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庭審理及裁判將不得公開 - 綜合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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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官員說,現行「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故現今除了非訟事件、與家暴法有關的民事保護令、刑法涉及性侵害等案件,還 ... 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星期三 家事法庭審理及裁判將不得公開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司法院制定「家事事件法」做出重要決議,認為家事案件多半涉及當事人家庭內的隱私,目前採行的公開審理有所不宜,故新法草案規定,未來家事法庭審理與裁判不得公開。

  新法依此完成立法後,社會上許多「名人家庭」鬧糾紛打官司,吸引眾多媒體前往關注聽庭的現況,將從此走入歷史。

 但為求周延,司法院家事研究制定委員會認為也應增列例外規定,認為在保障有利害關係第三人的權益前提下,若有與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提出聲請、或訴訟當事人均同意等情形下,可予公開,但目前仍傾向僅提供特定對象旁聽。

  家事研究制定委員會已原則通過前述條文規定,預定下次開會時正式作成定論。

 司法院官員說,現行「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故現今除了非訟事件、與家暴法有關的民事保護令、刑法涉及性侵害等案件,還有則是個案若涉及妨害國家安全、公序良俗等特別情況,可由法院裁定不公開外,一般法庭均採公開審理。

  官員表示,事實上家事案件的案情往往涉及當事人家庭內的隱私,如果公開審理,在許多「外人」在場情況下,陳述時可能會有保留,不利於當事人的訴訟權益,故將過去家事訴訟案的公開審理,改以不公開為原則。

再者,保有隱私權是每個人應有的人權,個人家庭的糾紛,實無必要對無關者公開。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司法院制定「家事事件法」是以尊重當事人為最高準則,故草案規定,即使該家事案件具有專屬管轄,無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的合意管轄規定時,仍應考量當事人的意願,准許自行合意選擇法院進行訴訟或處理。

  此外,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受理案件後,若認定案件並非家事事件,但如果當事人仍屬意由家事法院處理,法院仍可在尊重當事人前提下,尊重他們的選擇權。

  司法院表示,由於家事事件包含的類型廣泛,為因應各該事件類型的特殊需求,以便定其審理時應適用的程序法理,故草案也將家事事件加以分類。

  若家事事件具有爭訟性,但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並無處分權者,列為甲類,如確認婚姻無效、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等三項。

  家事事件具有爭訟性、當事人對程序標的有某些處分權者,列為乙類,如撤銷婚姻或收養、終止收養、離婚、否認子女等四項。

  與家事有關的財產權事件、具爭訟性、並對程序標的有處分權者,列為丙類,如夫妻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等六項。

  家事事件無爭訟性、對程序標的無處分權者,列為丁類,如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失蹤人財產管理、宣告禁治產、親屬會議等十四項。

家事事件有爭訟性、對程序標的有處分權、但向來以非訟事件處理、且事件性質上多有賴法官迅速依職權裁量者,列為戊類,如給與贍養費、夫妻同居或分居、報告夫妻財產等十類。

  前述有關管轄規定、分類標準等條文內容,已獲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其中家事事件區分出五大類型後,各類型應適用何種處理程序,另待日後討論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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