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鑑定完成後之程序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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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監護宣告之聲請有理由,承辦法官於裁定中會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 ... 若法院認為受鑑定之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但具備為輔助宣告之要件(民法 ... 搜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快捷列 停止拍賣 停止應買 服務專區 家事 家事活動訊息 家事制度簡介 家事調解 婚姻與子女 繼承收養 家庭暴力防治 監護、輔助宣告 死亡宣告 家事服務中心 家庭暴力防治服務中心(卿庭) 本網站網頁串連 家事短片集錦 家事事件書狀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 首頁 業務簡介 家事 監護、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鑑定完成後之程序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在承辦法官依聲請排定鑑定期日,並和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鑑定完成後,會先等鑑定醫師將報告送回,若法官也認為沒有其他應處理之問題,便會斟酌鑑定報告結論綜合判斷,並製作裁定送達。

若法官認尚有應補正事項,將另外通知相關人配合提供所需資料或開庭調查。

  若監護宣告之聲請有理由,承辦法官於裁定中會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合適之人為監護人(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法院會從配偶、四親等內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人選中選定監護人),及指定另一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應為同一人。

另外法院會視個案需要,囑託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關進行訪視,提出有關選定監護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調查報告(民法第1111條第2項)。

  若法院認為受鑑定之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但具備為輔助宣告之要件(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可能會在徵詢當事人等之意見後,轉為輔助宣告之裁定。

  監護宣告裁定,原則上從裁定送達選定之監護人時起便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169條)。

另外,法院等到裁定確定後,會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到時候請拿收到的裁定書、確定證明書及相關資料(如: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件、印鑑等,此部分宜先洽詢戶政事務所,確認所需文件為何),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宣告與監護人登記,同時聲請登記完成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後便可以拿著辦理後續相關監護事務。

  關於受監護宣告之名下財產,請記得要於監護開始後兩個月內,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關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總歸戶(如: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向法院陳報,法院收受確認無誤後將予備查存檔並函覆結果,此部分不須另外繳納聲請費用。

發布日期:106-10-11 更新日期:109-11-08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認識本院 本院沿革 關於院長 本院組織 本院管轄 活動紀要 地址電話 位置交通 樓層平面圖 政府資訊公開 關於法官 法官事務分配 本院各庭分案要點 法官專業法庭 民事法官名錄 刑事普通庭法官名錄 強制處分庭法官名錄 刑事審查庭法官名錄 刑事簡易庭法官名錄 少年法官名錄 家事法官名錄 板橋簡易庭法官名錄 三重簡易庭法官名錄 行政訴訟庭法官名錄 民事執行處法官名錄 新聞公告 新聞稿 即時澄清新聞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採購資訊 其他資訊 停止拍賣公告 停止應買公告 公示催告 業務簡介 民事 勞動事件 訴訟外ADR 家事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公證業務 提存業務 登記業務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性騷擾防治專區 查詢服務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裁判主文公告 案件進度查詢 開庭進度查詢 庭期表查詢 名冊專區 義務辯護專區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其他查詢服務 便民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視訊開庭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常見問答 多元繳費服務 徵收費用標準 閱卷聲請 系統服務 與民有約 電子檔案上傳區 調閱電子筆錄 多元繳費平台 督促程序自動化平台 防疫訊息 其他便民服務 問卷調查 書狀範例 司法院書狀範例 本院書狀範例 常見問答 司法院常見問答 本院常見問答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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