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家事事件法三讀通過!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會談重點如下:. (1) 調解法官及調解委員之性別意識:司法院表示,於草案第七條之立法說明中表明處理家事事件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黃淑英委員 委員動態 任內推動法案 委員政績 新聞稿 記者會 公聽會資料 質詢稿查詢 任內推動法案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立法委員 歷屆立委 第7屆(2008/02/01至2012/01/31) 黃淑英委員 任內推動法案 家事事件法三讀通過! 11/12/12(一)院會三讀家事事件法,黃淑英委員發表感言如下:家事事件法已經研擬10年,在司法院送出本案後,有少數團體對本案有不審查的意見,然而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已經通過,明年6月正式掛牌,故多數婦女團體、兒少團體都迫切希望本案能夠迅速通過。

此次家事事件法能夠順利三讀,要感謝不分黨派的合作,也要感謝邱聯恭教授等學者的用心與其他社會團體的支持跟關心。

本次修法,整合家事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合併審查、合併裁判,以免當事人耗費訴訟成本跟發生裁判歧異的狀況。

另外,規定家事事件是非公開審理,有助於對弱勢當事人的隱私與未成年人的權益。

再者,明定家事事件處理的法官、程序監理人以及調解委員等都有性別意識,以避免因為性別意識的不同而產生歧異的審查。

另增設社工陪同制度,未成年子女皆可由社工等人陪同訴訟,避免身心遭受二度傷害或是忠誠矛盾的煎熬;並增設程序監理人制度,法院得對能力不足的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可保障其實體程序利益與未成年人詮釋權。

本法通過是我國家事事件審議程序的一大進步,相信本法落實可促進家事事件審議的合理、公平跟方便,更能確保弱勢者的權益。

11/12/1(四)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定審議家事事件法,會中黃淑英委員發言表示:有關家事事件是否應公開審理問題,因為家事事件多涉及家庭內部關係,與當事人隱私密切相關,同時,在本法的架構下,未來家事事件將統合處理,故處理離婚等事件,均會與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合併處理,故家事事件多涉及未成年子女,若原則公開審理,恐有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侵害兒少權益。

雖然有團體基於公開審判原則,並認為公開審理有監督法官之效果,而主張原則公開。

但一旦採原則公開,對於不諳法律之弱勢當事人,極可能在不知自己有申請不公開審理之權益的情況下,隱私直接暴露於公眾,實有違弱勢保障。

同時,由於原則採公開,即使法官於庭上行使闡明權,當事人後來於當庭表達不公開審理之要求,但一開始即為公開審理,旁聽席早有非利害關係人進場旁聽,當事人已暴露隱私之損害恐無法回復。

其次,法官法中關於評鑑相關規範即將於明年上路,監督法官事宜仍應法官法,同時,現行審判均有錄音錄影可以調閱,若當事人認為法官言行爭議,對當事人造成侵害,亦可調閱開庭錄音錄影紀錄。

再者,現行判決書大部分均已上網公開,即便是性侵害相關案件,法院做好當事人保護措施,隱匿姓名或相關資料後均會公開上網,家事案件亦是如此,若有學者欲透過學術研究之方式監督法院審判品質,也均能查詢。

日前委員會舉辦之家事事件法公聽會上,亦有兒少團體、婦女團體表達家事事件應採原則非公開審理的訴求,站在保護弱勢當事人隱私、未成年人之權益的立場,黃淑英委員認為應以非公開審理為原則較為妥當。

再者,有關法院得否依職權為醫學檢驗之議題,需思考如何衡平「隱私權」及「子女獲得父母照顧權利」,黃淑英委員表示,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受撫育權益的思考下,得犧牲部分隱私權保障,容許法院命當事人限期接受醫學檢驗,然而,在成年人的部分,親子關係之認定,已無讓子女獲得父母照顧之實益,實務上多屬財產權之爭議,法院命當事人接受檢驗,雖然現在協商版已無拘提或罰款等規定,但法院之命令,對於一般人來說亦有其強制之作用。

為保障財產上之利益,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傷害當事人之人性尊嚴,是否合宜?故黃淑英委員認為,法院依職權為醫學檢驗,應限縮於未成年人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不應過度開放。

至於是否擴及當事人以外之關係人的問題,若生父過世,依現行DNA親子鑑定技術,涉及多人隱私,是否要開放,必須審慎考量。

最後委員會初審通過家事事件法,並通過附帶決議如下: A.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

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B.前項服務處所得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合併設置。

C.請司法院研議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增訂相關規定之必要性,有增訂必要者,於家事事件法制定公布後半年內,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11/11/30(三)黃淑英委員辦公室受邀與潘維剛委員、民事訴訟法學者、司法院代表、柯建銘委員辦公室代表、婦女新知基金會代表、家事調解協會代表及尤美女律師談家事事件法修法事宜。

11/11/22(二)黃淑英辦公室受邀與潘維剛委員、司法院代表、學者專家代表、柯建銘委員辦公室談家事事件法修法。

11/11/17(四)黃淑英委員辦公室出席司法法制委員會舉辦第三次家事事件法公聽會,聽取學者專家、社團代表對於家事事件法之修法建議。

11/11/14(一)司法法制委員會舉辦第二次家事事件法公聽會,會中黃淑英委員針對家事事件法提出修正動議草案,為保障未成年子女對於最佳利益原則之詮釋權,法院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程序當事人者,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護人。

11/11/2(三)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定審議家事事件法,會中黃淑英委員質詢如下: A.昨日公聽會有多名學者專家針對本案提出建議,黃淑英委員表示,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已經於去年十二月通過,第一個少年及家事法院歷經一年半的籌備,預計於明年六月掛牌。

