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最新→「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 考前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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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計算題型 ... (一)該土地若採用一般住宅用地稅率時,該繳之土地增值稅。

(二)該土地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時,所應繳土地增值稅。

考前命題 Home 106年最新→「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5-1「土地相關稅法概要」3428-01  5-2「土地相關稅法概要」3428-02  5-3「土地相關稅法概要」3428-03 第二部分:計算題型   一、假設甲於94年10月21日第一次出售都市自用住宅土地,而面積3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0,000元,前次移轉(六年前)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0,000元,當前次甲購買時為基期,至94年10月甲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50%,試問: (一)該土地若採用一般住宅用地稅率時,該繳之土地增值稅。

(二)該土地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時,所應繳土地增值稅。

(三)若甲已於94年6月,購買另一自用住宅用地,面積4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0,000元,當您幫甲作最好稅務規劃時,您會建議甲採取一般住宅稅率或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請說明其理由。

擬答: (一)一般住宅用地應繳土地增值稅: 1.前次移轉現值:40,000×30×150%=1,800,000元 2.本次移轉現值:100,000×30=3,000,000元 3.土地漲價總數額:3,000,000-1,800,000=1,200,000元 4.土地增值稅:1,200,000×20%=240,000元 (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繳土地增值稅: 1,200,000×10%=120,000元 (三)稅務規劃: 建議甲採取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徵本次土地增值稅,其理由如下: 1.本次可採用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優惠後,可再利用爾後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再申請重購退稅。

2.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一人一生一次之規定,於98年12月土地稅法34條已修正增列「一生一屋」可多次適用其優惠稅率,因此建議甲本次移轉先行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爾後若有機會符合一生一屋之規定者,仍可多次適用優惠稅率,以符合其甲之稅益。

  二、林先生於台北市文山區及松山區分別有土地50平方公尺及10平方公尺,目前均供住宅使用,其民國95年之公告地價分別為每平方公尺7萬及21萬元,地價合計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若二筆皆適用一般土地之稅率,當年度其應繳多少地價稅?另假設有一筆選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則選擇何者為自用住宅較節稅?又此種情況下其應繳多少地價稅?      擬答: (一)二筆土地按一般稅率課徵時: 假設條件為95年之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7萬,則申報地價為5.6萬,95年之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1萬元,則申報地價16.8萬。

  (5.6萬×50㎡)+(16.8萬×10㎡)=448萬元(地價總額)    448萬×10/1000=4.48萬元(應繳納之地價稅) (二)選擇一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則選擇地價總額較高者為自用住宅較節稅,故應選擇文山區之土地,其計算如下: 1.文山區之申報地價總額: 50㎡×5.6萬元=280萬元       (本筆土地申報地價總額較高) 2.松山區之申報地價總額: 10㎡×16.8萬元=168萬元 (三)選擇文山區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其應納地價稅額: (5.6萬×50㎡)×2/1000=0.56萬 (16.8萬×10㎡)×10/1000=1.68萬 0.56萬+1.68萬=2.24萬 (其應繳之地價稅額) 5-3「土地相關稅法概要」34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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