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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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

已繳費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

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相關令函 (2). 相關判解(0). 歷史條次(0) ... 目前線上:909人,瀏覽人次:66478956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

已繳費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 額。

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相關令函(2)相關判解(0)歷史條次(0)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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