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61、1062、1063、1065、1066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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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62 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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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98年06月1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61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62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
期間為受胎期間。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66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67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68條
(刪除)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69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
受影響。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70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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