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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民國89 年04 月26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59 條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89年04月26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檢視現行法條 第226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檢視現行法條 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檢視現行法條 第256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檢視現行法條 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    還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    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    價額。

檢視現行法條 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 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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