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之重點整理 - 公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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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壹、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如何涵攝適用? 一、Step 1-定性家事事件之種類,如非屬甲、乙、丙、丁、戊類之事件,則以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所規定「其他應由 ... 瀏覽人次: 21,410,219人次 會員登入│會員專區│服務中心│購物小幫手 │查訂單│ 購物車 │ 結帳 保成‧學儒公職輔考機構 首頁 考試介紹 線上刊物 法律新聞雜誌 法規補給 線上購物 班系網站 考取經驗談 平時測驗 高普/初等/地方特考│司法特考│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鐵路特考│國營事業招考│警察學校│教職考試│專技高普考│原住民特考 解讀釋字密碼│權威著作精研│熱門時事解析│實務見解掃描 時事借鏡.考點分析│經典案例.解題架構│學說實務.專欄評析│判解函釋.精要整理│綜合法學必讀 台北保成│台中學儒│台南學儒│高雄學儒│屏東學儒│ 金榜函授│ 保成出版社 台北保成│ 台中學儒│ 台南學儒│ 高雄學儒│ 屏東學儒│ 金榜函授│保成出版社 首頁>本期目錄 >學說實務.專欄評析 面授學員服務 時事借鏡.考點分析經典案例.解題架構學說實務.專欄評析判解函釋.精要整理綜合法學必讀 舊期期刊查詢 本期訂閱辦法 台北保成Facebook 台中學儒Facebook 台南學儒Facebook 高雄學儒Facebook 屏東學儒Facebook 家事事件法之重點整理 作者: 法豆 學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專長: 論著: 相關論著 精彩片段: 壹、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如何涵攝適用? 一、Step1-定性家事事件之種類,如非屬甲、乙、丙、丁、戊類之事件,則以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所規定「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涵攝 (一)甲、乙、丙、丁、戊類之事件如何區分: 1.具訟爭性: (1)當事人對程序標的有部分處分權+不需法官裁量-乙類(公益性較弱的形成之訴)。

(2)當事人對程序標的無處分權-甲類(確認之訴)。

2.準訟爭性: (1)需法官裁量-戊類(公益性強的給付之訴)。

(2)與家事事件有密切關係之財產事件-丙類(公益性弱的給付之訴)。

3.不具訟爭性+當事人對程序標的無處分權-丁類: (1)不需調解前置;家事事件法第23條。

(2)公益性較強之形成之訴。

(二)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所指為何? 1.請求返還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台灣高院99家上235判決): 又本件被上訴人劉玉純依民法第179條及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過去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本質上屬於父母離婚後有關撫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所生之爭訟,與一般民事財產權爭事件尚有不同;其中代墊扶養費金額之認定,復與渠等未成年子女扶養權利之酌定及行使攸關,與家事事件法總則第1條所揭櫫為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健全社會共同生活之立法目的一致,性質上應屬家事事件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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