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之規定,法律的名稱分為4種:法、律、條例、通則。

法律需經過立法院立法程序,經由總統公布後施行。

⒈法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 ... 中華民國法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與政治系列條目 政府(沿革) 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憲政史)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直接選舉與罷免 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國民大會(已凍結) 一府五院 總統 總統:蔡英文 副總統:賴清德 總統府 秘書長:李大維 國史館 中央研究院 國家安全會議 主席:蔡英文 秘書長:顧立雄 國家安全局 行政 行政院(內閣) 院長:蘇貞昌 副院長:沈榮津 秘書長:李孟諺 政務委員 行政院會議 中央行政機關(部會) 立法 立法院(國會) 院長:游錫堃 副院長:蔡其昌 秘書長:林志嘉 立法委員 立法院會議 司法 司法院 院長:許宗力 副院長:蔡炯燉 秘書長:林輝煌 司法院大法官 憲法法庭 司法院會議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考試 考試院 院長:黃榮村 副院長:周弘憲 秘書長:劉建忻 考試委員 考試院會議 考選部 銓敘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監察 監察院 院長:陳菊 副院長:(待提名) 秘書長:朱富美 監察委員 監察院會議 審計部 國家人權委員會 地方自治 行政區劃(沿革) 地方政府 省(已虛級化)/直轄市 縣/市 政治 政黨 中華民國政黨(列表) 立法院政黨: 民主進步黨 中國國民黨 台灣民眾黨 時代力量 選舉與罷免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華民國選舉 總統、副總統選舉 最近選舉:2020年 立法委員選舉 最近選舉:2020年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最近選舉:2018年 中華民國罷免 最近罷免:2021年 中華民國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 地方性公民投票 最近投票:2021年 其他相關條目 中華民國外交 中華民國軍事 海峽兩岸關係(關係史) 臺海現狀 臺灣問題 政治主題中華民國主題中國主題臺灣主題閱論編 中華民國的法律分為憲法、法律、命令三個層級,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礎,並以《中央法規標準法》做為法律制定的通則,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在其上位階的規定。

法律的制定、修改與廢止主要由中華民國立法院執行,各項法案在立法院通過後,再經中華民國總統公布始有效力。

法規架構主要採行大陸法系體系,憲法訴訟歸憲法法庭,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選舉訴訟歸一般法院,而行政訴訟歸行政法院;至於軍人還加上軍法(英語:Militaryjustice)之規範,並在戰爭時由軍事法院負責。

中華民國以《六法全書》,即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為最通用之法律。

中華民國法律的制定,相當程度的參考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與日本,其中高達八成以上的法律條文是比照德國,尤其民法以德國、瑞士爲法律繼受的主要對象,因而使不少司法官與律師前往德國留學取得法學學位。

目次 1法律體系 1.1概說 1.2法規體系 2歷史淵源 2.1歐洲大陸法 2.2日本法 3法院體系 3.1憲法法院 3.2普通法院 3.3行政法院 3.4軍事法院 4檢察體系 5爭議 5.1死刑存廢 5.2法官適任性 5.3修憲問題 5.4轉型正義 6注釋 7參考文獻 8法律資源 8.1憲法 8.2公民投票法 8.3其他 9參見 10外部連結 法律體系[編輯] 概說[編輯] 中華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StatuteLaw)為法治基礎,與以判例法(CaseLaw)為基礎的英美法系不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之規定,法律的名稱分為4種:法、律、條例、通則。

法律需經過立法院立法程序,經由總統公布後施行。

⒈法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

⒉律屬於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之規定。

⒊條例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

⒋通則屬於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則或組織之規定。

命令則為行政機關發布之具體辦法,不得違反憲法與法律的規定。

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以上名稱僅為例示規定,若採其他名稱亦不失其命令之效力。

⒈規程:屬於規定機關組織、處務準據者稱之。

⒉規則: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稱之。

⒊細則:屬於規定法律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或就法律另作補充解釋者稱之。

⒋辦法:屬於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權限或權責者稱之。

⒌綱要:屬於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者稱之。

⒍標準:屬於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者稱之。

⒎準則:屬於規定作為之準據、範式或程序者稱之。

另外,地方政府可在其自治範圍或依中央法律、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二種。

前者需地方議會通過,後者僅需地方政府發布即可。

法規體系[編輯] 中華民國法律一般可分為: 憲法:包含人民基本權利之規定以及任何中央地方體製法規,解釋憲法之司法院解釋具有同等效力,有《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憲法訴訟法》等。

