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原住民族各族語言發展策略之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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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原住民因種種因素流失語言及文化,有關家庭與社區之母語學習,紐西蘭毛利語建立之語言巢,常為人引為借鏡。

語言巢係學前教育之母語幼兒園以沈浸毛利語環境方式,使兒童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推動原住民族各族語言發展策略之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3月 更新日期:108年3月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0650 一、題目:推動原住民族各族語言發展策略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教育法 三、探討研析 (一)原住民族語言保護及發展狀況,非僅涉及國家文化發展,亦影響臺灣於國際上自由度評比 語言有其文化、認同意涵,依學者陳淑嬌96年6月於中央研究院語言學研究所出版之「台灣語言活力研究」資料顯示,雖臺灣各族群均面臨母語傳承之困境,惟以原住民族語言斷層最為嚴重。

為保障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近日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藉每年2月21日之世界母語日(InternationalMotherLanguageDay)宣布,將推動16族各項族語復振計畫。

原民會表示,因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施行,16個原住民族所使用語言被列為國家語言,故臺灣於美國「自由之家」(FreedomHouse)「2018年世界各國自由度調查報告」中,自由度評比由91分提高至93分,顯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是台灣自由度提升之「關鍵發展」項目。

(二)我國法制上已就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定有數種法律規範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9條第1項即謂,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本條第3項並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另以法律定之。

而我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於106年6月14日制定公布,更進一步落實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

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原民會)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並優先復振瀕危語言。

故原民會應依各族語活力傳承力度、流失狀況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並挽救瀕危語言。

另外,原住民族教育法明定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並納入原住民各族歷史文化及價值觀,此均得作為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的手段。

(三)原住民族對族語使用之意識有待改進,部分族語甚至已淪為瀕危語言 語言為溝通之工具,當原住民族語言欠缺使用環境或面臨其他語言強勢競爭,原住民族對該族語使用之意願即可能薄弱。

按原住民族現已大量移居都市地區,在大都市人口稀釋使用機會下,難有以原住民族語言溝通之場合,加以配合國際化發展,英文等外國語言有提昇國家與個人競爭力因素,原住民族語言自處於弱勢。

另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9年報告指出,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被列為瀕危語言者已有9種(即列為「極度危險」之撒奇萊雅語、噶瑪蘭語、邵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等5種,及列為「嚴重危險」之賽夏語、魯凱語下三社方言等4種),可見原住民族語言之保護已面臨危機。

四、建議事項 (一)營造家庭、社區、學校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環境,並建立網路線上或多媒體資源等多管道學習方式 原住民族語言涉及其文化內涵、族群認同,且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政府應就兩公約中對少數民族語言人權所揭示之內容落實保障,故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之政策除文化保存目的,亦涉及少數族群保障之國際人權形象問題,尤應審慎。

臺灣原住民因種種因素流失語言及文化,有關家庭與社區之母語學習,紐西蘭毛利語建立之語言巢,常為人引為借鏡。

語言巢係學前教育之母語幼兒園以沈浸毛利語環境方式,使兒童早早學習母語。

另外,以德國索本族語言環境之塑造為例,該國於公共或私人設施均建立雙語模式,教育上亦然,凡此均屬營造族語使用環境之措施。

而除學校母語課程安排外,由於網路科技發展,現今年輕一輩對網路資訊接觸頻繁,亦常藉由多媒體教學資源進行學習,而搶救母語尤應針對較缺乏族語能力之年輕人,故若藉由網路線上或多媒體資源學習母語,建立多元學習管道,相對而言,應屬成本較輕、效益較佳之推動母語保存與發展方式。

(二)藉由民間族語推動組織落實族語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等相關事項,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振興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原住民族各族設立族語推動組織。

本條規定旨在藉由相關民間團體之力量,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振興。

由於民間力量引入,有因地制宜更貼近原住民族需要、資源使用更有效率之優點,尤其在語言學習上,對推廣活動更能達到目標。

故對於推動原住民族各族語言發展策略而言,整合政府與民間團體之資源,以進行族語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等相關事項,除可降低政府公部門成本,亦可增加該等目標之影響力,應可優先採用。

(三)培育原住民族語言教學人才,嚴謹師資標準,以提昇族語教學品質 雖然臺灣目前已有中央研究院、臺灣大學等研究組織建置語言資料庫保存原住民族語言資產,而原民會之原住民族語言振興6年計畫,自96年起亦分別辦理14族16語別之字辭典編纂。

惟語言之保存,仍有賴語言之使用。

參酌政府於推行國語文政策時代設置「國語指導員」之作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1,500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按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需要充足專業人才參與,包括不同學習階段之教學人才。

目前原民會對於族語老師進用資格僅要求具備該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或「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者,惟是否具有教學能力,尚未可知。

臺灣許多族語教學老師未受過相關專業或實務課程,不利族語推廣。

故推動策略上,應可考慮進一步建立族語教學師資培育制度,建立明確嚴謹師資標準,以提昇原住民族語言教學人才教學品質。

此對推動原住民族各族語言發展,應為重要任務。

撰稿人:呂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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