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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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籌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政策、重大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重大計畫推動與管考及辦理相關會議,特設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以下簡稱本 ... 目前線上:676人,瀏覽人次:68932805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籌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政策、重大資通安 全事件通報應變、重大計畫推動與管考及辦理相關會議,特設行政院 資通安全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之研議及協調推動。

(二)國家資通安全重大事件之通報、應變及管考。

(三)國家資通安全重大計畫之核議、協調推動及管考。

(四)國家資通安全相關法案及規範之審查及協調推動。

(五)重要資通安全會議之籌辦。

(六)辦理本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幕僚作業。

(七)其他本院交辦國家資通安全相關事項之研議及推動。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本院指派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相 當層級具行政經歷人員兼任之,指揮、監督所屬業務;副主任二人, 由法務部及科技部派員兼任,襄助主任處理相關業務。

四、本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均為無給職。

五、本辦公室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人員派充之;必要時,得由各相關機 關調用人員常駐,並得依業務需要聘用人員。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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