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請願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為行政法總則、《國家賠償法》、《刑事補償法》以及其他各行政單位相關法規為行政法分則。

民事實體法:包含《民法》、《商事法》及其他特別法。

民事程序法:包含《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等。

刑事實體法:包含《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軍法)及其他規定於各法規中的刑事責任規定(附屬刑法)(特別刑法)。

刑事程序法:包含《提審法》、《羈押法》、《刑事訴訟法》等。

歷史淵源[編輯] 歐洲大陸法[編輯] 中華民國法律屬於大陸法系,其法規、法律原則等自然與近現代大陸法的源頭德法兩國脫不了干係。

法治國家(Rechtsstaat,法律作為統治的途徑)以及成文法(codecivildesfrançais[需要解釋])等特色均源於以上兩國。

大陸法系的主要法源是成文法典、前國家性法律條理、行政機構的自律規則等。

相對的,英美兩國採用的是普通法制度,判例法以及習慣法作為法源的比重非常之高。

其思想則著重於法之支配(即法律高於一切,包括政府)。

日本法[編輯] 中華民國之採用大陸法而非英美普通法是因為現代法律的主要制度以及知識在二十世紀初由日本傳來。

採用原因包括清末民初時中國法政界不少舉足輕重的人物均在日本接受教育,對英國西敏寺體制、美國華盛頓體制生疏,故而偏好日本的法制。

其次,當時學界普遍認為由日本政客精心打造的日本法較於適合中國的風土民情、傳統,故予以效仿。

至今,日本法的影響處處可見,形式上最為明顯的是民國的法典、法律的合集本同日本仍稱六法全書。

法院體系[編輯] 主條目:中華民國法院列表 憲法法院[編輯] 中華民國的司法機關中,並無一個被稱為「憲法法院」的法院存在。

其性質相同者應為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這個名稱可以指其成員,亦可以指該機關名稱。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權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和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的機關正式名稱為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之方式合意解釋憲法和統一法律解釋,採取「集中審查制」的方式來進行違憲審查;以組成「憲法法庭」的方式來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另外,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關於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亦應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普通法院[編輯] 一般民事以及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轄,採三級三審制;但部分訴訟案件,例外採二級二審制。

普通法院體系按照正常訴訟程序,依序為: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共設置21個地方法院,原則上為一縣一地方法院,設於直轄市、省轄市之地方法院通常管轄至外圍縣[註1]。

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設於臺灣臺北市,並設有臺中、臺南、高雄及花蓮四個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目前無本院,設有金門分院,轄區為金門、連江兩縣。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現設於臺灣臺北市。

專業法院:除一般普通法院外,為因應專業案件,得視情況設置專業法院。

目前有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負責審理高雄縣市兒童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其位階等同地方法院。

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於2008年7月1日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負責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其案件包含第一、二審之民事、刑事智慧財產案件與第一審之行政智慧財產案件。

行政法院[編輯] 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採二級二審制: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案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目前設有臺北、臺中及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臺灣臺北市。

為配合司法院規劃將行政訴訟由現行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立法院於2011年11月1日及4日分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7項法律修正案。

為便利民眾訴訟,並使公法爭議事件能回歸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判,使實務與學理歸於一致,司法院經審慎評估後,規劃將行政訴訟改制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等事件,並將不服交通裁決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2012年9月6日,行政訴訟由二級二審制改為三級二審制,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

軍事法院[編輯] 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軍事法院隸屬於國防部,而非司法院。

軍事法院分為最高軍事法院、高等軍事法院以及地方軍事法院,除最高軍事法院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外,均由中華民國國防部視部隊任務需要設置。

且需注意的是,最高軍事法院雖然名曰「最高」,但並非表示其為軍事案件的終審機關。

關於最高軍事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在釋字436號解釋之後,可以依案件性質上訴至普通法院中的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

立法院於2013年8月6日三讀通過修正「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和第237條。

現役軍人於非戰時之期間,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之凌虐部屬罪、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撓部屬請願等,以及違犯殺人、妨害性自主等罪者,移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

凌虐部屬罪、不應懲罰而懲罰罪、阻撓部屬陳情罪等軍刑事案件,自軍事審判法修法公告後,非戰時之期間即從軍法機關移轉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至於其他刑事案件將於公告後5個月後施行。

