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下)怎麼鑑定與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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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般來講,像是土木技師單位的鑑定費用時常高達一、二十萬,甚至視複雜程度可能更高,倘若訴訟中又重新來過,訴訟前的鑑定費等於白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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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關於鑑定 訴訟前自己找鑑定人做鑑定,得到的鑑定報告,到了訴訟中,對造不接受你提出的鑑定報告很正常,最怕的是法官也不接受,畢竟訴訟前的鑑定內容、鑑定問題,沒有經過對造表示意見,也未必能夠切中雙方的爭議事項。

而一般來講,像是土木技師單位的鑑定費用時常高達一、二十萬,甚至視複雜程度可能更高,倘若訴訟中又重新來過,訴訟前的鑑定費等於白花了。

  倘若是訴訟後才找鑑定,好處是透過法院囑託鑑定,在程序上與公信力上,都比較能獲得確保;但是風險在於「告了才鑑定」,有可能鑑定出來的結果讓人「大吃一驚」,可能根本肇事原因在於原告也就是你自己,結果訴訟裁判費白繳不說,貴森森的鑑定費也要自己吃下來,得不償失。

  訴訟前鑑定,未來到法院可能無法用;訴訟後才鑑定,可能結果不如人意,那到底該怎麼辦?   有一個方式:訴訟前先不用找到如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這樣的組織,先找你家附近的抓漏師傅看一下。

因為固然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會有一定的鑑定流程,還會出具比較嚴謹的鑑定報告,鑑定結果容易獲得法官的採納,但是費用相當高,倘若能夠先花個幾千元,請附近的抓漏師傅先初步到你家看一下漏水原因,或許心中先有個底,也比較能夠初步估計整個訴訟風險。

當然,如果抓漏師傅說必須進到對方房子內,才能確認,那可能就要對方配合,而對方若不配合,就要以我們上篇提到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予以裁罰。

五、求償 如果證據都顯示對我方有利,剩下就是求償範圍,求償範圍包含請對方負擔修繕責任,另外像是漏水倘若導致你家的傢俱受損,或是因此身心受到損害(當然,必須證明!),也是可以求償的。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也不能為了求償,就任由損害擴大,例如沙發或名貴古董持續放置於漏水處,讓損壞情況擴大,屆時可能會有與有過失,你也要分擔一部分賠償比例的情形。

六、結論 漏水問題,是現代公寓大廈常見爭議,從一開始的漏水原因評估、確認到最後的求償,每一步都要走得謹慎,才能盡量用最低成本,獲得最大效益,也讓問題澈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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