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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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為原則,審酌各辦理機關遴薦人選之具體事蹟從嚴核定。
... 為有效激勵公務人員士氣,增加表現優秀公務人員獲選機會,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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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322751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第6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人事行政/待遇福利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4月22日行政院臺八十二人政參字第10479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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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2月19日行政院臺八十七人政考字第200171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第4點、第5點、第6點、第7點、第9點、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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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8年7月30日行政院臺八十七人政考字第200445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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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12月26日行政院臺八十九人政考字第201049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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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行政院臺九十人政考字第200824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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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2年11月3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20055859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
之附表1、2;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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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行政院九十六院授人考字第0920055859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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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90069455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第8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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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法字第1010027206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
至第10點,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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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1003954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1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800265531號函修正發布第8
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322751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第6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院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為原則,審酌各
辦理機關遴薦人選之具體事蹟從嚴核定。
〔立法理由〕為有效激勵公務人員士氣,增加表現優秀公務人員獲選機會,爰將每年表
揚人數修正為以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為原則,得視各年度實際推薦情形彈性
運作。
六、模範公務人員由服務機關遴薦,報經各該辦理機關公開評審後,辦理
機關應於本院所定報送期間截止前,將符合第三點選拔條件者一人至
二人,送本院審議。
前項報送期間截止後,公務人員具第三點所定各款事蹟之一,且其事
蹟特殊重大有即時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之必要者,辦理機關得隨時填
具有關證明文件送本院審議。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實務彈性運作需求,修正第一項辦理機關報送期限,由本院視
情形決定各辦理年度之報送期間,並函知相關機關。
二、第二項未修正。
八、獲選模範公務人員之表揚,由院長頒給獎座及新臺幣八萬元,並給予
公假五日,按獲選人員實際請公假日數,每日給予補助費五千元。
前項人員對國家社會公益有直接顯著之特殊重大貢獻者,得酌增發給
金額。
但最高不超過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所定金額。
第一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補助費之請領
亦同。
陪同觀禮人員參加頒獎典禮,得補助住宿費及交通費,補助人數以四
人為限,由獲選人員於典禮後一個月內檢據向人事總處申請。
人事總處得將獲選人員之模範事蹟編列專輯分送各機關,並請各機關
於辦理訓練時,安排工作經驗分享,廣為宣揚。
〔立法理由〕一、為彰顯本院模範公務人員為院層次之表揚,爰修正第一項,提高獎金
金額。
另為慰勞獲選人員之辛勞,增訂按獲選人員實際請公假日數給
予補助費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第一項新增有關獲選人員請公假給予補助費之規定,爰修正第三
項,增訂補助費之申請期限。
四、為使獲選人員親友得一同見證榮耀,爰增訂第四項,補助陪同觀禮人
員參加頒獎典禮所需之住宿費及交通費,並規定申請期限。
另住宿費
及交通費補助之要件、金額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依行政院辦理模範
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辦理。
至獲選人員參加頒獎典禮所
需之住宿費及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無須再為規
定,併此敘明。
五、現行第四項遞移為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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