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未留聯絡方式即構成@ 聯合勞務管理顧問社:: 隨意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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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黃漢濱超車不慎,擦撞阮姓女機車騎士,造成阮女摔車倒地,黃男雖下車察看,眼看傷勢不重,拿一百元和解被拒,就駕車離去。

板橋地院昨宣判,除認定黃男觸犯《刑法》過失傷害,也構成肇事逃逸,共判黃男八月徒刑,不能易科罰金;若案件確定就須坐牢。

法院開庭時,黃男辯稱沒有肇逃,否則不會下車並給錢,當天因下雨路滑,是阮女技術不好撞他車,責任在阮女,而且他是拿七百元,只是阮女嫌錢少。

而他也有用手機撥一一○,只是未接通。

但判決指出,《刑法》肇事逃逸罪的立法意旨,是要駕駛人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死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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