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二、本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具同性質之補(捐)助款,為達公平一致性,由主管機關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97年03月06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8月25日
發文字號:
府主專字第1100138770號函
法規體系:
主計
全文檔案: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為加強對民間
團體補(捐)助經費支用之考核與管制,俾提升補(捐)助成效,特
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
事項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府各機關補(捐)助預算如涉及上級補助款或特定財源之經費,
依補(捐)助機關(單位)所定作業規範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項之
規定。
二、本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
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具同
性質之補(捐)助款,為達公平一致性,由主管機關(單位)訂定統
一作業規範。
前項作業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補(捐)助對象。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六)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七)督導及考核。
三、本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
式處理。
(二)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三)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
幣二萬元為原則。
(四)符合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
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
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
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
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
團體。
四、本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就下列事項納入第二點之
作業規範內或於補(捐)助契約中訂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除應撤
銷該補(捐)助案件,並追繳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
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對象應依政
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
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
與核定補(捐)助比率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
助項目核實撥付。
(六)受補(捐)助對象對於依規定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
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府各機關應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相
關紀錄,如發現受補(捐)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
單據,致有毀損、減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
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
一至五年。
(七)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
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本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憑證送審規定,應
請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收支清單,以及指定補助項目之各項
支用單據辦理結報。
但各機關同意由受補(捐)助對象留存前
開各項支用單據者,得憑領據結報,各機關並應建立控管及
審核機制,作成相關紀錄。
五、本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資訊公開:
(一)依第二點規定訂定之作業規範應予公開。
(二)本府各機關於接獲補(捐)助案件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
團體案件應於本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以下
簡稱補捐子系統)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三)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名稱
、受理單位、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
,按季於本府網站公開;主管機關(單位)對其管考結果應於
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開。
六、主管機關(單位)除應於補捐子系統登錄補(捐)助案件之考核結果
,並應按季列印彙整表逐級核章後送本府計畫處備查,並俟年度
結束後辦理獎懲作業,獎懲標準由本府計畫處訂定之。
七、本府各機關應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業務強化內部控制機制,依
下列規定辦理管制考核,並於事後抽案切實輔導查核:
(一)對補(捐)助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
各受補(捐)助之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各機關得減少
或收回補(捐)助款。
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各機關得逕減少
補(捐)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捐)助核定之重要
依據。
考核項目如下:
1.活動辦理執行情形。
2.設施設備之購置及財產登錄、移交執行情形。
3.興建及修繕工程之執行情形。
(二)經常事務類補(捐)助案件由主管機關(單位)逕為考核,其考
核方式如下:
1.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
辦理活動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
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3.補(捐)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活動現場訪視,並
得審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三)工程設備類補(捐)助案件由主管機關(單位)逕為考核,其考
核方式如下:
1.營建工程類,執行單位應依建築相關法規及政府採購法第
4條辦理;其中超過一百萬元以上案件發包後應將開工日
期及開標紀錄表(其屬建築類應檢附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
影本)送主管機關(單位)備查,超過一百萬元以上案件並
應由本府工程抽查小組列入抽查範圍。
2.設備類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
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
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3.設備類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
等訪視,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四)營建工程類一百萬元以下及設備類五萬元以下之案件採書面
審查辦理。
八、各項補(捐)助案件如涉及議員建議案,應依據「宜蘭縣政府對於
議員建設建議事項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宜,各主管機關(單位)得參考中央政府各機
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並視業
務執行需要,另訂補充規定。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內容-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 ...
二、本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具同性質之補(捐)助款,為達公平一致性,由主管機關 ...
- 2桃園市政府107年度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表達,如「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社會行政工作」。 3.是否為除外規定之民間團體請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第三點之(四) ...
- 3內政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 ...
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本作業規定辦理。 ... 作業規範,報本部核定。 前項作業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補(捐)助對象。 (二)補 ...
- 4法規沿革-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 ...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104 年04 月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 年07 月27 日.
- 5財政部督導所屬事業機構109年度辦理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
壹、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6點及第7 ... 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及財團法人桃園市幸福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友愛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