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檢察官未舉證當事人有何提供期貨商品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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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會員 購買授權與點數 列印時間:110/03/2422:12 《》 檢察官未舉證當事人有何提供期貨商品供人從事交易並予以撮合之行為,復未指明公司行號與其有何關連,無從認定有何參與或經營期貨交易所業務犯行 2016-12-19 裁判字號:105年金上訴字第35號 案由摘要:詐欺等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4、340條(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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