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東縣政府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分工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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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議或請企業經營者查明後逕復申訴人。

(二)申訴案件如涉及有無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情事者,可依法請企業經 營者提供資料或派員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分工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8年09月15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7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 府消保字第1070216301號 法規體系: 消保類 圖表附件: 107修正後附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消費者權益,迅速合理解決消費    爭議申訴案件(以下簡稱申訴案件),以落實消費爭議之處理,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對於所受理之申訴案件,應予編號錄案列管,並     依「臺東縣政府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權限分工表」(如附表)移送第一     次申訴主辦單位處理。

    申訴案件如涉及兩個以上主辦單位時,應同時分送各主辦單位處理,     並指定主協辦單位,處理結果由主辦單位彙復。

    申訴案件權屬不明時,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指定主辦單位。

圖表附件:107修正後附表.pdf 三、受理第一次申訴之主辦單位受理申訴案件後,應依下列方式妥為處理    ,並將處理情形通知申訴人及副知消費者服務中心:(一)申訴案件如須了解其事實和過程者,得請企業經營者提供有關資料      研議或請企業經營者查明後逕復申訴人。

(二)申訴案件如涉及有無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情事者,可依法請企業經      營者提供資料或派員查核或請企業經營者及申訴人前來說明案情。

(三)申訴案件如屬法令規章之闡釋或適用問題者,依相關法令規定,函      復當事人,其屬通案性質者,並副知各該企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      員。

四、受理第一次申訴之主辦單位應於收案後十五日內妥適協商處理完畢,    並將處理結果填報結案後,移回消費者服務中心。

    協商不成立者,應填報原因後,移回消費者服務中心賡續辦理第二次    申訴或消費爭議調解。

五、本府各機關(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申訴案件。

    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對於所受理申訴案件之處理情形,應定期追蹤考    核並對執行成效良好人員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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