蝕性物質」,在「輪胎不會被腐蝕」之下,狗尿會經由侵蝕地板,進而傷害鋼筋結構?誰能證明?    台中市北屯三木日光計畫社區管委會 告示  圖片來源:2012年9月17日‧爽報   看到這新聞時,腦海立即浮現「飛天狗」的畫面。

2012年9月9日發給住戶的公告,第2點「進出社區(含搭乘電梯)…抱在身上(腳不落地)…且…」。

大型狗,飼主抱不動、寵物推車又擠不下、又沒板車或輪椅、狗兒又不想一輩子被關在家中時,只能--用飛的囉! 除了禁止寵物自由行走,寵物還須拍照存證?住戶有每人拍照存證嗎?為何需要如此對待動物?難道不知,最應提防的是「難測的人」,而非「單純的動物」? 「將寵物強制驅離」,不就是逼迫飼主棄養嗎?「棄養」是可恥的行為。

也許管委會認為,牠們不過就是貓貓狗狗而已,但對飼主來說,牠們就是親愛家人。

要人拋棄家人,是何其慘忍的行徑啊!也許管委會認為,說牠們是「家人」太嚴重,那就換種說法「律師表示,寵物屬於私有財產,強制驅離等於侵犯個人財產,違反《民法》,甚至可能觸犯《刑法》妨害自由。

事件上了媒體版面後,社區管委會主委坦言「措辭不當」,已撤下公告,暫不實施;遺憾的是,11月份「社區所有權人會議」召開時,還要再進行討論(希望不要再重蹈覆轍,否則可能又要上新聞囉)。

實在不懂,會何一定要針對這已引起公憤\媒體關注的議題,窮追不捨?說是「怕寵物嚇到住戶」?那小朋友的嬉鬧尖笑聲及突如其來的追趕跑跳,就不會嚇到住戶?這理由也太…唉! 「管委會」的權力,不是可以無限上綱,除了要於法有據之外, 尊重生命、展現溫暖愛心,亦是不可或缺的為住戶服務的要素之一。

     令我噴飯的「變電箱」告示  臉書圖片來源:2012年9月2號‧《請支持流浪貓TNR計劃》   我說,這位敢貼告示卻不敢以真名示人的某某,在你購買監視器及告發愛媽之前,自個兒先準備好1200~6000元新台幣吧,因為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二章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第二十七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第五章 獎勵及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這位某某人,愛媽如沒留垃圾,你告啥啊?監視器都白買囉,哈 「環保稽查員」看到沒?這是給你做業績的機會喔!    新竹市大成街「田野村」街頭服飾 大快人心的公告  臉書圖片來源:上了電視新聞的原PO商家:WallySam\2012年9月3日   止不住地心中狂「讚」之外,我真想把最後一句的「你爸」改成「你媽」呢! 請大家多多光臨有愛心的愛護流浪動物的商家!    To:與本人持相反意見,欲留言的過客  留言前,請先了解何謂TNR及TNR對人類有那些好處(自己上網查吧)。

為節省大家的時間,如想寫的內容如下,那…就別留言了,我現在就回答你: 某某:『喜歡就帶回家啊…』; 我說:『誰規定喜歡就一定要帶回家?你能把所有喜歡的都帶回家? 我不需要把流浪動物都帶回家養,按照TNR的方式,就是要原地放養,我按規定行事,完全合法。

』。

某某:『晚上叫聲吵人、生一大堆、越餵貓越多。

』; 我說:『結紮後就不會再叫春啦,更不會生一大堆囉。

結紮後的貓有強烈的地域性,外來貓反而不容易停留,說到這兒,你應該要感謝我才對喔,哈!』。

某某:『到處都是跳蚤,都跑到家裡去了。

』; 我說:『我每天不僅是餵一群流浪貓,還撫摸牠們,從沒被跳蚤咬過,家中也沒發現跳蚤。

你從未接近過牠們,而你家有跳蚤?那是人自己的問題,不要牽拖牠們。

快回家打掃,維持居家環境衛生,免得影響鄰居。

』。

某某:『餵食造成環境髒亂、隨地大小便。

』; 我說:『專職餵食者,是不會餵「廚餘」的,能有那麼多廚餘嗎?要特別製作廚餘的話,廚餘都變主菜了! 專職餵食者就怕弄髒環境,落人口實,「維持餵食地的清潔」等同「餵食動作」一般重要。

煙蒂、免洗杯、飲料瓶罐、紙張、落葉…不干我事。

』; 『請先學會分辨貓大便與狗大便之相異處。

貓咪不會在水泥地上大小便,排泄完後定會有掩埋的動作,否則飼主幹嘛要花錢買貓砂? 至於狗大便,請先弄清楚是流浪狗所為,或家犬所為?可能要怪沒撿狗大便的沒公德心的飼主(人)喔。

