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表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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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若以後│ │ │項之規定│ │有使用「律」作為法律名│ │ │者稱之。

... 等為法規之名稱,英文中│ │ │ │ │並無較精準之對應名詞,│ ... 目前線上:793人,瀏覽人次:68113183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表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憲法: ┌────┬────┬──────┬───────────┐ │法規名稱│使用原則│法規名稱英譯│說明│ │││標準化用語││ ├────┼────┼──────┼───────────┤ │憲法││TheConstit-││ │││ution││ ├────┼────┼──────┼───────────┤ │憲法增修││TheAmendme-││ │條文││ntoftheC-││ │││onstitution││ └────┴────┴──────┴───────────┘ 二、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名稱用語: ┌────┬────┬──────┬───────────┐ │法規名稱│使用原則│法規名稱英譯│說明│ │││標準化用語││ ├────┼────┼──────┼───────────┤ │法│屬於全國│1Act│1Act:│ ││性、一般│2Code│使用於其他一般之「法│ ││性或長期││」。

(「Act」一詞,│ ││性事項之││在英美國家,係指須由│ ││規定者稱││國會經過立法程序通過│ ││之。

││之成文法律;而「Law│ ││││」一詞,係較廣義之概│ ││││念,包括法理、法律原│ ││││則、判例、習慣法等,│ ││││不僅僅指立法機關通過│ ││││之成文法而已。

因此,│ ││││依我國憲法及中央法規│ ││││標準法規定之法律位階│ ││││,係指經立法院(國會│ ││││)通過之「法」。

將「│ ││││法」之名稱,於英譯時│ ││││使用「Act」一詞。

而│ ││││於編纂成法典型態者或│ ││││具基本法之性質之「法│ ││││」,使用「Code」一詞│ ││││。

某某施行「法」,則│ ││││譯成:EnforcementA-│ ││││ctof…。

│ ││││2Code:│ ││││使用於編纂成法典型態│ ││││或規範為基本法性質之│ ││││法律,例如現行之民法│ ││││、刑法、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 ││││法等五部基本法,或類│ ││││似性質之基本法,使用│ ││││Code。

│ ├────┼────┼──────┼───────────┤ │律│屬於戰時│Act│戰時軍律已廢止,現行法│ ││軍事機關││中目前已無使用「律」之│ ││之特殊事││中文法律名稱。

惟若以後│ ││項之規定││有使用「律」作為法律名│ ││者稱之。

││稱者,英譯時亦應譯為「│ ││││Act」。

│ ├────┼────┼──────┼───────────┤ │條例│屬於地區│Act│為求統一英譯名稱用語,│ ││性、專門││條例之英譯名稱亦採用│ ││性、特殊││Act,以免混淆,亦可明│ ││性或臨時││白了解係國會通過位階之│ ││性事項之││法律。

│ ││規定者稱│││ ││之。

│││ ├────┼────┼──────┼───────────┤ │通則│屬於同一│Act│「通則」多見於章節用語│ ││類事項共││,少見於法律名稱。

為簡│ ││通適用之││化英譯名詞之翻譯,並避│ ││原則或組││免誤解及明確界定法律位│ ││織之規定││階,如有使用「通則」作│ ││者稱之。

││為法律名稱,其英譯時使│ ││││用「Act」。

│ └────┴────┴──────┴───────────┘ 三、「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名稱用語: ┌────┬────┬──────┬───────────┐ │法規名稱│使用原則│法規名稱英譯│說明│ │││標準化用語││ ├────┼────┼──────┼───────────┤ │規程│屬於規定│Regulations│Regulations一詞在美國│ ││機關組織││係指由行政機關制定頒布│ ││、處務準││之法規(issuedbyexe-│ ││據者稱之││cutiveauthorityofg-│ ││。

││overnment,e.g.byf-│ ││││ederaladministrative│ ││││agency),與我國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由各│ ││││機關發布之命令類同,惟│ ││││美國不像我國中央標準法│ ││││中,區分機關訂定命令之│ ││││種類,以「規程」、「規│ ││││則」、「細則」、「辦法│ ││││」、「綱要」、「準則」│ ││││等為法規之名稱,英文中│ ││││並無較精準之對應名詞,│ ││││英譯名稱統一為│ ││││「Regulations」;「施│ ││││行細則」,通用為│ ││││「EnforcementRules」│ ││││,此部份則援用;至於中│ ││││央法規標準法命令名稱中│ ││││之「標準」,依其使用原│ ││││則,可對應英文名詞中之│ ││││「Standard」,此名稱英│ ││││譯名稱可使用「Standar-│ ││││ds」。