此意味在非戰時或中華民國非實施戒嚴之期間,中華民國之軍事刑案轉由普通法院及其檢察署成立軍事審判專庭(股)進行追訴與處罰,改變軍事刑案一直以來事實審(一、二審)之部分均由中華民國國防部之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追訴、處罰之狀態。

檢察體系[編輯] 檢察體系制度上於各法院設置檢察署,分為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以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和檢察官,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察與起訴。

雖然檢察署均附屬法院設置,但檢察體系乃獨立於法院體系運作,由法務部主管,不受法院的指揮管轄。

檢察總長是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同時是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最高首長。

爭議[編輯] 此章節需要擴充。

陳榮華(男,依判決書記載,判決時年29歲,台北縣人,住瑞芳鎮,中華民國43年5月1日執行死刑。

) 死刑存廢[編輯] 主條目:臺灣死刑存廢問題 如同其他國家一般,由於當代對人權和實效的重視,在中華民國,剝奪生命權的合理性受少部分人士爭議,因此死刑存廢在中華民國成為有爭議的公共政策。

在臺灣對於中華民國死刑制度及死刑存廢問題的事件與討論,始於陳水扁政府時期,時任中華民國法務部部長陳定南於2001年公開宣誓要推動廢除死刑。

而後法務部也於2002年公布有關廢除死刑政策說帖[1],宣示漸進廢除死刑,以廢除絕對死刑、減少死刑判決等政策逐步廢除死刑。

2005年12月26日,時任法務部部長施茂林下令在於高雄第二監獄槍決林盟凱、林信宏[2],此後他便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到2008卸任為止沒有任何死刑犯伏法[3],在其任內留下29名死刑犯[4]。

中國國民黨2008年重新執政後,法務部部長王清峰主張廢除死刑,並公開表示「任內絕對不會批准死刑」[5],也不簽署執行已死刑定讞的44名死刑犯的處決。

引發輿論爭議以及對死刑存廢的討論,後因此於2010年3月11日晚間被迫辭職。

繼任部長曾勇夫於2010年4月30日重啟死刑執行。

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常常因為「死刑是殘忍的刑罰制度」、「生命權不可回復」、死刑冤獄造成的問題比其他刑罰的冤獄嚴重許多」以及「死刑對殺人缺乏更強嚇阻效果,因此根據憲法比例原則,死刑可能超過最小侵害性」等出於人權的理由主張廢除死刑,而死刑無助治安、缺乏更強嚇阻效果的看法也確實有部分量化數據研究的支持;然而,民意普遍支持死刑,根據歷年來所做之相關民意調查,民眾對臺灣廢止死刑之意見,始終約有百分之八十的受訪者,表示反對,但如有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等,反對意見則約下降至百分之四十。

[6]但在2010-2019年期間,即使有配套措施,反對廢除死刑的人一直都超過五成[7];而在2018年5月到6月期間,台灣連續發生14起命案,包括3起分屍案[8],事件再一次令死刑存廢問題成為熱議話題。

這除了民眾普遍認為死刑有助維持治安,且確實有相當數量基於犯罪數據的學術研究支持死刑有助抑制謀殺、維持治安的說法外,支持死刑的人多半認為在刑事案件中,懲罰兇手、讓受害者得到撫慰,是讓公平正義得以伸張的做法[9][10],而「如果今天你家人被殺,你還會不會主張廢死?」或類似的問題,也經常被死刑支持者用以論證死刑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必要性[註2],支持死刑者也常因為廢除死刑者面對這類問題時的表現,而認為廢除死刑的人對應當展現同理心的對象,如犯罪受害者,缺乏應有的同理心[12],廢除死刑也常視為妨礙公平正義實現的作為,而也確實曾經有謀殺受害者家屬感覺自己受到廢除死刑團體欺侮的報導[13],因此不能認為「廢死團體欺負謀殺受害者家屬」或者「廢死團體對謀殺受害者家屬造成二度傷害」之類的說法沒有根據;而認為廢除死刑妨礙公平正義、進而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的看法,也使得提倡廢除死刑的人和團體廣泛受到批評、被民眾普遍厭惡[9];而技術性拖延死刑執行的作法,也讓民眾失去對司法的信任[14],因此民眾對廢除死刑及相關人士的憤怒與憎惡,不全是不理性、媒體和名嘴炒作、對廢除死刑及相關團體的誤解、不理解、不完全理解或偏見等等所致,而是有一定合情合理的原因存在的,更不能因為民眾普遍對廢死團體和相關人士感到憤怒和強烈的反感,而認為民眾普遍不理性。