總之,貓狗沒人類智商高,做為「人」,對於「己惡」者,何妨多些包容,以免枉為人也!』 先就此打住,否則,再寫下去,都可變成一篇文章囉!幸好「留言」是可以刪的。

    ~ 全文完 ~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Sharon's燕巢 Sharon's燕巢 Sharon's燕巢發表在痞客邦留言(14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寵物日記個人分類:動物保護此分類上一篇:公立動物收容所委外執行安樂死、捕犬業務【得標廠商名單2011年+2012年】 此分類下一篇:【動保活動】2012年10月「嚴懲虐貓犯‧修改動保法」 上一篇:「瞎賊力賊」助「本日人氣」20120903破記錄 下一篇:放飯時分:祕密基地裡的「秀秀」貓 歷史上的今天 2007:AmadoMio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燕巢中的燕巢 動物保護(50)貓狗寶貝(40)與古人相遇(45)和書的邂逅(8)世界萬花筒(30)悠遊世界之旅(15)飛翔中的思緒(44)燕子愛跳國標舞(17)歌曲影音:國、英、各國(24)歌曲影音:不同版本歌曲比較&演奏曲(14)舞蹈影音:國標舞(9)舞蹈影音:電影中的舞蹈&其他(19)藏珍櫃:歷史、考古、古玩(0) 熱門文章 最新觀光景點 文章彙整 文章彙整 2015九月(1) 2015七月(1) 2015六月(1) 2015四月(1) 2014十二月(2) 2014八月(1) 2014七月(1) 2014六月(1) 2014五月(4) 2014四月(4) 2014二月(2) 2013十一月(1) 2013十月(2) 2013九月(2) 2013八月(3) 2013七月(1) 2013六月(1) 2013五月(3) 2013二月(3) 2013一月(3) 2012十二月(2) 2012十一月(1) 2012十月(2) 2012九月(2) 2012七月(2) 2012六月(3) 2012五月(2) 2012四月(3) 2012二月(1) 2012一月(2) 2011十二月(5) 2011十一月(3) 2011十月(1) 2011九月(2) 2011七月(3) 2011六月(1) 2011五月(1) 2011四月(2) 2011三月(2) 2011二月(2) 2011一月(3) 2010十二月(3) 2010十月(3) 2010九月(5) 2010八月(4) 2010七月(3) 2010六月(1) 2010五月(2) 2010四月(3) 2010三月(4) 2010二月(2) 2010一月(2) 2009十二月(6) 2009十一月(6) 2009十月(3) 2009九月(5) 2009八月(5) 2009七月(6) 2009六月(6) 2009五月(7) 2009四月(5) 2009三月(3) 2009二月(5) 2009一月(5) 2008十二月(6) 2008十一月(7) 2008十月(7) 2008九月(5) 2008八月(3) 2008七月(6) 2008六月(3) 2008五月(9) 2008四月(8) 2008三月(10) 2008二月(12) 2008一月(8) 2007十二月(13) 2007十一月(9) 2007十月(17) 2007九月(15) 所有文章列表 深藏不露的這些與那些 ●●●●●●●●●● 動物保護 ●●●●●●●●●   ●●流浪動物為何要安樂死? 公告逾12日 法律沒有規定牠們非死不可●●大樓\社區管委會或某人 要捕捉\誘殺 貓狗,怎麼辦?●●八個捕獸夾虐貓刑事案看台北市動保處 【懸疑大悲劇】●●【掀起蓋頭】台北市動保處(內湖動物之 家):安樂死PK收容●●公立動物收容所委外執行安樂死、捕犬  業務【得標廠商名單2011年+2012年】●●魚翅貴,吃魚翅不高貴【別讓鯊魚哭泣】 ●●●●●●●●● 與古人相遇 ●●●●●●●●● ●來一篇「麻將穿越文」●貍貓換太子,有影無?●獨臂神尼=長平公主???●古代鏢局VS現代化改良行業●意想不到的〝折疊椅〞演變史●《史書話神話》他們的爸爸不是人!●〝自助餐〞與〝自助餐盤〞的老祖宗●奈何橋&遺忘特效藥-孟婆湯之專題報導●【解秘】古代情報連環圖—韓熙載夜宴圖●當亨利八世遇上袁世凱→來場風花雪月的 閒嗑牙 留個話才離開喔! 謝謝光臨 歡迎.歡迎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2PIXNET 關閉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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