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回覆] 討論主題 老師~請問民訴的問題 發表人 小D 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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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採上述之請求權競合說,亦即,解除契約之返還給付物: 除能主張回復原狀請求權(民法259)外,尚可再行主張契約因遭解除而有不當得利(民法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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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請問民訴的問題
發表人
小D
發表日期
2006/4/29上午01:11:12
發表內容
老師:
您好~我是民訴函授學員,我現在快把第一冊聽完了
想請問的是,最新一期的法學教室(43)中有一篇陳啟垂
老師所寫的『訴外裁判』,當中提到,『基於撤銷買賣
契 約的意思表示而請求反還給付物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與基於解除契約而發生請求反還給付物的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在訴訟上構成兩個不同的訴訟標的。
』
學生對這裡有一點疑惑,訴訟標的不是就是179條嗎
撤銷的意思表示與解除契約,不都是179條的前提要素嗎
可否煩請老師教導一下,謝謝
回覆
ggg
在2006/4/29下午12:12:18的回覆:
基於撤銷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而請求反還給付物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179
基於解除契約而發生請求反還.....................................259
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
在訴訟上構成兩個不同的訴訟標的
回覆
ggg
在2006/4/29下午12:13:26的回覆:
這樣理解有問題嗎
我也不知道
請老師說明一下
回覆
米蟲
在2006/4/29下午01:39:12的回覆:
我覺得259本身就是訴訟標的吧.....
與179為不同的訴訟標的.....
可能有人認為,
解約解除=買賣契約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受領利益無法律上之原因=成立179
但管見以為,
第一:
參照債上講義,即可知259與179都是實質意義的債各。
似無表示兩者間有互為排除或補充等關係,
第二:
且"解約"與"撤銷",行使後原則上皆使法律行為溯及失效,
但一般來說,前者係"瑕疵"發生在法律行為成立生效後,
後者則相反。
兩者非出於同一原因事實,非屬同一訴訟標的,應不難理解。
第三:
對照債下解約部分,書中即有另一種說法為,有學者認為,解約非溯既失效,而是進入一種"特別的清算程序"(買賣契約仍有效)。
如此即不符合不當得利的第四個要件,受領利益須無法律上原因。
....若採以種看法,則似更可說明,(解約後之)259與(撤銷意思表示後之)179非同一訴訟標的。
以上純屬拙見,敬請指教。
回覆
米蟲
在2006/4/29下午01:44:41的回覆:
忘了補充一點
第四:
259與179,似可以選擇合併或重疊合併的方式提起,
因為兩者看起來像是"單一之聲明"。
當然,這點我也不太確定啦,還請李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2006/4/29下午02:14:18的回覆:
1.從實體法先談
(1)撤銷契約之返還給付物:
請求權基礎為不當得利(民法179)
(2)解除契約之返還給付物:
請求權基礎為回復原狀請求權(民法259)
--------------------------------------------------------------------------------
上述二者確屬不同請求權,而為不同訴訟標的
(3)解除契約之返還給付物:
除主張回復原狀請求權(民法259)外,得否再行主張契約因遭解除而有不當得利(民法179),則有二說:
A.法條競合說:否定,僅能主張回復原狀請求權(民法259)
B.請求權競合說:肯定,除能主張回復原狀請求權(民法259)尚得主張不當得利(民法179)。
--------------------------------------------------------------------------------------------------------------------------------------------------------------------
2.從訴訟法之角度
(1)撤銷契約之返還給付物:
請求權基礎(訴訟標的)為不當得利(民法179)
(2)解除契約之返還給付物:
請求權基礎為回復原狀請求權(訴訟標的)(民法259)
--------------------------------------------------------------------------------
不同訴訟標的,構成訴外裁判,從此觀之,假設該文筆誤錯引條文,則論文觀點正確
(3)如採上述之請求權競合說,亦即,解除契約之返還給付物: 除能主張回復原狀請求權(民法259)外,尚可再行主張契約因遭解除而有不當得利(民法179)。
-------------------------------------------------------------------------------
在此僅主張不當得利,而不主張回復原狀請求權(民法259)
那當事人之撤銷契約與解除契約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應屬同一原因事實下不同法律依據而產生之請求權基礎。
故應屬同一訴訟標的下之不同攻擊防禦方法。
違反辯論主義而非處分權主義。
回覆
米蟲
在2006/4/29下午02:48:26的回覆:
