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日本投降後,蔣介石如何認知台灣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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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次大戰期間,盟軍曾經發表兩次有關台灣地位的重要宣言,包括1943年12月1日發表的「開羅宣言」及1945年7月26日由美國總統杜魯門、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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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更多此作者文章...訂閱作者收藏本文文:薛化元舊金山和約、台北和約與台灣歸屬壹、1945年之前同盟國的台灣處置主張在二次大戰期間,盟軍曾經發表兩次有關台灣地位的重要宣言,包括1943年12月1日發表的「開羅宣言」及1945年7月26日由美國總統杜魯門、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與大英聯合王國首相邱吉爾具名發表的「波茨坦宣言」,二者都是體制內歷史教學說明戰後台灣地位歸屬問題的「標準答案」,也是中華民國統治台灣正當性論述的基礎。
就其實而言,所謂的「開羅宣言」,是類似一般「聲明」(statement)的性質,檔案的標題也有「新聞公報」(presscommunique)的字眼。
而「波茨坦宣言」則在標題中明示其「公吿」(proclamation)的意涵,二者都不具備條約的性質。
近年來,國內質疑「開羅宣言」效力的聲音日漸提高,其並沒有由美國、英國、中國「領袖」簽署的問題也日漸受到各方矚目。
而馬英九曾以中華民國總統的身分表示:「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吿」和「日本降書」(「降伏文書」更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吿(宣言)」)收入美、日政府出版的條約彙編,「日本降書」更收入聯合國出版的《聯合國條約集》,證明三項文件均具國際法效力。
但是,收入條約彙編或條約集就一定具有國際法上條約的效力嗎?以美國為例,正式的國際條約固然必須有有權者簽署,而且事後還必須經過國會審查通過。
(「中華民國憲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在歷史上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凡爾賽和約」,威爾遜總統雖然在台灣歷史課本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和會重要主導者,但是由於國會沒有批准,美國不是「凡爾賽和約」的簽約國也一直是台灣中學歷史考題的標準答案。
就此而言,「開羅宣言」沒有簽署當然是一個重要的歷史事實,然而更重要的是,其中沒有當事國日本的參與,以美國為例,縱使當時眞有簽署,沒有國會批准,也不具正式條約的效力。
至於「波茨坦宣言」雖然有簽署(邱吉爾與蔣介石當時都在自己的國內,不在波茨坦,而是同意杜魯門代為署名),就美國而言,一樣沒有經過國會批准,不具條約的要件。
類似「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不具條約效力的宣言,基本上便不能提供戰後台灣、澎湖地位歸屬的國際法效力。
雖然如此,由於在開羅會議中取得美國總統羅斯福的支持,在日本投降以後可以取得台灣及澎湖,國民政府便以戰後將接收台灣為由,於次年4月17日,在中央設計局內設立由陳儀擔任主任委員的台灣調查委員會,進行接收台灣的準備工作,這也是國民政府對台政策轉趨積極的重要開端。
問題是,當時作為中華民國元首的蔣介石,對於1945年日本宣布投降,他派陳儀接收以後,台灣歸屬問題的認知又是什麼?此一問題,我們將在下一節中討論。
貳、舊金山和約及國際情勢的變化日治時期很多台灣人還有一個想像的祖國,一種想像的漢族血緣式的民族主義。
因而在二次大戰結束,除了廖文奎(廖文毅兄)等少數人明白表示陳儀奉派接收台灣只是戰勝國的接收而不是台灣主權的轉移外,基本都在期待「祖國」接收。
但是國際的相關文書,則並不主張台灣就此歸屬中華民國,甚至蔣介石在1949年1月都曾經明白指示台灣省主席陳誠,對此必須有所體認。
一、日本宣布投降與陳儀接收台灣就台灣而言,陳儀接收台灣的依據,最原始的依據是聯合國(聯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接受日本投降之後,發布的第一號命令。
過去所謂日本在南京向中國投降,實際上則是日本在中國戰區的投降。
就降書的內容來看,1945年9月9日,日本帝國由岡村寧次大將向聯合國中國戰區統帥蔣介石委員長的代表何應欽投降。
在降書中明白指出,此一投降行動係根據聯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展現了根據降書所進行的接收,具有濃厚的軍事行動色彩。
