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財產歸誰?(農委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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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親屬編七十四年七月四日修正前結婚而適用聯合財產制,因當時聯合財產制規定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如果不能證明為妻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外,均屬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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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財產歸誰?
我家的財產歸誰?
問題: 幾個太太在一起聊天。
李太太說:「在我們家呀,我最大,房子、車子、銀行存款,統統都是我的。
」 張太太說:「在我們家,表面上是我先生最大,不過其實一切值錢的東西都是我的。
」 王太太說:「我們家很公平,房子是我的,可是地是我先生的。
」 「你們這樣,將來房子及土地都不好賣呀!」李太太和張太太異口同聲叫起來。
「沒關係啦,」王太太說:「我們的感情穩得很,那只是一個形式啦……」 孟太太說:「不過,感情這種東西靠不住的,說變就變,我覺得關於權利義務方面的事情,還是公事公辦比較好。
」 說著,孟太太輕輕推了王太太一下,扮了一個鬼臉說:「對不起,妳可別罵我烏鴉嘴喔!」 王太太顯然還是「執迷不悟」,「萬一哪一天真的連感情都發生變化,其他的我也不在乎了……」 她還沒說完,就被其他幾個太太齊聲打斷:「到時候妳就不會這麼說了!」 接下來,她們紛紛轉述了許多從各處聽來的八卦消息及悲慘的例子,都是一些平時毫無危機意識的大方妻子,一旦婚姻生變,幾乎一無所有。
嘰嘰喳喳說了半天,大家突然才注意到新搬來不久的何太太從剛才到現在,一直很沈默。
李太太便問何太太:「你們家的情形是怎麼樣?」 「我呀--」何太太苦笑道:「我就是你們剛才說的那種毫無危機意識的大方妻子……」 「真的嗎?」眾人驚訝的問。
「真的,」何太太慢條斯理的說:「在我們家,只有動產歸我,不動產統統歸我先生。
」 「那也不錯呀,」李太太說:「至少妳還有銀行存款……」 「不,銀行存款在我們家是屬於『不動產』,因為存進去之後,我先生就是打死也不會提出來。
」 「那--如果動產不是銀行存款,一定就是黃金囉?」張太太說。
「也不是。
」何太太搖搖頭。
「那就是首飾?」王太太問。
「也不是。
」 「是能夠保值的骨董或名畫嗎?」孟太太問。
「都不是。
」 「那還會是什麼呀?」眾人都很疑惑。
這個時候,何太太才嘆了一口氣,無奈的說:「在我們家,所謂『動產』,指的就是我們那兩個精力旺盛的小鬼呀!」解析: 在民法中,「物」是私權之客體,也就是私權行使的對象。
所謂「物」,是指人身以外人力所能支配,而有經濟價值之獨立物體。
所以,「物」通常指有體物,權利不包括在內,至於人類的身體,基於保護人格之理由,當然不能被當成「物」來看待。
故事中比喻動個不停的小孩為「動產」,自然是開玩笑的。
男女雙方結婚共組家庭,其財務結構,分為婚前財產(即夫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婚後財產(即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及特有財產(即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所必須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選擇下列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1.法定財產制: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中,對於夫妻法定財產制有大幅修正;明文規定夫或妻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惟如夫或妻之財產,無法界定究為婚前所有或婚後取得時,在無反證之前,均先推定為婚後財產;至於無法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婚後分別共有之財產。
2.共同財產制: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3.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男女雙方在結婚後要採行何種財產制,須審慎思考協調,夫妻財產制如果採行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則其訂立、變更或廢止應訂立書面,且最好向法院為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如果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夫妻如果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在民法親屬編七十四年七月四日修正前結婚而適用聯合財產制,因當時聯合財產制規定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如果不能證明為妻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外,均屬夫所有。
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七十四年七月四日以前購置的不動產,縱使登記妻的名義,該不動產仍屬夫所有。
但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第六條之一規定,前開不動產在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前,如果夫妻沒有向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為夫所有,即應依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即該不動產屬妻之原有財產。
因此凡是登記名義為妻所有的不動產,不論其何時結婚、何時登記,皆由妻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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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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