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就生效了嗎?怎麼判斷增修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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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指定特定施行日首先是中標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如果法規沒有特別明說要從某月某日施行,那就是 ... 法律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就生效了嗎?怎麼判斷增修的法律什麼時候生效?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FB LINE LINE Email download ‧ 法律入門 /法律入門 ‧ 7   0 刊登:2021-10-08 ‧最後更新:2021-12-03 本文 法律是拘束人民的社會規範,為了避免法律制度突襲人民,導致人民措手不及而不慎觸法或受罰,法律的施行(也就是生效)就應該有個緩衝期,但這個緩衝期的長短,是如何決定的呢?其實,法律經過立法者修訂通過後,還要經過兩個階段才能正式施行。

(見圖1) 圖1 法律什麼時候生效?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第一階段:立法院三讀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 當法律辛苦闖關、終於經立法院三讀[1]通過後,並不會馬上生效,因為依憲法第72條規定[2],必須先移送給總統及行政院。

若行政院覺得沒有問題,也沒有提覆議[3]的話,總統就會在收到後10日內公布[4]。

要注意的是,這個階段只是先「公布」而已,也就是單純告訴人民現在有一個新的規範。

此時,這個條文還沒有任何實質的拘束效力。

第二階段:看看法條是否有明文規定要在特定日生效 雖然法律要經過總統公布才會生效[5],但也不是總統一公布就直接生效,因為中央法規標準法(以下稱中標法)對於施行時間另有規定。

沒有指定特定施行日 首先是中標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6]」 如果法規沒有特別明說要從某月某日施行,那就是統一從公布或發布之日當天開始算3天,算到第3天就是生效日[7]。

舉例來說,總統於1日公布的話,就會從3日生效。

而實際例子可以參考人工生殖法第40條與中標法第26條,這2個條文都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8]」所以,這種情況就會適用中標法第13條,自公布日起,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進一步來說,人工生殖法是在96(2007)年3月21日公布,因為公布日當天也要算入,因此21日是第1天、22日是第2天、23日就是第3天,也就是生效日。

同樣的算法,中標法是在59(1970)年8月31日公布,則生效日即為9月2日。

有指定特定施行日 由「立法者」指定 另外則是中標法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9]」 如果法規已經特別規定施行日,此時不用再計算3天,可以直接以這個特定的日期作為生效日。

例如,人民團體法第67條第2項[10]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因為立法者已經明確指出施行日,所以此時就會適用中標法第14條,直接從特定日也就是98(2009)年11月23日施行生效。

附帶一提,人民團體法2009年增修的是第8條第2項第4款,將原訂的「禁治產人」[11],改成「受監護宣告人」[12]。

之所以要這樣修改,是因為民法在2008年先修正第14、15條[13]等規定,把「禁治產」改成「監護宣告」,所以人民團體法才配合民法在法條文字上進行修正。

但為什麼5月修正的條文,明明只是簡單的文字修正,卻要等到11月才生效?這是因為,民法該次的修法是在公布後的1年半施行,也就是要到98(2009)年11月23日才生效[14],所以後來跟進修正的人民團體法才特別將施行日定成同一天。

由此可以發現,這種選擇特定日生效的立法技術,能夠有效避免法律之間互相矛盾。

交由「其他機關」決定 雖然立法者在修法時有權決定施行日,但這個指定施行日的任務,也可以交給其他機關決定。

例如「民法第166條之1」[15]就是交由其他機關決定施行日的經典例子。

這個條文早在88(1999)年4月21日就增訂完成,不過立法者當時是將施行日交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外訂定[16],所以只要行政院沒有決定施行日,這個條文就無法施行。

而實際上,因為有許多意見認為這個條文的施行會有困難,紛紛表示不應貿然施行,導致行政院迄今無法就施行日拍板定案,所以民法第166條之1到現在仍是一個沒有效力的空殼條文。

另外,常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每次修法後的施行日也都是另外交由行政院用命令決定[17]。

總結 總結來說,法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行政院也確認沒有問題,總統就會負責公布,至於公布後多久施行,則是看法條有無特別明定施行日(可能是由立法者直接決定,也有可能是其他機關事後決定),有的話就直接以該特定日作為施行日,沒有的話就從公布日起算至第3天作為施行日。

而不論採取何種方式計算施行日,目的都是提供緩衝期,避免人民來不及因應。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  中華民國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總統所公布的法律可以參考:中華民國總統府(2021),《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中華民國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  人工生殖法第40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6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

 人民團體法第67條第2項:「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2009年5月12日修法前的人民團體法第8條第2項第4款:「前項發起人須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左列情事為限:……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人民團體法第8條第2項第4款:「前項發起人須為成年,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  民法第14條:「 I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II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III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IV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 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之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之二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  民法第166條之1:「 I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II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3項:「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但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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