而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派員接收中國的日本佔領區(但不含東三省)、台灣及北緯16度以北的越南,並不意味著即因此擁有台灣及北緯16度以北的越南主權,此點與蘇聯接收中國東北的性質相似。
至於1945年10月25日,中國戰區台灣受降典禮在台北市中山堂擧行,在現實上,台灣從此歸中華民國國內法統治,卻未必意味著中華民國從此擁有台灣主權。
二、所謂國籍回復與蔣介石對台灣地位的認知1946年1月20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根據1月12日行政院的命令,公吿台灣省省民自1945年10月25日以後回復中國國籍。
國民政府進行此一國籍的宣吿之後,國際上便引起英國、美國等國的反對。
英國更直接指出,台灣的主權還沒有根據條約做正式移轉,反對國民政府此一措施。
時任外交部長的王世杰更為此與台籍民意代表黃國書有書信討論,而蔣介石也有所認識。
1949年1月陳誠就任台灣省主席,對外宣稱,「台灣是剿共最後的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
蔣介石以中華民國總統的身分,連續發電報指示陳誠治台的方針,特別批評前述陳誠的說法是不對的,因為「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是我國一託管地帶性質」,要求陳誠改正,陳誠並將蔣介石的指示記入日記。
三、杜魯門「台灣海峽中立化宣言」1950年美國對台灣的政策也有相當劇烈的改變,繼國務院於1949年8月發表了「對華政策白皮書」後,1950年1月5日,美國總統杜魯門進一步表明對中國內戰發展的「袖手旁觀」(hand-off)政策。
韓戰爆發,他於6月27日下令美軍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遏止中共政權對台灣的任何攻擊,並且要求中華民國政府不要攻擊中國大陸,使台灣海峽中立化。
為了建立其軍事介入的正當性,他以國際法為依據,明白「台灣將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的安全回復,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之後,或者聯合國有所決定之後,才能確定」。
杜魯門的說法是美國政策的一個改變,1月的聲明固然代表美國官方的政策立場,但並不具國際法的拘束力,而是現實國際政治的展現。
韓戰爆發以後,杜魯門的「台灣海峽中立化宣言」,除了是美國政策的改變之外,不過是站在國際法上台灣地位尙未決定此一角度發言而已。
換言之,杜魯門的此一聲明,不是率先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而只是將事實存在的台灣地位未定論明文化。
四、舊金山和約相較於之前各個國家,特別是聯軍主要領袖針對日本投降後處理的主張、聲明或是公吿,乃至於日本投降後的軍事接收、統治,「舊金山和約」才是國際法上眞正的處理定論。
在「舊金山和約」中,第二章領土第二條的乙項,明白規定:「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或許有人會說,這是因為中國沒有代表出席才這樣處理,但是,對照和約中對韓國的處理方式,前述的說法實有待商榷。
第二條的甲項,針對高麗也有類似的規定:日本茲承認高麗之獨立,且放棄其對高麗,包括濟州島(Quelpart)、巨文島(PortHamilton)與鬱陵島(Dagelet)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針對此一問題,第二十一條有淸楚的處理:「中國仍得享有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甲款二項所規定之利益;韓國亦得享有本約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所規定之利益。
」再從美國與英國、中華民國等國的交涉、折衝,從「舊金山和約」的內在邏輯來看,對於兩個沒有代表出席和會的國家,在領土方面的處理是相當刻意的安排。
特別是排除了中國享有第二條日本放棄的台灣、澎湖的權利,而給了中國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甲款二項所規定之利益。
不僅如此,「舊金山和約」固然在二十六條規定了日後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雙邊和約的依據,但是同時也排除了中華民國在與日本簽訂的和約中,取得任何舊金山和約已經給予之外權利的可能性。
該條條文明定:「倘日本與任何國家成立媾和協定或有關戰爭要求之協議,而於各該協議中給予該國以較本約規定為大之利益時,則該項利益應由本約之締約國同等享受。
」換言之,如果中華民國和日本單獨簽訂和約時,取得了日本同意給予任何領土,則此一利益必須與全部簽訂「舊金山和約」的戰勝國共享。
更重要的是,在和約中日本明白宣示其放棄對台灣、澎湖的「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而放棄權利只能為一次之行使,除非日本廢棄此一條約,否則便不能有第二次的處理。
同時,該和約中亦規定日本必須與其他未參與和會的國家簽署和平條約,其指涉的對象當然包括中國在內,因此便牽涉到日本認定誰能代表中國的問題。
美國抱持著傾向支持中華民國作為中國的代表,雖無法為蘇聯,甚至英國所接受,但是作為日本實際的佔領國,即有能力主導日本簽約的對象。
