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之重點整理 - 公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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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壹、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如何涵攝適用? 一、Step 1-定性家事事件之種類,如非屬甲、乙、丙、丁、戊類之事件,則以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所規定「其他應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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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之重點整理
作者:
法豆
學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專長:
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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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壹、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如何涵攝適用?
一、Step1-定性家事事件之種類,如非屬甲、乙、丙、丁、戊類之事件,則以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所規定「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涵攝
(一)甲、乙、丙、丁、戊類之事件如何區分:
1.具訟爭性:
(1)當事人對程序標的有部分處分權+不需法官裁量-乙類(公益性較弱的形成之訴)。
(2)當事人對程序標的無處分權-甲類(確認之訴)。
2.準訟爭性:
(1)需法官裁量-戊類(公益性強的給付之訴)。
(2)與家事事件有密切關係之財產事件-丙類(公益性弱的給付之訴)。
3.不具訟爭性+當事人對程序標的無處分權-丁類:
(1)不需調解前置;家事事件法第23條。
(2)公益性較強之形成之訴。
(二)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所指為何?
1.請求返還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台灣高院99家上235判決):
又本件被上訴人劉玉純依民法第179條及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過去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本質上屬於父母離婚後有關撫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所生之爭訟,與一般民事財產權爭事件尚有不同;其中代墊扶養費金額之認定,復與渠等未成年子女扶養權利之酌定及行使攸關,與家事事件法總則第1條所揭櫫為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健全社會共同生活之立法目的一致,性質上應屬家事事件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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