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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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為原則,審酌各辦理機關遴薦人選之具體事蹟從嚴核定。

... 為有效激勵公務人員士氣,增加表現優秀公務人員獲選機會,爰 ... 目前線上:804人,瀏覽人次:67260022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322751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第6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人事行政/待遇福利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4月22日行政院臺八十二人政參字第10479號函訂定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87年2月19日行政院臺八十七人政考字第200171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第4點、第5點、第6點、第7點、第9點、第10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88年7月30日行政院臺八十七人政考字第200445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第8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89年12月26日行政院臺八十九人政考字第201049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0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行政院臺九十人政考字第200824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2年11月3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20055859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 之附表1、2;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行政院九十六院授人考字第0920055859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90069455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第8點;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法字第1010027206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 至第10點,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1003954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1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800265531號函修正發布第8 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322751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第6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院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為原則,審酌各 辦理機關遴薦人選之具體事蹟從嚴核定。

〔立法理由〕為有效激勵公務人員士氣,增加表現優秀公務人員獲選機會,爰將每年表 揚人數修正為以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為原則,得視各年度實際推薦情形彈性 運作。

六、模範公務人員由服務機關遴薦,報經各該辦理機關公開評審後,辦理 機關應於本院所定報送期間截止前,將符合第三點選拔條件者一人至 二人,送本院審議。

前項報送期間截止後,公務人員具第三點所定各款事蹟之一,且其事 蹟特殊重大有即時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之必要者,辦理機關得隨時填 具有關證明文件送本院審議。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實務彈性運作需求,修正第一項辦理機關報送期限,由本院視 情形決定各辦理年度之報送期間,並函知相關機關。

二、第二項未修正。

八、獲選模範公務人員之表揚,由院長頒給獎座及新臺幣八萬元,並給予 公假五日,按獲選人員實際請公假日數,每日給予補助費五千元。

前項人員對國家社會公益有直接顯著之特殊重大貢獻者,得酌增發給 金額。

但最高不超過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所定金額。

第一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補助費之請領 亦同。

陪同觀禮人員參加頒獎典禮,得補助住宿費及交通費,補助人數以四 人為限,由獲選人員於典禮後一個月內檢據向人事總處申請。

人事總處得將獲選人員之模範事蹟編列專輯分送各機關,並請各機關 於辦理訓練時,安排工作經驗分享,廣為宣揚。

〔立法理由〕一、為彰顯本院模範公務人員為院層次之表揚,爰修正第一項,提高獎金 金額。

另為慰勞獲選人員之辛勞,增訂按獲選人員實際請公假日數給 予補助費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第一項新增有關獲選人員請公假給予補助費之規定,爰修正第三 項,增訂補助費之申請期限。

四、為使獲選人員親友得一同見證榮耀,爰增訂第四項,補助陪同觀禮人 員參加頒獎典禮所需之住宿費及交通費,並規定申請期限。

另住宿費 及交通費補助之要件、金額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依行政院辦理模範 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辦理。

至獲選人員參加頒獎典禮所 需之住宿費及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無須再為規 定,併此敘明。

五、現行第四項遞移為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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