整體而言,此和約作為結束與日本戰爭的「對日和平條約」,也是關於台灣國際地位最重要的國際條約。
因此長期以來除了主張台灣獨立的人士,認為日本已放棄對台灣的權利,卻未明白說明讓渡與何國的情況,因而有地位未定的主張,或是台灣主權已經歸屬台灣人民的論述;即使主張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人士,近來也從國際法的角度,逐漸放棄由「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立論,亦由「舊金山和約」來進行論述,主張根據「先占」原則及「時效」原則,中華民國政府持續統治台灣,因而擁有台灣的主權。
彭明敏和黃昭堂則早在1970年代就針對「先占」原則及「時效」原則的說法,逐項進行反駁。
質疑1952年中華民國要對台灣、澎湖進行「先占」,必須要在台灣、澎湖之外先作為一個主權國家,但是當時中華民國在中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而認為此點具有爭議性。
不僅如此,海外台獨運動者,也持續在國際上發聲,爭取支持,反對中華民國擁有台灣的主權。
參、中華民國與日本國的和平條約由於中華民國是否能夠代表中國,遭到部份國家的質疑,根本無法參加舊金山和會,而在美國斡旋下,1952年與日本簽署「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雖然有一些學者認為根據此一和約的內容,日本政府正式承認了台灣歸屬於中華民國,不過此一論點與國際法或是當時簽約雙方的認知,都有出入。
首先,中華民國外交部向立法院說明無論「舊金山和約」或「台北和約」,在「法律上」均沒有規定台灣、澎湖的歸屬。
而日本方面在談判過程中,在中華民國政府提出的草案「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之後加上「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刻意將「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與「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加以區隔。
而且,日本國會在審查和約的過程中,外務省亞洲局長倭島英二直接說明,有關領土歸屬和原屬日本國籍的台灣籍人民的國籍問題,在和約中都沒有做最後的決定。
再者,如同在和約第二條規定: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已經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原及請求權(權利、權利名義及要求)」,日本政府既然已經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了台灣及澎湖的領有權,事實上便無法在此時再一次處置。
對日本而言,「舊金山和約」的生效是結束二次大戰,並重新恢復為主權國家。
對絕大多數國家而言,也是國際法上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
而「台北和約」的生效,則代表著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際法上戰爭的終結。
不過,台灣的定位問題,並沒有透過條約簽訂或是聯合國憲章得到國際法的最終處理。
書籍介紹本文摘錄自《典藏台灣史(七)戰後台灣史》,玉山社出版*透過以上連結購書,《關鍵評論網》由此所得將全數捐贈聯合勸募。
作者:李筱峰、薛化元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台灣脫離殖民地身分,國民政府來台接收統治,卻隨即發生二二八事件。
其後,台灣進入黨國體制下的威權統治時期,歷經白色恐怖、強人政治,直到1990年代逐漸落實民主統治。
經濟上,則是藉由美援、土地改革、進口替代、出口擴張等策略,逐漸繁榮發展。
當代台灣史與人民的生活密切相關,更與現狀直接連結。
無論是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乃至於目前的政經情勢,甚至包含此刻的國際狀態,都與戰後台灣歷史的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因此,梳理戰後台灣史,應該考量人民所生存、存在的時空環境,包括現實的制度規範、國家運作的狀態,以及與國際社會互動的情況。
現任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名譽教授的李筱峰,與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長、政治大學文學院院長的薛化元聯手,參考各種史料,詳述戰後台灣70多年來發生的重要事件,以及台灣社會在政治、經濟層面的巨大變化。
在台灣史研究目光越來越集中於生活史、文化史的當代,兩位學者再次檢視戰後台灣在政治經濟上的發展,正視不同時代的政治體制或政策,帶給台灣的影響。
除此之外,他們更討論台灣主體性的建構與形成,體現台灣史對當代台灣的意義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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