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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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
二、目標:桃園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支用之考核與管制,俾提升補(捐)助成效,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三、補(捐)助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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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發文日期:
108.05.27
發文字號:
桃動一字第1080003591號令
異動性質:
訂定
主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
法規內文: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
範。
二、目標:桃園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經費支用之考核與管制,俾提升補(捐)助成效,特訂定
本作業規範。
三、補(捐)助對象:
(一)本市轄內畜禽牧場之農民或管理人。
(二)辦理與動物防疫、動物保護、無主犬貓源頭管理有關之合格登記
團體(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公司法人或社會團體)。
(三)設籍本市市民或於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認養收容動物之民眾。
四、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
處理。
各類補(捐)助案件應於活動開始日前提出申請並簽准,
特殊原因未於事先申請者應敘明原因專案簽准。
(二)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三)補助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並依下列基準補助:
1、第三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計畫核定數若以飼養動物
數為基準,同一計畫全年累計補助對應動物頭數不得逾該場
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飼養頭數二倍。
2、第三點第二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額度,以申請計畫本處
審核核定金額為上限。
3、第三點第三款之補助對象,其每一年度累計補助額度上限為
新臺幣二萬元。
(四)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
二萬元為原則。
(五)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處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本處應辦業務之
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同業
公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
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4、依本處專案性計畫補助,經專案簽奉市長核定者。
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補助經費使用範圍:
1、對個人:重大動物傳染病防治疫苗購置、犬貓絕育補助。
2、對民間團體:有關動物防疫、動物保護、無主犬貓源頭管理
、動物管制、動物救援之推廣活動及工作計畫。
(二)補助案核准後,應依核定計畫於年度內執行完畢、如未執行完畢
者,應停止支用,並繳回補助款;但經核准繼續執行者不在此限
。
(三)受補助者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形,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
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
報本處核准後方得辦理。
(四)補助項目如涉及宣導相關業務時,應明確標示「廣告」二字,且
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個人部分:
1、檢具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帳戶資料及所申
請補助計畫規定應附之其他附件,於該計畫所訂之期限前親
送或郵寄至本處申請。
2、補助計畫未訂申請期限時以補助款預算年度之十二月二十日
為申請期限。
3、當年度補助計畫編列預算用罄時該計畫即停止受理申請,停
止受理時間公告於本處網站,當年度尚未申請之案件不得移
至下一年度申請。
(二)民間團體部分:
1、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前,以公文檢附申請書、申請補
助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申請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補助經
費切結書、及其他審查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3、依所申請補助計畫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未訂申請期
限時最晚應於申請計畫實施前三十日提出申請。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處接獲申請案件後,由業務單位就所具資格條件、補助項目及
所備文件進行初審,依行政程序逐級簽核,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
議審查。
(二)作業程序:
1、計畫書送審後核定准予補助者,通知申請單位核定補助金額
、補助比例或項目,及補助款運用應注意事項。
2、核定不予補助者,敘明事由通知申請單位。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捐)助者應於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款收據、成果
報告、實際支用明細表、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以及各項
支出憑證(受部分補助者,除本處補助額度內仍須負各項支出憑
證正本外,其餘得檢附影本;如屬全額補助,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送本處核銷。
(二)因特殊需求,得專案簽奉核准,於執行前預付撥款或於執行期程
中分期撥付補助款後,再依第一款辦理經費核銷。
(三)申請補助計畫無法在限期內或當年度完成者,不予撥付尾款,依
不可抗力事故影響執行進度及經費核銷,得敘明理由,專案申請
核准展延,並保留補助款。
(四)受補(捐)助者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處。
(七)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供審計機關查核
。
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捐)助者,應將補(捐)助款按核定計畫專款專用,依會
計作業程序辦理,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對補(捐)助款使用情形,本處得定期或不定期採書面或實地派
員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捐)助者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處審
核結果應予收回時,受補(捐)助者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
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經費繳回
本處。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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