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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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以單科本方式印製,封面依節次採顏色管理,於考試時分發應考人使用。

應考人應於法條封面書寫入場 ... 目前線上:873人,瀏覽人次:70561594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考選部為辦理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 ,特訂定本計畫。

二、考選部辦理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時,應於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中載 明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相關事宜。

三、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以單科本方式印 製,封面依節次採顏色管理,於考試時分發應考人使用。

應考人應於 法條封面書寫入場證編號,終場前繳交試卷者,應將法條置於桌面, 俟當節考試結束後,方得攜離試場。

四、考選部應於遴聘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各應試法律科目典試委員(召 集人)、命題委員、閱卷委員時,告知考試時附發法律條文之範圍, 供典試委員(召集人)、命題委員、閱卷委員辦理命題、閱卷時之參 考。

五、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之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 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

六、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各該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 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應考人應自行蒐 集知悉,如應考人引用舊條文作答,閱卷委員將視其作答內容評量。

七、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範圍如下: ┌──┬──────┬─────────────┐ │編號│應試科目│附發法律條文範圍│ ├──┼──────┼─────────────┤ │1│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 │2│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 │3│強制執行法│強制執行法│ ├──┼──────┼─────────────┤ │4│民法│民法│ ├──┼──────┼─────────────┤ │5│刑法│刑法│ ├──┼──────┼─────────────┤ │6│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增修條文│ ├──┼──────┼─────────────┤ │7│行政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 │││行政罰法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 ├──┼──────┼─────────────┤ │8│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 │││票據法保險法│ ├──┼──────┼─────────────┤ │9│國際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八、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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