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巴黎人救古蹟,台灣人拆古蹟? 淺談法國文資保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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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蘿蔔總是要有棍子搭配。

不同於台灣,法國破壞古蹟的罪責並不是放在文資法裡,而是放在《刑法》中,其嚴重性 ... 國際 為什麼巴黎人救古蹟,台灣人拆古蹟?──淺談法國文資保存的五大關鍵 作者 曾婷瑄 2019-04-25 起火中的巴黎聖母院,消防員向建築主體射水撲救。

圖片來源:OlivierMabelly@flickr,CCBY-NC2.0 已成功複製連結 法國時間2019年4月15日下午,巴黎聖母院屋頂竄出火舌,所幸在延燒燃燒近9小時後,消防單位以極速動員與精準策略控制住火勢,將建築及文物損傷降到最低。

但在眾目睽睽下硬生生斷裂摔落的尖塔與塌陷屋頂,以及鏡頭前的心碎哀嘆,仍透過網路與媒體傳遍世界每個角落。

在台灣網友間也可以看到,無論是去過或沒去過法國的人,都在為巴黎聖母院祈禱,彷彿一夜之間大家都成了古蹟愛好者。

我想,除了為法國受損的遺產哀悼,應也有不少人更是為了還沒機會造訪巴黎聖母院的自己而哭泣吧。

其實在去年,我曾經試圖寫一篇淺談法國古蹟保存以及法國歷史建物為何不會「被自燃」的文章,但起筆後不久便作罷。

主要因為台灣古蹟「離奇失火」或遭到強拆的憾事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演,相關民間團體與文史工作者不斷大聲疾呼往來奔走,也難以換來大眾關切的目光,我這種非專業人士的「無的放矢」,又能攪動多少春水?也剛好當時碰上法國隊睽違20年、再度奪下世足冠軍,該篇文章也因此被我放下。

而現在,巴黎聖母院的不幸遭遇正好燒起台灣大眾對古蹟保存的「關注與熱愛」,便藉此機會來談談和台灣相較之下,法國有利於古蹟保存的五大關鍵。

統一分類與鑑定程序 台灣將古蹟分為國定、直轄市定與縣(市)定,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指定;在古蹟之下,還有由地方登錄且保障及規範都縮水一級的「歷史建築」跟「紀念建築」。

相較於這種繁複分類,法國國內的歷史建物只分兩個等級:「指定」(Leclassement)與「登錄」(L'inscription)的歷史建物。

根據法國文化部網站的資料,兩者的審查由「省區文化事務處」(directionsrégionalesdesAffairesculturelles)和「縣級古董與藝術品研究員」(conservateursdépartementauxdesantiquitésetobjetsd'art)共同會勘後,將意見提交給「省級資產與建築委員會」(commissionrégionaledupatrimoineetdel’architecture)。

換言之,法國歷史建物的分類出現於審查之後,並不會事先因「古蹟」或「歷史建築」的差別而有不同的認定程序和標準。

2018年,《世界報》為歐洲文化遺產日整理了一份文化資產報告,指出全法44,195座歷史建物中,有約1/3為指定歷史建物,2/3為登錄歷史建物。

這些古蹟中,有近40%為住宅(包括城堡、莊園等)、35%為宗教建物,另有遺址、戰爭建物、橋與城牆等。

清楚的分類方法不僅可以減少「古蹟」與「歷史建築」間法規的模糊地帶,更能以一體適用且具公信力的方式評估鑑定。

政府預算與民間基金的多角化發展 根據已有百年歷史的《法國文資法》規定,指定歷史建築在保存修繕中,能申請到30~50%的政府補助,登錄歷史建築則能申請到10~25%的國家補助。

巴黎聖母院慘遭祝融之災後,媒體紛紛公佈法國政府2019年用於維護文化資產的預算:在文化部2019年總共100億歐元的預算中,文資部份有近9億,佔10%;其中用於歷史建築修復與維持的預算約為4.5億歐元,此外,透過免稅、減稅的優惠措施,政府每年也間接補助了1.3億歐元。

