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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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5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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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任意認領&擬制認領 ... Ⅰ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Ⅱ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 ...
- 3民法§1065-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 第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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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登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倘當事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定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