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將其A 自行車借予乙騎乘環島,途中A 車故障送丙車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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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928B、929C、937→897依民法第928條第1項規定,所謂留置權,指的是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A)、(B)乙請丙維修將A車,丙得向乙請求支付報酬的債權之發生與A車相關,雖然A車非債務人乙所有,丙為善意時,仍得留置A車;但(C)丙占有A車之始,若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乙所有,則不得主張留置權(民法第928條第2項後段參照)。

(D)由上述留置權定義之規定可知,留置權知成立生效以債權人占有留置物為必要,倘乙將A車取回,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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