即使如此,不少專家學者仍舊擔心預算不足,導致政府承諾與現實間的距離日益擴大。

自2000年的去中央化運動後,各地方政府與地主也逐漸被要求共同負擔起保存自家古蹟的責任,因此相關經費的來源也開始多角化發展。

1996年成立的私人獨立機構「文化遺產基金會」(Fondationdupatrimoine)剛好負起連結民間與企業財團的重責大任。

該基金會除了透過文資彩券獲得經費外,更積極向企業募款、拉贊助,並開放民眾線上捐款,所得款項再捐助給需要整修、維護或活化的古蹟。

此外,所有權人也可主動在基金會網站上提案申請補助。

2017年,「文化遺產基金會」就向各地歷史建築提供3,000多萬歐元的補助費用。

可惜就網路查找的資料來看,目前台灣只有少數幾個企業自家成立或地區限定的古蹟基金會,並沒有全國性的古蹟基金串連平台。

類似這樣的民間募資平台,在古蹟保存與活化的長遠發展中,角色應該會越來越重要。

強化所有權人保存誘因 只要稍微搜尋「台灣古蹟保存障礙」,都可以看到:「所有權人持反對意見」,是古蹟維護的一大困難。

在許多情況下,社區、文史工作者或觀光業者都希望保存歷史建物;而支持拆除的一方,卻反而都是建物所有權人。

佘健源、劉玉皙在〈祖厝變古蹟,如何讓人心甘情願?〉中提到古蹟「外部效益」的概念,即保存古蹟的好處,不只花錢出力的所有權人能享有,周遭的人都可以不勞而獲。

加上所有權人假設出售土地可以獲利更多的「預期」心態,使得屋主傾向將土地賣給建商。

因此,降低所有權人保存古蹟的成本,並增加其誘因,讓保存古蹟成為一種「投資」,便是法國因應現實所採取的策略。

古蹟保存自有其歷史與文化傳承之意義,但當抽象價值觀無法鼓勵全民投入保護古蹟的行列時,政府便另闢途徑,提出另一種實證論述──古蹟的「經濟效益」。

例如法蘭西島,即大巴黎地區的文化處負責人AgnèsEvren就在《費加洛報》的專訪中強調:「1歐元的投資能產生70歐元的經濟效益,使得稅收高達約50億歐元」。

在法國參議院一份名為〈今日催促,明日資產〉的文化遺產保存報告中,也特別提及要推廣遺產被低估的文化與經濟效益。

該報告文件指出,發展文化遺產經濟能創造的直接工作機會(包括公部門與私部門人員)就有4.4萬個,另外還能帶來4.3萬個與古蹟保存工作有關的職缺(包括建築師、工藝家、工匠等),此外,所產生的直接觀光效益以及周邊產業的間接收入,更是無法估計。

因此,法國為鼓勵屋主保存歷史建築,所有權人除了可同時申請文化部、地方政府及地方民間團體的修繕補助外,若古蹟有對外開放,屋主還可以透過「文化遺產基金會」尋找企業贊助。

此外,無論開放與否,所有權人都能有高達50%的稅收減免,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完全免繳稅,大大增加保存歷史建物的經濟誘因。

嚴格執行規範與懲罰 胡蘿蔔總是要有棍子搭配。

不同於台灣,法國破壞古蹟的罪責並不是放在文資法裡,而是放在《刑法》中,其嚴重性由此可知。

對於損毀歷史建築或物品的人,根據刑法最高可判7年徒刑、10萬歐元罰金;若作案者為同夥作案或有勾結情事,罪責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與15萬歐元罰金! 法國文化環境律師暨歷史學家DominiqueAudrerie曾在書作中寫道: 古蹟首要就是作為過去的參照。

它是共同資產,必須要透過法律與規範來保護。

為了保存與維護古蹟,公權力必須介入,甚至以私人所有權作為代價。

一般來說,歷史資產破壞的情況在此不常發生(維護都來不及了),因為保衛文化藝術可算是法蘭西共和國堅守的人文傳統與道德底線。

再者,法國是一個賞罰分明的國家,對於開罰的執行力道向來不會手軟,面對7年的有期徒刑,我想沒有哪個怪手敢「不小心」拆錯房子。

人民意識與文化教育深耕 之所以說文資保護是法蘭西的傳統,是因為早在18世紀末,各界藝文人士就已大聲疾呼訂立相關法規的重要性,包括這次因巴黎聖母院大火而多次被人提及的文豪雨果。

他在1832年一篇名為《向破壞者宣戰》的文章中,催促當時的政府立法保障文化資產: 只為了把紙箱從某部會搬到另一個部會,我們就立一部法。

但為了古蹟,為了藝術、為了法國國格,為了記憶,為了主教堂,為了人類智慧的偉大產物,為了父執輩的集體創作,為了歷史,為了被破壞卻無法修復的一切,為了這國度更值得敬崇的未來,為了過去所應撰寫的一部正當、正確、優秀、神聖、受用、必須、不可或缺且迫切的法案,我們卻沒時間,我們卻不做! 可笑!可笑!可笑! 透過雨果懇切的文字,精闢總結了法國人眼中文化資產的地位與重要性──它們不僅是過去的照明,更是未來的燈塔。

這樣的態度反映在2016年一份ODOXA與《巴黎人報》合作關於文資保存態度的民調上。

民調顯示,10位法國人中有9位表示「關切」文化資產,另外有近9成民眾表示這些文資讓他們「感到驕傲」且是「法國文化中的重要元素」,還有46%表示願意以實際捐款來協助古蹟維護。

在我看來,歷史文物不只是過去、現在、未來的連結與藍圖,更是凝聚人民記憶並賦予土地精神意義的重要依據。

要進一步推動國內文化資產保存,除了法律規範必須清楚且執行確實外,更重要的,是要讓大家了解到文資保護是所有人──人民、政府、企業與公民社會──共有的責任。

若我們願意將眼光放得更長遠一些,或許就能意識到文化資產的社會價值及其永續發展的經濟效益。

台灣的下一代將透過我們所留下的文化遺產印證祖先們的步伐與奮鬥,這是我們對下一代的責任,也會是我們送給他們最好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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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為法國巴黎第二大學媒體傳播博士生。

曾任電視台外電編譯、金曲獎國際宣傳、劇團巡演經理、電視台駐法特約記者、移人特約記者,現任中央社巴黎特約記者。

熱愛紀錄片與戶外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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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婷瑄 法國異鄉人咖啡館 穿梭在文化消費、階層與國界之間,作者關注國家政策與多元公民社會互動下的公共領域。

現為法國巴黎第二大學媒體傳播博士生。

曾任電視台外電編譯、金曲獎國際宣傳、劇團巡演經理、電視台駐法特約記者、移人特約記者,現任中央社巴黎特約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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