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委託研究計畫人事費及管理費編列基準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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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 ... 目前線上:863人,瀏覽人次:67265027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科技部委託研究計畫人事費及管理費編列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 │項目│建議項目及經費標準│說明│ ││(單位:新臺幣元)││ ├───────┼───────────────┼──────┤ │一、研究人員費│1.專任研究人員:│1.本項各項數│ ││(1)研究員級:最高一一二、0│額採上限方│ ││00元/月。

│式規定,各│ ││(2)副研究員級:最高一0一、│機關得依業│ ││000元/月。

│務性質自行│ ││(3)助理研究員級:最高九一、│訂定相關經│ ││000元/月。

│費基準。

│ ││(4)研究助理:最高四四、00│2.專任研究人│ ││0元/月。

│員(含研究│ ││2.兼任研究人員:│主持人、協│ ││(1)研究員級:最高二四、00│同主持人等│ ││0元/月。

│),指由受│ ││(2)副研究員級:最高二二、0│委託單位編│ ││00元/月。

│制內正式僱│ ││(3)助理研究員級:最高一八、│用並專職從│ ││000元/月。

│事研究工作│ ││(4)研究助理:最高一二、00│之人員。

│ ││0元/月。

 │3.各機關應視│ ││3.研究人員職級比照「科技部委託│各該研究計│ ││研究計畫人事費及管理費編列基│畫之目的、│ ││準」之「貳、科學及技術類研究│性質及預算│ ││計畫」之人事費編列基準辦理。

│規模,妥為│ ││4.專任研究人員年終獎金:最高一│規劃計畫需│ ││點五個月。

│求。

服務建│ ││5.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或離職│議書(或企│ ││儲金:依相關法令辦理。

│劃書)應提│ ││6.前列各項研究人員經費基準,如│出包含人力│ ││應政策或業務參考需要,研究計│規劃、研究│ ││畫須縮短研究時程者,得經機關│人員本職身│ ││首長核准酌予提高。

│分與對該計│ │││畫投入及預│ │││期成果等資│ │││訊。

│ │││4.各該研究計│ │││畫應依人事│ │││費比例、人│ │││力配置及人│ │││員投入時間│ │││等,綜合衡│ │││量各項研究│ │││人員費之配│ │││置合理性。

│ ├───────┼───────────────┼──────┤ │二、座談會出席│最高二、000元/人。

│依「中央政府│ │費││各機關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 │││規定辦理。

│ ├───────┼───────────────┼──────┤ │三、問卷調查費│1.設定上限,例如調查費在三00│依計畫研究設│ ││元/份以內。

│計需要編列,│ ││2.調查費、郵資、問卷印刷費及資│包括調查費、│ ││料分析費或統計費等依問卷份數│郵資、問卷印│ ││編列。

│刷費。

│ ├───────┼───────────────┼──────┤ │四、報告印刷費│五0一頁以上十七萬元以內│依著作頁數計│ ││四0一至五00頁十四萬元以內│算。

│ ││三0一至四00頁十二萬元以內││ ││二0一至三00頁十萬元以內││ ││二00頁以下八萬元以內││ ├───────┼───────────────┼──────┤ │五、資料蒐集費│一00、000元以內│本項費用以購│ │││置參考書、期│ │││刊或影印必要│ │││資料,以及資│ │││料索費為限。

│ ├───────┼───────────────┼──────┤ │六、差旅費│1.依行政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計畫書須預先│ ││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研設部分出差│ ││點」規定編列。

│目的地。

│ ││2.國外資料常可透過網際網路蒐集││ ││,出國計畫應審慎評估。

││ ├───────┼───────────────┼──────┤ │七、稿費、鐘點│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編列。

│依「中央政府│ │費及審查││各機關單位預│ │費等││算執行要點」│ │││規定辦理。

│ ├───────┼───────────────┼──────┤ │八、設備使用與│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編列。

│項目內容依「│ │維護費及租││中央政府各機│ │金等││關單位預算執│ │││行要點」規定│ │││辦理。

│ ├───────┼───────────────┼──────┤ │九、其他經費│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及相關主、會│計畫書列明支│ ││計規定編列。

│用項目。

│ ├───────┼───────────────┼──────┤ │十、雜支費│最高依一至九項金額總和百分之五│計畫書列明支│ ││計列。

│用項目。

│ ├───────┼───────────────┼──────┤ │十一、行政管理│1.最高依一至十項金額總和百分之│為支應共同性│ │費│十計列。

│質事務費如水│ ││2.簽約學校或學術團體之規定超過│電費等研究計│ ││此基準者,得檢附相關資料,由│畫需要之支出│ ││委託機關核定後編列。

│。

│ └───────┴───────────────┴──────┘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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