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規施行日期之專題研究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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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應由各機關切實注意辦理。

是法律及其細則之施行日期,仍以自公布日或發布日施行為原則。

2.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教育部法制處 :::網站導覽意見信箱常見問答回教育部回首頁 字級: 小 中 大 關鍵字 進階搜尋 mobile_menu業務介紹法制作業一般法制作業須知行政程序須知政府資訊公開須知行政罰法須知法規會審議、法令及性別影響評估法規電腦處理作業法制作業資訊公開訴願作業訴願案件查詢系統訴願書類格式下載訴願常見問題回答訴願資訊公開訴願委員介紹教師申訴作業教師申訴案件查詢系統申訴書類格式下載申訴常見問題回答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介紹國家賠償作業國家賠償作業須知國家賠償書類格式下載國家賠償資訊公開行政院組改或地方改制相關法規適用公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五都改制相關自治法規適用公告電子布告欄出版品資料下載政府資訊公開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法律草案公告專區稅式支出報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開事項網站導覽意見信箱常見問答回教育部回首頁一般法制作業須知行政程序須知政府資訊公開須知行政罰法須知法規會審議、法令及性別影響評估法規電腦處理作業法制作業資訊公開訴願案件查詢系統訴願書類格式下載訴願常見問題回答訴願資訊公開訴願委員介紹教師申訴案件查詢系統申訴書類格式下載申訴常見問題回答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介紹國家賠償作業須知國家賠償書類格式下載國家賠償資訊公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五都改制相關自治法規適用公告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法律草案公告專區稅式支出報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開事項 ::: 一般法制作業須知行政程序須知政府資訊公開須知行政罰法須知法規會審議、法令及性別影響評估法規電腦處理作業法制作業資訊公開訴願案件查詢系統訴願書類格式下載訴願常見問題回答訴願資訊公開訴願委員介紹教師申訴案件查詢系統申訴書類格式下載申訴常見問題回答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介紹國家賠償作業須知國家賠償書類格式下載國家賠償資訊公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五都改制相關自治法規適用公告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法律草案公告專區稅式支出報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開事項 一般法制作業須知綜合法制作業規定法律案作業法規命令案作業行政規則案作業組織類地方制度類規費稅式類法規英譯類法制體例及用字詞語行政院公報相關規範條約協定其他 ::: 法制體例及用字詞語 首頁 法制作業一般法制作業須知法制體例及用字詞語 有關法規施行日期之專題研究 發布單位:法制處聯絡人:法規會-上稿     有關法規施行日期之專題研究 1.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又本院訂頒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壹、二、有關法規草擬作業之說明,其中(一)已敘明行政機關於草擬法規時,法規應規定之事項,須有完整而成熟之具體構想,以免應予明定之事項,由於尚無具體構想而委諸於另行規定,以致法規訂定後不能立即貫徹執行;草擬法律時,涉及相關機關權責者,應會商有關機關;必要時,並應諮詢專家學者之意見或召開研討會、公聽會;有增加地方自治團體員額或經費負擔者,應與地方自治團體協商;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亦應有完整之評估。

另應預估所需執行人員之員額與經費,於草案總說明中一併敘明,俾便併予衡酌,以期完成立法程序後順利執行。

是行政機關草擬法律案時,對於應規定之事項須有具體構想,即使有授權訂定子法之必要,對於該子法之內容亦應有成熟具體之構想,並於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立即著手子法之草擬作業,以利法律公布施行時,其子法亦能即時發布施行,俾免相關子法無法完成立法,致法律不能貫徹執行。

上述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應由各機關切實注意辦理。

是法律及其細則之施行日期,仍以自公布日或發布日施行為原則。

2.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上開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事項不宜自公布日施行,而須於公布後預留相當時間始施行較為妥適之情形,始有其適用,以免法規動輒採取特定施行日期之體例。

此類特定施行日期之立法體例,亦不宜過於繁雜,免致各行政機關於草擬法案時莫衷一是,且為配合法律及其子法於修正時,可能因末條之規定體例,導致適用上之疑義,故宜採取統一體例如下:          (母法) 第○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子法) 第○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右開體例,其子法之發布日期應與母法之指定施行日期配合;其細則之修正如係配合母法之修正而修正時,亦同。

3.    法律條文中關於特定一個或數個條文有特定施行日期之必要時,宜於該特定條文增列第二項或另列一專條,以明定其施行日期,其例如下:        (例一) 第○條  ……。

前項關於○○事項,其施行日期,由○○(機關名稱)定之。

       (例二) 第○條  第○條、第○條......及第○條,其施行日期,由○○(機關名稱)定之。

4.    法律之施行,有特定期間之必要者,宜於末條特定,其例如下:        (例一) 第○條  本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

       (例二) 第○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

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年。

       (例三) 第○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日起適用○年。

摘要:有關法規施行日期之專題研究 上版日期:94-02-01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 openclose業務介紹法制作業一般法制作業須知行政程序須知政府資訊公開須知行政罰法須知法規會審議、法令及性別影響評估法規電腦處理作業法制作業資訊公開訴願作業訴願案件查詢系統訴願書類格式下載訴願常見問題回答訴願資訊公開訴願委員介紹教師申訴作業教師申訴案件查詢系統申訴書類格式下載申訴常見問題回答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介紹國家賠償作業國家賠償作業須知國家賠償書類格式下載國家賠償資訊公開行政院組改或地方改制相關法規適用公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五都改制相關自治法規適用公告電子布告欄出版品資料下載政府資訊公開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法律草案公告專區稅式支出報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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