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家事事件之宣判,應否公開法庭行之等相關疑義 - 臺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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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之宣示,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前段,原則上應於公開法庭行之,惟其但書亦有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之例外規定。
至於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所定「處理程序」是否包含宣判 ...
民國110年12月30日星期四14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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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家事事件之宣判,應否公開法庭行之等相關疑義
規範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107.03.05.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70000719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7年03月05日
主旨:有關家事事件之宣判,應否公開法庭行之等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院107年1月4日院彥文速字第1070000086號函。
二、裁判之宣示,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前段,原則上應於公開法庭行之,惟其但書亦有法
院得決定不予公開之例外規定。
至於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所定「處理程序」是否
包含宣判程序,經查本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相關資料,該條之初稿文字為:
「第四條(程序之不公開)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訴訟程序及非訟程序,除裁判之宣
示外,以不公開行之。
但調解法官或審判長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合意公開者,得許
旁聽。
」嗣第17次會議討論時,有委員認為「調解程序、訴訟程序及非訟程序」可用
「處理程序」取代,而「除裁判之宣示外」屬於多出之文字可予以刪除;其後雖有委
員提出是否應一併討論宣判、判決書亦不得公開之問題,惟該會及後續立法過程,均
未再討論相關問題(檢附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資料彙編(二)91年6月18日、
7月16日、7月30日、8月27日第17至20次會議紀錄、家事事件法草案條文對照表第
4條初稿影本供參)。
三、由於裁判之宣示屬審判核心事項,是否公開法庭行之,允宜由法官審酌有關法律規定
及個案情形,本於法律確信判斷;如認有公開必要,就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69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第2項所定兒少之姓名或其他
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亦宜參酌該條、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隱私權保護、家事事件
法第1條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第9條程序不公開等規定之立法意旨妥適處理,
以維兒少權益。
至於所詢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一節,如遇具體個案
涉訟,宜由法院考量個別情況,本其法律確信處理。
四、裁判之宣示,係指法院將內部已成立之裁判,經由法庭將裁判主文予以朗讀,並由書
記官記載於筆錄而向外發表之方法。
又宣示裁判,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且裁判一經宣示,為該裁判之法院即受其羈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1項第6
款、第224條、第225條、第231條第1項、第235條、第238條、第239條、家事
事件法第82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
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家事事件裁判之宣示亦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參照)。
五、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遇具體個案,本院尊重法院本於法律確信所為之判斷,併予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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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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