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61-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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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附掛輕型拖車。

已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經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 ... 列印時間:111/01/0307:3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交通部>公路目 第61條 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其規定如下:一、已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客車(含雙節式大客車)、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含小型車附掛拖車)、輕型機車。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客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

二、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車。

但不得駕駛雙節式大客車。

三、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輕型機車。

四、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五、已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六、已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七、已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八、已領有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輕型機車。

九、已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小型輕型機車。

已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附掛輕型拖車。

已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經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資格考驗合格者,得駕駛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

原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資格滿三個月者,得換領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

機車駕駛執照於吊扣期間或經吊銷後,不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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