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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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配偶取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否列入? A:按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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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配偶取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否列入?
Q: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配偶取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否列入?
A:按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故配偶取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更新日期:1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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