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管理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本署及所屬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年度公務預算或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目前線上:764人,瀏覽人次:67263564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特 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四點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本署及所屬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年度 公務預算或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 構、團體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三、委託研究計畫,依計畫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為本署業 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本署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

前項第一款行政及政策類研究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署統籌管理單位為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第二款科學及技術類 研究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科技部,本署由永續發展室負責統籌管理 。

四、本署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執 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 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並報經署長核定。

前項先期審議流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計畫審議作業程 序」辦理。

五、委託研究計畫之基本資料應登錄建檔於科技部建立之「政府研究資訊 系統(英文簡稱為GRB)」(網址http://www.grb.gov.tw/index .htm)。

計畫成果亦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登錄GRB系 統。

六、本署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 要為原則。

本署及所屬機關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 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 力外,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 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七、本署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及委託研究報告全文,除有政府 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 本署網頁,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八、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者,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同委託研究計 畫書審查之;其出國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本署存檔備查 。

九、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 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供 公眾參考使用。

十、科技發展計畫品質評量機制,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計畫績 效管考作業程序」辦理。

十一、本署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