所以李老師您的結論為:
若(1)撤銷契約後的179
(2)解除契約後的259
(3)解除契約後的179
則在(1)與(2)
為不同訴訟標的。
學生懂了。
------------------
則在(2)與(3)
若採請求權競合說+舊訴訟標的理論,
兩者為不同訴訟標的。
學生也可理解,並感謝您的補充。
------------------
學生有疑問者,
在(1)與(3)
您原文為:
"那當事人之撤銷契約與解除契約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應屬同一原因事實下不同法律依據而產生之請求權基礎。
故應屬同一訴訟標的下之不同攻擊防禦方法。
"
您的這段文字,學生有些看不太懂。
因前一句,似在說明(1)與(3)為同一原事實下之不同訴訟標的;
而後一句,則似在表示(1)與(3)為同一訴訟的,僅係不同之攻防方法。
學生才疏學淺,能否煩請李老師就此部分,再多加說明......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2006/4/29下午03:24:15的回覆:
1.甲主張其有所有權,提出2攻擊方法
(1)買賣取得
(2)時效取得
2.丙主張100萬債務不存在,提出3防禦方法
(1)不成立
(2)時效完成
(3)清償
3.原告主張不當得利,提出2攻擊方法
(1)契約撤銷
(2)契約解除
回覆
米蟲
在2006/4/29下午04:06:58的回覆:
(1)撤銷契約後,主張179
(2)解除契約後,主張259
(3)解除契約後,主張179
1與2,是不同原因事實下的不同訴訟標的,
2與3,是同一原因事實下的不同訴訟標的(請求權競合),
1與3,是同一原因事實下,同一訴訟標的下的不同攻防方法
如果以上理解正確
------------
則學生對於同一原因事實六字的理解,
則又出現混亂了.......救命丫
就好像數學上
A不等於B,
且B=C,
但卻又出現A=C..........一樣的疑惑
不知李老師能否替學生找出學習上的盲點,拜託您了
回覆
李俊德
在2006/4/29下午04:41:31的回覆:
1與2,是不同原因事實下的不同訴訟標的,
--------------------------------------------------------------------------------
同一原因事實下的不同訴訟標的
回覆
米蟲
在2006/4/29下午05:00:05的回覆:
原來搞半天........大家都是同一原因事實.......
謝謝李老師開示
回覆
小D
在2006/4/30上午09:30:00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學生請老師再幫學生看一下
假設論文引用錯誤
將259與解除契約所生之179誤植,則本即為兩個不同的訴訟
標的,因此法院審酌259的部分,因違反處分權主義,而構成
訴外裁判。
這邊我可以理解。
但是此時論文對於前段辯論主義之描述
『。
。
在案例中,原告乙雖為主張該買賣契約已經解除,然被告已經為該主張,法院以之為判決基礎並不違背辯論主義。
』
是否稍顯多餘,因為若是認為是兩個不同的訴訟標的,那探討
259是由被告所提出之攻擊方法中所得出,因而不違背辯論主
義,是否有點奇怪,因為兩者本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法院怎
得由被告攻擊方法中的事實中尋找訴訟標的,然後該文又以
『。
。
在案例中,原告乙雖為主張該買賣契約已經解除,然被告已經為該主張,法院以之為判決基礎並不違背辯論主義。
』
辯論主義作為討論訴訟標的的方法,以之為不違背辯論主義而
近一步討論訴訟標的。
有些疑惑,請老師幫忙。
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2006/4/30下午02:43:30的回覆:
是啊。
應該先確認訴訟標的,再探討訴訟標的所需之主要事實當事人有無主張?亦即,先探討處分權主義,再分析辯論主義。
你能看出文章不妥之處,表示觀念頗為清楚。
回覆
小D
在2006/4/30下午08:24:56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還要問您~
以下老師這段:
{
3)如採上述之請求權競合說,亦即,解除契約之返還給付物: 除能主張回復原狀請求權(民法259)外,尚可再行主張契約因遭解除而有不當得利(民法179)。
-------------------------------------------------------------------------------
在此僅主張不當得利,而不主張回復原狀請求權(民法259)
那當事人之撤銷契約與解除契約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應屬同一原因事實下不同法律依據而產生之請求權基礎。
故應屬同一訴訟標的下之不同攻擊防禦方法。
違反辯論主義而非處分權主義。
}
老師,這段是指訴訟標的為179而撤銷與解除為攻擊防禦方法.
然,若以文中原告僅以撤銷為其攻擊方法,而被告以解除為防禦
方法,而文中以解除之基礎事實雖非原告所提出,但經由被告所
提出,故以屬於當事人所提出之事實而得採為判決之基礎而無背
於辯論主義.
學生不明白的是,在此處假設之下,為什麼老師會說是;
違反 而非處分權主義。
若是法院得審酌被告所主張之解除契約為判決基礎
是否仍應屬無背於辯論主義.
但是此時若套到題目上也會很奇怪
因為若法院在179為訴訟標的之下,為原告勝訴的判決
然理由卻是被告的防禦方法,解除契約
但是解除契約的效果在此假設前提又屬179條
這裡學生實在混亂,在這樣的假設中
法院是否是判錯了呀 還是有什麼學生該注意的地方呢
謝謝 老師
ps 老師這篇文章是不是有一點怪呀?
可否請老師再幫這篇文章舉一個比較符合訴外裁判的
例子以供參考呢~ 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2006/4/30下午08:53:13的回覆:
算了,當過沒看過這編文章好了。
你知道有問題就好了,你問的就是問題處。
回覆
小D
在2006/5/1下午12:00:32的回覆:
老師
那陳老師可以醬嗎
寫一篇奇怪的文章
還是副教授耶~
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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