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有那些內容?法院一定要照我聲請的內容發嗎?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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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該辦法第6條規定,在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的婚姻非訟事件,法院可以發下列暫時處分:(1) 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
法院認為適當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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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處分有那些內容?法院一定要照我聲請的內容發嗎?
各種家事非訟事件可以核發的暫時處分,請參考「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相關規定。
例如該辦法第6條規定,在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的婚姻非訟事件,法院可以發下列暫時處分:(1)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
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2)聲請人已陷生活困難或有陷於生活困難之虞者,法院得命相對人為一定之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
並得定應給付之期間。
(3)夫妻之一方有接受醫療、心理諮商或輔導之急迫需要者,於他方資力所能負擔之範圍內,命他方支付費用。
(4)命交付維持生活必需物品。
(5)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核發那些暫時處分,是由法院斟酌決定,所以不一定會照聲請的內容發。
另外,法院核發暫時處分時,是採取急迫性、必要性、合目的性及可執行性的原則,所以不可以超越必要範圍或悖離本案聲請。
發布日期:108-10-22
更新日期:108-12-12
發布單位: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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