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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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以激勵士氣, ... 本要點所稱辦理機關,指本院院本部與所屬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 ... 目前線上:797人,瀏覽人次:67260025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以 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構)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公立學校 除校長、教師以外之職員。

本要點所稱辦理機關,指本院院本部與所屬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直 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三、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院模範公務人員,並不 以獲選為辦理機關之模範公務人員者為限: (一)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

(三)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 命、財產著有貢獻。

(四)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 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 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法務部所屬檢察官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 異(年終考績或考成或職務評定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或良好),且最 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 令促其注意或警告之處分。

五、本院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為原則,審酌各 辦理機關遴薦人選之具體事蹟從嚴核定。

〔立法理由〕為有效激勵公務人員士氣,增加表現優秀公務人員獲選機會,爰將每年表 揚人數修正為以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為原則,得視各年度實際推薦情形彈性 運作。

六、模範公務人員由服務機關遴薦,報經各該辦理機關公開評審後,辦理 機關應於本院所定報送期間截止前,將符合第三點選拔條件者一人至 二人,送本院審議。

前項報送期間截止後,公務人員具第三點所定各款事蹟之一,且其事 蹟特殊重大有即時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之必要者,辦理機關得隨時填 具有關證明文件送本院審議。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實務彈性運作需求,修正第一項辦理機關報送期限,由本院視 情形決定各辦理年度之報送期間,並函知相關機關。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七、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院副秘書長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初審。

(二)複審:由本院院長指定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邀集本院及相關 辦理機關首長七人至九人擔任評審委員,審查結果由本院人事 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簽報院長核定。

前項審議程序,必要時得辦理面談或實地查證。

八、獲選模範公務人員之表揚,由院長頒給獎座及新臺幣八萬元,並給予 公假五日,按獲選人員實際請公假日數,每日給予補助費五千元。

前項人員對國家社會公益有直接顯著之特殊重大貢獻者,得酌增發給 金額。

但最高不超過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所定金額。

第一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補助費之請領 亦同。

陪同觀禮人員參加頒獎典禮,得補助住宿費及交通費,補助人數以四 人為限,由獲選人員於典禮後一個月內檢據向人事總處申請。

人事總處得將獲選人員之模範事蹟編列專輯分送各機關,並請各機關 於辦理訓練時,安排工作經驗分享,廣為宣揚。

〔立法理由〕一、為彰顯本院模範公務人員為院層次之表揚,爰修正第一項,提高獎金 金額。

另為慰勞獲選人員之辛勞,增訂按獲選人員實際請公假日數給 予補助費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第一項新增有關獲選人員請公假給予補助費之規定,爰修正第三 項,增訂補助費之申請期限。

四、為使獲選人員親友得一同見證榮耀,爰增訂第四項,補助陪同觀禮人 員參加頒獎典禮所需之住宿費及交通費,並規定申請期限。

另住宿費 及交通費補助之要件、金額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依行政院辦理模範 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辦理。

至獲選人員參加頒獎典禮所 需之住宿費及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無須再為規 定,併此敘明。

五、現行第四項遞移為第五項。

九、各辦理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院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 發生,應隨時函知人事總處;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 回其遴薦。

各機關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 薦之辦理機關報請本院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含證書)及金 額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 處。

十、第六點至第八點有關審議作業程序及表揚方式等相關規定,由人事總 處定之。

十一、辦理表揚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人事總處編列預算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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