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Q: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配偶取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否列入? A:按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稅務專區 > 稅務行政類 > 行政救濟專區 > 二、行政救濟Q&A > 遺產及贈與稅 >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配偶取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否列入? ::: 二、行政救濟Q&A 共同事項 遺產及贈與稅 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稅 其他稅目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配偶取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否列入? Q: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配偶取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否列入?  A:按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故配偶取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更新日期:109-06-23 關閉 公告訊息 重大政策 新聞稿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稅務行事曆 統一發票開獎(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公告專區 機關介紹 關於本局 首長簡介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聯絡資訊 所屬單位 政府資訊公開 法定項目 業務資訊查詢 出版品 內部控制聲明書專區 服務園地 民意交流及FAQ 線上服務 申辦書表 全功能櫃檯 個人化資訊服務 檔案應用 下載專區 網站服務 主題專區 外僑專區 稅務專區 行政專區 分眾引導區 數位專區 相關連結 國內稅務機關連結 國外稅務機關連結 其他相關機關 其他施政主題 分稅導覽 綜所稅 營所稅 營業稅 遺產稅 贈與稅 菸酒稅 貨物稅 期交稅 證交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稅務行政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