法官適任性[編輯] 主條目:恐龍法官 很多國家的人都不喜歡法官和律師等法律人,人們對法律人的厭惡也有著長久的歷史,而這可能和法律人目的性取向的思考方式、甚至這樣的思考方式會讓他們做出一些傷害普通百姓的事情,以及法律術語對多數人而言晦澀難解、法律人冷酷無情的刻板印象等等有關。

[15]而在中華民國,一些法官的判決也引發民間非議,尤其牽涉謀殺與性侵的判決更常受到類似的指責,而這種對法官的指責極其普遍,因此不能認為這種印象完全出自誤解、對法律和司法缺乏了解、對司法和公務人員的偏見、媒體和名嘴蓄意炒作帶風向、民眾普遍不理性、多數民眾不了解法理或其他類似的理由。

判決結果引發民眾非議的法官,常又被稱為恐龍法官。

2016年7月,最高法院經全體法官決議,今後重大矚目案件新聞稿,將一律標示承審法官姓名,此一改革讓承審法官必須面對輿論監督與壓力,期望減少重大爭議判決[16]。

修憲問題[編輯] 呂炳寬等部分人士認為,中華民國憲法生於中國大陸、長於臺灣,其諸多條款因不適應這一變化而產生諸多問題。

例如,因憲法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須全國人民直選,而鑑於情勢無法在大陸實施換屆選舉,故老國大代表任職終身而出現了「萬年國代」。

隨後的憲法增修條文解決了這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但仍有眾多條文遠離現實。

[17] 謝政道認為,未來中華民國憲法的演變有以下幾種可能:[18] 憲法演化可能 憲法演化方式 繼續修憲 在保留原憲法框架下繼續修憲,須經逾半數國民公民投票同意,因此具有難度。

第二共和憲法 順應兩岸現狀,制定適合現實情況的第二共和憲法,把領土範圍限制為臺澎金馬。

同樣涉及修憲,須經逾半數國民公民投票同意,難度較高,會引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方在反分裂國家法當中的台獨爭議,對於台海現狀的風險也高。

臺灣憲法 制定以台灣為主體的新憲法,終結中華民國政權,建立完全以台灣為主體的正常國家。

因為此做法等於正式分割台灣與中國大陸在法律上的關係,尤其對於台海現狀的風險威脅最高。

恢復原文 完全恢復中華民國憲法原文。

此做法可能面臨憲法既不適用於中國大陸現狀、也不符合台灣民意的狀態。

轉型正義[編輯] 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台後,曾實行長達將近四十年的戒嚴令,而這段期間發生了大量司法迫害的事件。

2017年12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到了2018年5月31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辦公室位址則位在臺北市大安區;而平復司法不公、重新調查侵害平等原則的指標性政治審判案件,以及回復與賠償受害者或其家屬的名譽及權利損害等,都是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職責之一。

從2018年10月4日至2019年5月30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已經公布四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總共辦理5,837人的判決撤銷作業。

注釋[編輯] ^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共設有臺北、士林、新北、基隆4個地方法院。

