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家事事件之宣判,應否公開法庭行之等相關疑義 - 臺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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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之宣示,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前段,原則上應於公開法庭行之,惟其但書亦有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之例外規定。

至於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所定「處理程序」是否包含宣判 ... 民國110年12月30日星期四14時33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解釋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司法類 另存文字檔 | 友善列印 有關家事事件之宣判,應否公開法庭行之等相關疑義 規範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107.03.05.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70000719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7年03月05日 主旨:有關家事事件之宣判,應否公開法庭行之等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院107年1月4日院彥文速字第1070000086號函。

二、裁判之宣示,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前段,原則上應於公開法庭行之,惟其但書亦有法 院得決定不予公開之例外規定。

至於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所定「處理程序」是否 包含宣判程序,經查本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相關資料,該條之初稿文字為: 「第四條(程序之不公開)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訴訟程序及非訟程序,除裁判之宣 示外,以不公開行之。

但調解法官或審判長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合意公開者,得許 旁聽。

」嗣第17次會議討論時,有委員認為「調解程序、訴訟程序及非訟程序」可用 「處理程序」取代,而「除裁判之宣示外」屬於多出之文字可予以刪除;其後雖有委 員提出是否應一併討論宣判、判決書亦不得公開之問題,惟該會及後續立法過程,均 未再討論相關問題(檢附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資料彙編(二)91年6月18日、 7月16日、7月30日、8月27日第17至20次會議紀錄、家事事件法草案條文對照表第 4條初稿影本供參)。

三、由於裁判之宣示屬審判核心事項,是否公開法庭行之,允宜由法官審酌有關法律規定 及個案情形,本於法律確信判斷;如認有公開必要,就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69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第2項所定兒少之姓名或其他 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亦宜參酌該條、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隱私權保護、家事事件 法第1條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第9條程序不公開等規定之立法意旨妥適處理, 以維兒少權益。

至於所詢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一節,如遇具體個案 涉訟,宜由法院考量個別情況,本其法律確信處理。

四、裁判之宣示,係指法院將內部已成立之裁判,經由法庭將裁判主文予以朗讀,並由書 記官記載於筆錄而向外發表之方法。

又宣示裁判,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且裁判一經宣示,為該裁判之法院即受其羈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1項第6 款、第224條、第225條、第231條第1項、第235條、第238條、第239條、家事 事件法第82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

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家事事件裁判之宣示亦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參照)。

五、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遇具體個案,本院尊重法院本於法律確信所為之判斷,併予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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