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特考-警特考試介紹,警察制度,警特體檢項目,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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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質區分: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亦為品位制度之一種,現行警察人員雖分為:行政警察、保安警察、交通警察、 · 2. 官職分立: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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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入主警察行列,福利超優渥
《警察特考線上說明會8'44》
以目前公職體系待遇而論,只要入主警察人員行列,每月俸額可高達60,000~70,000元,比高普考、地方特考等初任人員高出許多。
況且從100年起,警察特考限本科系才考報考,少了非本科系生人員競爭,想一圓警察夢想更是唾手可得。
以四等行政警察為例,訓練後分發擔任「一線三星」的外勤警員,本俸加上專業加給、警勤加給,1個月薪水可達4萬5千多元;如果再加上超勤津貼(如台北市每月可報1萬7千元),加起來收入高達6萬2千多元!通過三等考試的警員薪水更高,1個月可再加約1萬元。
也就是說,即使是剛踏進社會的菜鳥警員,但若通過三等考試,在台北市服外勤,可以有7萬元收入!這個待遇,在其他行業的新鮮人眼中簡直是「天文數字」,不少公司行號的主管也拿不到這個價碼,令人稱羨。
警察制度
體檢項目
分發工作內容
◎我國警察的組織系統、機關單位層級
◎第一階段:完成體格檢查及報名手續合於各校院基準者,即進行資格審查,含以下
1.報名應繳資料
2.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
3.檢定及篩選等
◎第二階段:經審查符合第二階段考試資格之考生,持第二階段考試准考證至各指定考試地點參加
1.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
2.口試
3.智力測驗
4.面試及專長測驗
一、警察人事制度-官職分立制
稱警察人員者,係指依法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現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要義如下:
1.性質區分: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亦為品位制度之一種,現行警察人員雖分為:行政警察、保安警察、交通警察、
衛生、消防、刑事等十種,然其適用則一。
2.官職分立: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職或免官。
3.等階區分: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
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
,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4.職務區分:警察人員之職稱,依各級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之規定。
二、依序分發任用及六年內限制轉調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自民國100.01.01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三、陞遷制度
1.一線三星警員:依平時工作表現之主官考評及獎懲資績計分排序,再依缺額晉升一線四星職務,另亦可經由警大
所舉辦的在職人員考試,錄取後,受訓合格畢業,直接晉升派任二線一星職務。
2.一線四星職務:除由警大所舉辦的在職人員考試,錄取後,受訓合格畢業,晉升二線一星職務外,如無特殊重大
功績(達破格升級要件)便無法再晉升。
3.二線一星至三線一星職務:依平時工作表現的主官考評及獎懲資績計分排序,或通過警察內部相關職務考試,逐一
晉升派任。
4.三線一星至晉升三線四星(警監):由內政部依職務派任晉升。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項目
標準說明
身高
男性未達165公分(赤足)。
女性未達160公分(赤足)。
原住民男性未達158公分(赤足)。
原住民女性未達155公分(赤足)。
身體質量指數BMI
男性質量指數未達18.0或超過28.0,女性質量指數未達17.0或超過26.0。
※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視力
各眼裸視未達0.2者。
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聽力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辨色力
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血壓
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者。
手指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手臂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下肢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其他
1.其他重症疾病,無法治癒,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
2.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3.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4.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軍人或退除役人員
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考試地點與分發訓練規定
■考試地點:
臺北、新竹、臺中、嘉義、高雄、花蓮、臺東七考區,同時舉行。
■任用資格: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訓練規定:
1.三等:除具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
2.四等:除具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限制轉調:
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
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熱門警察類科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行政警察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消防警察
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
需24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捕蜂、抓蛇、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及其他風災、水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
交通警察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交通秩序的整理改善以及交通事故的預防、處理與鑑定等交通安全工作。
資料來源:考選部、公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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