^這話一般是在喚起同理心[11],而非詛咒他人,且有理由認為這樣的同理心在所有的公共議題和司法正義的討論中都不可忽略 參考文獻[編輯] ^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英文版) ^《殺人兄弟檔槍決後捐全身器官》.自由時報.2005-12-27[2010-02-0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3-15).  ^《最近4年未槍決半個死刑犯》.自由時報.2010-02-01[2010-02-0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2-04).  ^林慶川.95年起未再執行死刑.台北date=2010-10-31:自由時報.(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3-14)(中文(繁體)).  ^王清峰.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PDF).2010-03-09[2010-03-11].(原始內容存檔(PDF)於2018-09-01).  ^廢除死刑政策說帖,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6742&ctNode=28252&mp=001 ^司法與犯罪防制滿意度調查 ^人心惶惶!一個月14起命案台灣人為何不生氣?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220606 ^9.09.1葉文忠/給廢死聯盟的一封信 ^引聖經「正義使邦國高舉」 王建煊:執行死刑就是正義 ^楊宗澧.新新聞》台灣為什麼「廢死不可」?.新新聞電子報(1346期).[2020-10-18].  ^死刑該不該廢除?一群廢死的大學生被『一段話』瞬間打醒! ^郭良傑.殉職警察林安順家屬:誰聲援我們.中國時報.2012-05-13[2020-10-02](中文(臺灣)).  ^廢死潛規則4年槍決2死囚 ^高慧玲.法律人,你為什麼討人厭?從「法律人不受歡迎」的德國觀點出發.聯合報.2021-02-04[2021-04-26].  ^中國時報:恐龍不怕罵錯隻重大案件法官姓名全都露 ^呂炳寬等,中華民國憲法精義,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可見於多種憲法文獻,如謝政道,中華民國修憲史(第二版),揚智文化出版公司,2007 法律資源[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中華民國法律 憲法[編輯]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維基文庫)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維基文庫) 公民投票法[編輯] 外部連結:公民投票相關法規編彙 《公民投票法》(維基文庫) 外部連結:《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全文 其他[編輯] 立法院法律系統(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包括命令及英譯) 《中央法規標準法》(維基文庫) 《人民團體法》(維基文庫) 參見[編輯] 中華民國主題 法律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五權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政治協商會議憲草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制憲國民大會、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臺灣憲法史 美國憲法 外部連結[編輯] 維基數據中的相關屬性: 全國法規資料庫ID(P7242)​(使用情況) TaiwanLawResource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TheJudicialYua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TheMinistryofJustic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TaipeiDistrictProsecutorsOffic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LegislativeYua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ExecutiveYua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閱論編中華民國法律憲法訓政時期五權憲法·五權分立·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戒嚴令臺灣省戒嚴令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中華民國憲法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訴訟法·隱私權·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相關法規公民投票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s:中央法規標準法·集會遊行法行政法行政法總論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組織法規s:行政院組織法·s:立法院組織法·s:司法院組織法·s:監察院組織法·s:考試院組織法·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地方制度法規地方制度法稅務法規所得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兵役法規台灣徵兵規則性別平等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勞政法規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通訊傳播法規廣電三法(s:廣播電視法·s:有線廣播電視法·s:衛星廣播電視法)·s:電影法·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交通建設法規大眾捷運法·鐵路法·s:道路交通安全規則·s:公路法·s:民用航空法·s:船舶法人事考銓法規試場規則·特別費·主管特支費·國務機要費老人身障法規s:老人福利法·s:身心障礙者保護法→s: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s: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法規s:原住民族基本法國家土政法規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平均地權條例·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國土三法入出境法規入出境管理辦法·s:入出國及移民法·s:護照條例衛生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s:醫療法·s:傳染病防治法·s: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教育政策法規s:教育基本法·s:國民教育法·s:高級中等教育法·s:高級中學法·s:高等教育法·s:大學法·s:職業學校法·s:專科學校法環保法規s:環境基本法·s:國家公園法·s:水利法·農田水利法農林漁業法規  