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喪葬津貼 - h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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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其配偶及依民法1138條規定之同一順序遺族,均得申請一次撫慰金(國軍退撫新制實施前稱為「餘額退伍金」)。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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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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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殯葬服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簡稱單身榮民)亡故,因在台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或自費安養中心)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並訂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業作業要點」乙種,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辦理殯葬事業採購,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亡故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維護亡故榮民之尊嚴。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簡稱單身榮民)亡故,因在台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或自費安養中心)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並訂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業作業要點」乙種,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辦理殯葬事業採購,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亡故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維護亡故榮民之尊嚴。
二、申請榮民喪葬補助費須知
項目
領就養金
領退休俸/終身奉
對象
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視死亡安養榮民)
榮民每月領取就養金$14,150元者。
支領軍方退休俸、生補費、贍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
每月領取俸金者(以前每半年領一次)。
承辦單位
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民之家。
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
檢附申請資料
榮民除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記事欄記錄必須保留)。
申請人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金融機構存摺。
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各地榮民服務處可列印)
申請書。
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籍本。
退伍令正本。
俸金支領憑證正本。
郵局存摺。
申請期限及資格
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
家屬。
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治喪小組。
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備註
喪葬補助費新台幣$40,000元(若子女申請公保補助,此項不得請領)。
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30,000元(配偶需無勞保及具中華民國身份證)。
遺眷得支領俸金,無喪葬補助費。
領退休俸榮民過世,其配偶可領「半俸」,但是必須子女放棄支領「餘額退伍金」。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其配偶及依民法1138條規定之同一順序遺族,均得申請一次撫慰金(國軍退撫新制實施前稱為「餘額退伍金」)。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
對於配偶改支半俸已修法為:必須年滿60歲且其婚姻關係存續15年以上未再婚者,始得支領半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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