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擔任朋友工作上的連帶保證人?(人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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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16Thu201517:20
該不該擔任朋友工作上的連帶保證人?(人事保證)
阿文和阿華是要好的國中同學,但是自從國中畢業之後,阿文就搬家了,兩個人也因此失去連絡。
十幾年過去了,直到這幾個月,阿華無意間透過臉書facebook再度與阿文又連絡上,兩人相約敘舊,席間相談甚歡。
過程中,阿文透露剛找換新工作,但是因為新工作需要有「連帶保證人」,想請阿華幫這個忙,擔任新工作的「連帶保證人」,因為阿華對於工作上的「連帶保證人」不了解,所以不知道該不該幫阿文這個忙,請問律師該怎麼辦?律師教你怎麼辦?一、何謂「人事保證」?阿文請阿華幫忙擔任的「保證人」,即是法律上所稱的「人事保證」。
依《民法》第756-1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簡而言之,也就是阿文如果因工作上有故意過失而侵害公司權利之行為,例如:侵占公款、洩露公司營業秘密等,因而造成公司的損害,公司除了可向行為人阿文請求賠償外,也可以同時向擔任連帶保證人的阿華請求賠償。
二、「人事保證」要負的責任範圍有多大?是否包含「銀行借貸」?這份保證,僅限於阿文工作上的故意過失所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包含銀行的借貸,也不包含其與工作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為阿文另外向銀行借貸,是屬於另一個契約,屬於另外一個保證責任,阿華要在銀行的「借貸契約」上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才需要對阿文的債務負責。
三、如果阿文真的有不當行為,阿華是否能主張減輕或免責?依《民法》第756-6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
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民法》756-6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原則上,阿華如果已經在「人事保證」書上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依法就要對阿文在工作上的不當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公司應依法應通知阿華,卻怠於通知,或者是公司在選任監督上有疏忽,阿華就可以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四、「人事保證」是否有期限?依《民法》756-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所以依上述規定,除非三年期滿重新再更新,否則最長三年,超過三年即屬失效,也就是說,如果阿文在工作三年後才出事,阿華是不用負責任的。
五、是否該擔任朋友的「人事保證」的連帶保證人?是否擔任「人事保證」的保證人,應該要基於對朋友的平時的行為來判斷,如果已經是很久的朋友,而且平常做人做事就循規蹈矩,老實作事,擔任人事保證的保證人,自然風險就會比較低。
反之,如果只是剛認識不久的朋友,對其為人還不甚了解,或者朋友作人處事風格多有爭議,要擔任人事保證的保證人,風險就會比較高,所以在擔任人事保證的保證人之前,不是只有簽字那麼簡單,往後的可能產生的結果,都是要列入考慮的要項。
建議朋友們,宜根據自身的風險承擔能力,還有對朋友平時行為的觀察,審慎評估。
可不要在一頭熱血,沒有充份了解的情形下,冒然簽字擔任保證人喔!★法律達人 保障眾人★李宗憲律師電話:02-27519918分機116http://www.tzungsen.comE-mail:[email protected]事務所: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216號4樓★經兆法律 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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