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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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08月30日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設置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環境保護法規制定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環境保護法令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四、環境保護法規之管制、整理及編纂事項。

五、環境保護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署長就本署熱諳法律之高級人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

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五人至九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6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7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署有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研究或整理有關法律資料。

第8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或兼職費。

第9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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