而家事事件法本身,自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之後,89年成立「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就開始擬定,距今已超過十年,而本次修法,引進程序監護人、社工陪同等重要制度,同時規範家事調查官之職務內容,基於立法委員的職責,若非司法院版有架構上的重大瑕疵,無法修正,否則仍應續行審議,保障民眾之訴訟權益。

而司法院應儘速邀請對本案有意見的學者專家、團體展開討論,若一味堅持己見,無助於解決爭議。

B.非訟事件與訴訟合併審理之效力:黃淑英委員指出,司法院版雖規定「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家事訴訟或家事非訟事件」得合併審理,然有律師反應,對於合併之後該事件之性質並未清楚規範,無法解決現行實務的問題。

雖然司法院表示,合併審理後性質不變,然目前實務上卻曾發生爭議,導致民眾無所適從,黃淑英委員要求司法院應有統一見解,否則將嚴重影響到人民權益! C.公開/非公開審理為原則:有關家事法庭是否應以公開審理為原則還是非公開審理為原則,黃淑英委員表示,此涉及個案隱私及法官監督的兩難。

由於家事事件經常涉及當事人、關係人隱私、亦有未成年人保護之問題,與一般案件不同,昨日公聽會有學者提出建議,基於監督及防止濫權需要,可考慮放寬例外範圍,如開放社福團體代表旁聽。

故黃淑英委員表示,考量當事人隱私以及未成年人保護,仍應採原則非公開審理,例外由當事人合意公開審理較為妥當。

若要公開審理,則必須注意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否則恐怕會對未成年子女造成傷害。

D.法官、調解委員、程序監護人應具性別意識:黃淑英委員指出,辦公室經常接到民眾投訴家事事件法官在審判時有不當言詞、性別歧視的情形。

這也顯示,我們對於不適任法官的淘汰機制仍待加強,司法院在推動法官評鑑同時,其評鑑項目也應包含性別意識!故婦女團體希望,應在司法院版第七條當中明定處理家事事件法官應具有性別意識,而不是僅放入立法說明當中。

除了法官應具有性別意識,家事調查官、調解委員的性別意識也非常重要,司法院應加強這些從業人員的性別意識。

E.設立家事服務中心:由於在民眾面臨問題、要採取法律行動時,往往會因為不瞭解法律而不知道採取怎樣的程序,或錯失時機,加上程序法又相當專業。

故有民間團體主張應參考國外經驗,該設立家事服務中心。

黃淑英委員指出,民眾的確有此需求,由於現在已有家暴服務中心,若司法院擔心組織太多,有疊床架屋之虞,應可考量擴大現有家暴中心之服務範圍及規模,提供人民家事事件服務的需求。

F.調解法官與審判法官同一問題:關於調解法官是否應該迴避的問題,主要涉及調解法官會因為曾經參與調解,而對本案已產生心證,導致判決不公平的狀況。

對此,雖然現行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已經規定,調解程序當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的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不得作為裁判之基礎,黃淑英委員要求司法院應落實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範,否則對當事人並不公平! 最後主席裁示將擇日針對家事事件法重要爭議部分召開公聽會,以利後續審查。

11/10/31(一)黃淑英委員辦公室參加司法法制委員會舉辦之家事事件法公聽會。

11/10/26(三)黃淑英辦公室與柯建銘委員辦公室與家事調解學會、婦女新知基金會之團體代表會面討論家事事件法。

11/9/22(四)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黃梅月廳長前來說明家事事件法草案,由於草案當中新增社工陪同、程序監護人及履行確保等重大制度,同時鑑於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已於去年11月三讀通過,司法院盼能在本會期順利通過。

黃淑英委員轉達民間團體對於家事事件法之意見。

會談重點如下: (1)調解法官及調解委員之性別意識:司法院表示,於草案第七條之立法說明中表明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均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同時規定,法官之遴選方式、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由司法院定之。

未來,司法院將推家事法官認證,必須要修畢60學分才可取得認證。

(2)家事法庭是否應採原則公開審理:司法院表示,是否公開審理,必須考慮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維護家事事件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尤其事涉未成年子女利益,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應於訴訟中尊重兒童之隱私權,故仍以不公開審理為宜。

至於法官當事人權益問題,當事人如覺得有必要草案也設計得合意聲請公開審理,再者,由於未來將推動法官認證,並有法官法評鑑等機制,應不至損害當事人權益。

(3)應擴大得聲請(或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護人的範圍:司法院表示,程序監護人在德國,其法律性質近似「法定代理人」,以監護權案例來說,由於未成年子女非當事人,不會在訴訟程序的進行上有不利益發生,同時,依據草案第10條未成年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由社工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

(4)履行無法確保:有關履行確保及執行、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部分,未來司法院將訂定辦法,將有專業協助擬定替代方案,若於執行時發現異狀,可知會社會團體,重啟監護訴訟。

(5)是否應放寬家事事件及民事事件請求基礎事實相牽連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審理:司法院表示,有些民事事件家事事件之色彩較淡,必須思考「事實相牽連」的程度為何。

尤其於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方面,由於債權人亦得提起,然是類案件若一併由家事法院審理,恐無法達到家事案件儘速終結審理的目的。

在以支付撫養費目前實務以民事事件「不當得利」處理之問題,家事廳廳長表示,未來本法通過後,可依據第2條第2項第4款,將扶養費用訴訟指定為家事事件,再依據第31條第1項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合併審理。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