s:漁業法·s:動物保護法河川海洋法規s:海洋基本法·s:海岸巡防法福保年金法規國民年金·s:農業金融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金融業務法規s:銀行法·  醫療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  商業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  刑法(刑事法)刑法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s:陸海空軍刑法·s:監獄行刑法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s:軍事審判法·s:刑事補償法民法商法民法民法·土地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商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訴訟法民事訴訟法·s:非訟事件法·s:家事事件法·s:強制執行法訴訟中華民國刑事訴訟·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海峽兩岸關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國際法條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s: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其他法規競業條款·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國際人權公約參見:中華民國法律 閱論編亞洲各國家和地區法律聯合國會員國 阿富汗 亞美尼亞 亞塞拜然 巴林 孟加拉 不丹 汶萊 柬埔寨 中華人民共和國 賽普勒斯 埃及 喬治亞 印度 印尼 伊朗 伊拉克 以色列 日本 約旦 哈薩克 北韓 南韓 科威特 吉爾吉斯 寮國 黎巴嫩 馬來西亞 馬爾地夫 蒙古國 緬甸 尼泊爾 阿曼 巴基斯坦 菲律賓 卡達 俄羅斯 沙烏地阿拉伯 新加坡 斯里蘭卡 敘利亞 塔吉克 泰國 東帝汶 土耳其 土庫曼 阿聯 烏茲別克 越南 葉門 聯合國觀察員 巴勒斯坦 未受國際普遍承認國家 阿布哈茲 阿爾察赫 北賽普勒斯 南奧塞提亞 中華民國(臺灣) 屬地和其他特殊政區 阿克羅蒂里和澤凱利亞 英屬印度洋領地 聖誕島 科科斯(基林)群島 香港 澳門 閱論編臺灣主題歷史歷史年表 史前時期 考古遺址 荷治時期 西治時期 明鄭時期 清治時期 牡丹社事件 日治時期 自治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首個政黨 首次選舉 戰後時期 二二八事件 戒嚴 國府遷臺 白色恐怖 臺灣奇蹟 美麗島事件 民主化 解嚴 野百合學運 修憲 國會全面改選 總統全民直選 首次政黨輪替 對外關係史亞太 中國大陸 兩岸三通 服貿協議 太陽花學運 福建 香港 澳門 日本 琉球 韓國 印尼 菲律賓 越南 歐美 英國 西班牙 荷蘭 法國 德國 瑞典 俄羅斯 美國 巴西 地理 城市 氣候 自然災害 地震 地形 島嶼 海岸 火山 百岳 山峰 河流 湖泊 瀑布 濕地 地質 斷層 溫泉 特有種/保育物種 國家公園 國家風景區 自然保護區 自然生態保護區 環境保育 政治內部 政府 總統 副總統 行政院院長 總統府 行政區劃 臺灣 憲法 民主化 選舉 審查制度 國家安全會議 國安局 法律 警政署 國籍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軍事 國防部 國軍 空軍 海軍 陸軍 資通電軍 憲兵 後備兵 兵役 政黨 外部 外交 統獨議題 臺海現狀 中華民國在台灣 中華民國是臺灣 中華民國(臺灣) 中華民國臺灣 一邊一國 兩個中國 兩國論 特殊非兩國論 台灣地位未定論 議題 中華意識/台灣主體意識 臺灣意識論戰 去中國化/去臺灣化 臺灣本土化運動 中國史觀/臺灣島史觀 台灣民族主義/中華民族主義 中國統一 台灣獨立運動 白色恐怖 南北差距 轉型正義 不當黨產 軍公教爭議 年金改革 經濟 銀行 中央銀行 新臺幣(貨幣) 統一發票 經濟史 美援 十大建設 十二項建設 六年國建 亞太營運中心 新十大建設 愛台十二建設 前瞻計畫 台灣農業 土地改革 三七五減租 公地放領 耕者有其田 科技 科學園區 半導體產業 能源 電力 礦業 都會區 證交所 櫃買中心 交通 公路 汽車客運 鐵路運輸 台鐵 高鐵 捷運系統 飛航 民航相關事業列表 航空公司列表 海港 社會概觀 台灣社會學會 公衆假期與國定假日 文化輸出 臺灣書院 國際排名 人權 LGBT 社會運動 台灣之最 台灣之光 文化 文化史 次文化 飲食 小吃 夜市 茶文化 公益彩券 電影(電影列表) 戲劇 布袋戲 歌仔戲 梨園戲 電視劇(列表) 音樂 流行文化 語言 文學 文學史 建築 列表 攝影 觀光景點 台灣八景 哲學 人口 臺灣人 族群 原住民 漢族 本省人 外省人 閩南人 客家人 臺灣新住民 在臺外國人 省籍情結 國語政策 日本情結 倭寇 皇民化運動 國語家庭 灣生 去日本化 族群械鬥 原漢衝突 閩客械鬥 漳泉械鬥 海外臺灣人 日本籍 越南籍 美國籍 加拿大籍 澳大利亞籍 媒體 媒體史 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新聞記者協會 電視 電台 報業 報業史 雜誌 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 電玩 雜誌及期刊 地下電台 兩報三台 南臺灣三大報 媒體操縱 黨政軍退出媒體 亂象 財團化 統派 泛藍 親中 獨派 親綠 三民自 醫療 十大死因 國家衛生研究院 衛生福利部 全民健保 疾病管制署 國家衛生指揮中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醫療機構 醫學中心 教育 教育史 發明與發現 體育 學術期刊 文獻資料庫 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政大機構典藏 華藝學術資料庫(英語:Airiti) 國家檔案館 環境 環境汙染 空氣汙染 垃圾焚化爐 分類 主題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中華民國法律&oldid=68767614」 分類:中華民國法律台灣法律隱藏分類:含有英語的條目需要澄清文字的條目擴充中的條目所有擴充中的條目拒絕當選首頁新條目推薦欄目的條目使用小型訊息框的頁面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共享資源維基教科書維基文庫 其他語言 EnglishFrançaisУкраїнська 編輯連結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