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列報受扶養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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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2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1人申報扶養,如未達成協議,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申報扶養。

二、離婚夫妻申報子女之免稅額: 離婚夫妻列報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列報受扶養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 :::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納稅義務人列報受扶養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且符合所得稅法之規定,始得列報。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減免規定之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尚非僅提示扶養切結書,或支付生活費之付款證明等文件,即得列報該項免稅額。

該局特別整理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列報直系尊親屬之免稅額: 需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兄弟姊妹2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1人申報扶養,如未達成協議,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申報扶養。

二、離婚夫妻申報子女之免稅額: 離婚夫妻列報扶養未滿20歲之子女,或雖已滿20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而受扶養之子女免稅額,應協議由扶養之一方申報;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申報。

經法院裁定者,以裁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申報;如裁定內容為夫妻雙方共同行使者,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申報。

三、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如伯、姪、孫、甥、舅等),該親屬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其優先扶養順序之親屬為無所得及無財產資力,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欲列報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須注意是否符合上述實際扶養之事實要件,如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還須符合民法第1123條規定,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而非僅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認定標準,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詢問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9-05-21 更新日期:2019-11-14 點閱次數:13704 (New)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服務園地 國庫服務資訊 賦稅服務資訊 關務服務資訊 國有財產服務資訊 促參服務資訊 國際財政服務資訊 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 檔案應用 出版刊物 民眾常見問答 財政雙語詞彙 與民交流區 財政法規 各稅法令函釋 財政主管法規系統 法規預告 國庫法規 賦稅法規 關務法規 國有財產法規 促參法規 訴願法規 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 財政及貿易統計 公告訊息 統計發布預告 統計資料庫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 財政及賦稅統計 進出口統計 性別統計 其他業務統計 分析與研究 視覺化專區 統計出版品 相關統計網站 主題專區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房地合一稅2.0專區 重大欠稅公告專區 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 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 反避稅專區 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 內部控制專區 廉政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 性別主流化專區 消費保護 節能減碳專區 採購資訊 財政績優獎勵專區 兩公約宣導專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聯絡資訊一覽 機關首長簡介 沿革組織職掌 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 財政史料 政策與計畫 本部111年重要施政 重要施政要聞 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 健全房市相關措施 重要措施 研究發展 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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