│ ├────┼────┼──────┼───────────┤ │規則│屬於規定│Regulations│同上說明。

│ ││應行遵守│││ ││或應行照│││ ││辦之事項│││ ││者稱之。

│││ ├────┼────┼──────┼───────────┤ │細則│屬於規定│1Enforceme-│「施行細則」使用Enfo-│ ││法規之施│nt│rcementRules;「細則│ ││行事項或│Rules│」使用Regulations,其│ ││就法規另│2Regulatio-│餘同上說明。

│ ││行補充解│ns││ ││釋者稱之│││ ││。

│││ ├────┼────┼──────┼───────────┤ │辦法│屬於規定│Regulations│同規程之說明。

│ ││辦理事務│││ ││之方法、│││ ││時限或權│││ ││責者稱之│││ ││。

│││ ├────┼────┼──────┼───────────┤ │綱要│屬於規定│Regulations│同規程之說明。

│ ││一定原則│││ ││或要項者│││ ││稱之。

│││ ├────┼────┼──────┼───────────┤ │標準│屬於規定│Standards│同規程之說明。

│ ││一定程度│││ ││、規格或│││ ││條件者稱│││ ││之。

│││ ├────┼────┼──────┼───────────┤ │準則│屬於規定│Regulations│同規程之說明。

│ ││作為之準│││ ││據、範式│││ ││或程序者│││ ││稱之。

│││ └────┴────┴──────┴───────────┘ 四、內郭狸範之「行政規則」名稱用語: ┌────┬────┬──────┬───────────┐ │法規名稱│使用原則│法規名稱英譯│說明│ │││標準化用語││ ├────┼────┼──────┼───────────┤ │各種行政│行政機關│Directions│非上述基於法律授權訂定│ │規則│規範內部││發生對外效力之法規命令│ ││之行政規││,而係由行政機關訂定規│ ││則││範行政機關內部行為之行│ ││││政規則名稱,均統一使用│ ││││之。

│ └────┴────┴──────┴───────────┘ 五、法規結構用語: ┌────┬────────┬──────────────┐ │法規結構│法規名稱英譯標準│說明│ │名稱│化用語││ ├────┼────────┼──────────────┤ │編│Part││ ├────┼────────┼──────────────┤ │章│Chapter││ ├────┼────────┼──────────────┤ │節│Section││ ├────┼────────┼──────────────┤ │款│Subsection││ ├────┼────────┼──────────────┤ │目│Item││ ├────┼────────┼──────────────┤ │總則│General│在法規章節中有單列總則編、章│ ││Principles│作為法規一體適用之原理原則,│ │││於總則編、章內仍有通則章、節│ │││,使用之。

如民法總則編外,另│ │││有通則之章節款,以為區分。

│ ├────┼────────┼──────────────┤ │通則│General│法規結構中如無總則,單列章節│ ││Provisions│款之通則使用之。

│ ├────┼────────┼──────────────┤ │罰則│PenalProvisions││ ├────┼────────┼──────────────┤ │附則│Supplementary│「SupplementaryProvisions」│ ││Provisions│用在不可獨立之附件,法律條文│ │││章節中之附則,為法律之一部份│ │││,無法獨立分割立法,因此,法│ │││律條文中章節之「附則」,使用│ │││「SupplementaryProvisions」│ │││之英譯名稱。

│ └────┴────────┴──────────────┘ 六、法規條文結構用語: ┌────┬────────┬──────────────┐ │法規條文│法規名稱英譯標準│說明│ │結構名稱│化用語││ ├────┼────────┼──────────────┤ │條│Article││ ├────┼────────┼──────────────┤ │項│Paragraph││ ├────┼────────┼──────────────┤ │款│Subparagraph││ ├────┼────────┼──────────────┤ │目│Item││ ├────┼────────┼──────────────┤ │之一│-1││ └────┴────────┴──────────────┘ 〔立法理由〕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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