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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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 ... 目前線上:701人,瀏覽人次:66372536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 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 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 處)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 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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