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通過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考試院蔡副秘書長良文表示,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的應考人來源背景、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相同,重複報考及重複錄取比例頗高,既不符合經濟效益,也影響政府考用配合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botton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認識考試院 組織簡介 組織架構 組織及職掌 首長及考試委員簡介 影音介紹 考試院院史主題網 院長重要談話
新聞與公告 本院新聞 徵才公告 招標資訊 考試院公報
業務資訊 施政重點 院會專區 考銓統計 出版品 考試委員實地考察紀錄 考銓研究報告 數位轉型 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 考銓法規
便民服務 證書服務 訴願服務 所屬機關聯絡資訊 檔案應用服務專區 國家考試榜單查詢 院內參訪線上報名
民意交流 寫信給院長
資訊公開 遊說資訊專區 主動公開資訊 資料開放專區
熱門關鍵字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頁導覧 寫信給院長 English
下方連結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交通資訊
:::考試院全球資訊網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頁導覧 寫信給院長 English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字級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熱門關鍵字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認識考試院 組織簡介 組織架構 組織及職掌 首長及考試委員簡介 影音介紹 考試院院史主題網 院長重要談話
新聞與公告 本院新聞 徵才公告 招標資訊 考試院公報
業務資訊 施政重點 院會專區 考銓統計 出版品 考試委員實地考察紀錄 考銓研究報告 數位轉型 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 考銓法規
便民服務 證書服務 訴願服務 所屬機關聯絡資訊 檔案應用服務專區 國家考試榜單查詢 院內參訪線上報名
民意交流 寫信給院長
資訊公開 遊說資訊專區 主動公開資訊 資料開放專區
::: 資訊總覽 認識考試院 新聞與公告 業務資訊 便民服務 民意交流 資訊公開
::: 首頁 本院新聞
本院新聞_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考試院院會通過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22)日通過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將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改為合一考選,應考人於報名時,即應填具志願次序,按考試成績、志願次序,分別錄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
改為合一考選後,將可減輕應考人重複報考的負擔、落實考用合一政策,並培養協力完成司法任務的使命感及共識,奠定司法人員一元化的基礎,助益司法民主化。
考試院蔡副秘書長良文表示,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的應考人來源背景、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相同,重複報考及重複錄取比例頗高,既不符合經濟效益,也影響政府考用配合政策,改為合一考選,可減輕應考人重複報考的負擔並落實考用合一政策。
由於這三種人員的應考資格、消極資格、訓練方式,在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律師法等諸多法律中規定不一,因此「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採取特別立法體例。
蔡副秘書長指出,本草案採合考分訓模式,因配合分訓,因此要求應考人於報名時,即應填具志願次序,按考試成績、志願次序,分別錄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其訓練分別適用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律師法等法律規定,由訓練主管機關執行受訓機制。
草案要點包括:一、明定積極及消極應考資格。
經考量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品德、操守、信譽均須高於一般公務人員,應考人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或瀆職行為,經判刑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曾執行律師職務,經依律師法而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尚未屆滿或受除名的懲戒處分者。
(七)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本考試分試舉行,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其科目為綜合法學測驗(一)(二),第二試採筆試,逐試淘汰,並明定筆試的應試科目、試題型式、成績配分、錄取方式及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另為杜絕背誦法條的記憶性試題,草案明定視題目性質附發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
三、明定具律師資格者應考法官檢察官,得逕參加第二試。
對於律師有志獻身司法官職務者,除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條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轉任外,另闢得逕參加第二試考試的途徑。
四、明定本考試第二試為全程到考人數20﹪擇優錄取,其錄取名額不逾600人。
以法官檢察官為第一志願者,按其第二試成績排序,依據當年度法官、檢察官需用名額參加口試,至額滿為止。
口試不計入總成績,但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錄取。
五、考試前發現應考人具消極資格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蔡副秘書長表示,本草案由全體考試委員與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共同審查,並邀請司法院、法務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機關、團體列席表示意見,審查,過程極為審慎。
上版日期:94-09-22 發布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close::: 認識考試院 組織簡介 組織架構 組織及職掌 首長及考試委員簡介 考試院院史主題網 院長重要談話
新聞與公告 本院新聞 徵才公告 招標資訊 考試院公報
業務資訊 施政重點 考銓統計 出版品 考銓研究報告 數位轉型 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 考銓法規
便民服務 證書服務 訴願服務 所屬機關聯絡資訊 檔案應用服務專區 國家考試榜單查詢 院內參訪線上報名
民意交流 寫信給院長
資訊公開 遊說資訊專區 主動公開資訊 資料開放專區
下方連結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交通資訊
更新日期111-09-20
地址:1162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
電話:(02)8236-6000
通過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考試院全球資訊網QRCode
回最上面
延伸文章資訊
- 1律師司法官考試介紹、司法官及律師轉任方式
檢察官與法官可互調,資深律師可經由申請當法官或檢察官(法官法及法官遴選辨法)。 律師轉任司法官資格條件: 一、依法官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甄試對象為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
- 2考試院院會通過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
考試院蔡副秘書長良文表示,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的應考人來源背景、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相同,重複報考及重複錄取比例頗高,既不符合經濟效益,也影響政府考用配合 ...
- 3資格與報名簡章、放榜時間|司法官考試 - 公職王
司法官考試(法官、檢察官),可說是全國法學素養最高的公務員,考試資格門檻較高,司法官共分為三試, ... 或已考取律師證照,想加入公務人員行列者,都能報考一展抱負。
- 4律師法第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得充律師。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者。
- 5律師檢覈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